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国际趋同,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主要变化与影响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主要变化与影响分析作者:刘玲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06期[摘要]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原准则或旧准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
通过拟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与影响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变化影响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间几经修订。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又一次修订。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原准则”或“旧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将对会计实务产生较大影响。
一、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一)缩小了债务重组规范的范围原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可见,原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同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债务重组的定义重新恢复到1998年所制定准则的提法,大大缩小了准则规范的范围。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新的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要素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叫中的债务重组 .是指债 权人按照其与债务 人达成的协议 j 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所放弃 债权 的账面余额 间的差额 ,先行冲 } 或 . 决 同意债务人修 改债 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 则中债 务的 减已计提的资 产减值准备 ; 资产减值 准备不足冲减 的, 再确认为债务
} 在债务人发生财 务困难的情况下 . 权人按照其 与债 务人 重组损益。 以下举例说 明: 债 或者法院 的裁定做 出让步的事 项。可见 ,债务人 发生财 。 【 】 业 与 B企 业达 成债 务重组协 议 , 倒 A企 A企 业 以其 固定 资产 口 权人 。 出让步 ” 债 做 是新债务重 组定义所 描述 的两个 基本 ( 原价 1 万 元。 O 累计 折 旧 4万元 , 公允 价值 7 元 ) 万 偿还所 欠 B企 业 重要的变化所在。 的债务 8万元 ( 假设 B企 业对该笔应收账款 已提 取坏账准备 O5 . 万 I念上的变化 。 既 使债务重组业务 的范围大大缩小 了。例 如 . 元 ) 。双方在不 同准则 下的债务 重组分 录 较 如下表 : E 不是在 。 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 ” 债 的情形下 .债权 人按 照其与 。 会计主体 原准则下的会计 处理 新准则下的会计 处理 或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 同意债 务人修 改债务 条件 甚至做 、 的行 为. 再属于债务重组事 项 . 不 不能按照本准 则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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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债务重组中有关损益会计处理 的变化
兄 与经营成果等产 生较大影 响。 习新准则 。 学 掌握我 国会计
畏与变化 .对于一个 会计 教学或会计 实务工作者而言 都是 均 。本文谈谈个人 的学习心 得 。 仅供参 考。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借鉴有关国际会计准则和结合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的,与旧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重新界定含义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则界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同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因此以下几种状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别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假如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状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详细准则。
转变债务重组“一刀切”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
应当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正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哄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实施效果浅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实施效果浅析作者:熊友存熊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一)第一份债务重组准则出台 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
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债务重组准则以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
当时的准则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由此可能产生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债务重组过程中会产生债务重组利得,两者共同构成债务重组收益。
此时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可以直接记入当期利润,这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债务重组准则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也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当期收益。
同样,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三)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二次修订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又进行了新的规定,再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允许产生资产转让收益,也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利润表。
对比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我们发现第一份准则与最新准则的内容基本相同。
而三者主要是围绕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何种要素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计量属性的选择三个问题来变化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作者:周三芳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一、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内容解析(一)债务重组定义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不适用该准则。
(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故本准则中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清算及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等特殊情况,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时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4)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债务的转换。
即债务重组准则不包括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债转股和借新债还旧债。
(二)债务重组损益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核算的区别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
因债务重组具有非经常性及偶发性的特点,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应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
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内容提要

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内容提要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
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出版,对适用范围、损益确认科目、损益确认时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明确,并列举了相关示例。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化(一)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原因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一致。
二是改进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消除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交叉。
未废止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
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
(二)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内容1. 修改债务重组定义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
考虑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规定,重组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一致,因而对债务重组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导致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晰引起误读。
因此,修订版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不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5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 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和具体方式。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5条):主要是规范各种重 组方式下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5条):主要是规范各种重 组方式下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 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 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 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 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第11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 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 值。涉及多项股权的,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 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债面价值进 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第11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 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 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 的,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 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 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 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 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 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 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 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新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及会计处理

损益应为:换入房产公允价值-换出债权账面价值=500-500=0。此外,交易
所产生相关税费 10 万元,报表列报应计入“税金及附加”项目。
上述分析可见,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因准则对债权人计算债务重组损益的
计量方法发生变动,对同类交易的损益计算金额,可能与原准则不一致。由
于新债务重组仅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按新准则规定
一致。同样,由于新债务重组仅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交
易按新准则规定处理,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不需要追溯调整,因
此,新准则转换日,不会对债务人期初留存收益产生影响。
二、应用案例 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以资产(特 别是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背景:20×9 年 5 月,A 公司原持有 B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500 万元。 其中,原值为 600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100 万元。经评估,该应收账款当 月公允价值为 550 万元。A 公司与 B 公司当月达成协议,B 公司以其持有的一 套房产抵偿对 A 公司的债务。B 公司原将该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月账 面价值为 350 万元。其中,原值为 5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150 万元。经 评估,该房产当月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双方于当月完成该房产产权转移手 续。A 公司发生转入房产相关税费 10 万元,B 公司发生转出房产相关税费 15 万元。
少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 2.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与资产清偿债务不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涉及公 允价值计量。即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首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权益工 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再以清偿债务公允价值计量。 3.新债务重组准则将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 与债权人的处理相对应,此类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按 金融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等规定,以 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等规定进行 处理。 4.新债务重组准则删除修改条款设计或有应收金额相关规定。与债权人的处 理相对应,由于债务人持有债务工具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相关或有支付 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应分 别按新债务重组准则确定权益工具价值及所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确认债 务重组损益。此时,债务人首先应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其余资产按账 面价值结转。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字体:大中小】【打印】序曲(5%):新旧变化--实质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原准则)之间差异较大,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点,基本定义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
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第二点,债务重组方式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将原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第三点,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收益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并规定将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原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进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
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要紧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
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明白得,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比较这两个定义能够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确实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差不多上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那个前提条件,适用范畴看起来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能够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确信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形。
一样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确实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假如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逆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本项具体准则制定的目的, 制定的依据;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的方式。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同样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4.披露。
新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的具体内容, 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损失)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对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的影响或债权转为股份对投资的影响、或有应付(应收)金额等。
二、新旧准则的比较1.准则结构模式。
新准则采用了章节、条款的形式, 语言简单明了, 便于基层财务人员理解和操作。
新准则包括四章十五条, 把旧准则中引言、定义、债务重组方式三大部分合并为第一章总则中的三个条款, 同时增加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三、四章则分别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而旧准则的整体结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结构类似, 按照自然顺序号排列。
2.定义。
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经济实质。
3.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两项规定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摘要】本文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区别,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
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原准则”),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并将对会计实务工作、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
学习新准则,掌握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对于一个会计教学或会计实务工作者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谈谈个人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
一、债务重组概念的变化与影响原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则中债务的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可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新债务重组定义所描述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重要的变化所在。
这种概念上的变化,使债务重组业务的范围大大缩小了。
例如,对于那种不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甚至做出“让步”的行为,不再属于债务重组事项,不能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新准则与原准则较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
在新准则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其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则是相当于先以公允价值购入非现金资产(或权益),再以应付购货款(公允价值)作为债权的实际回收额,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是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的。
在原准则中,债务人放弃的非现金资产以其原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并将该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余额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记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则将所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所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目录【摘要】 (3)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 (3)(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3)(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3)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3)2.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4)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动的特点 (5)(一)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5)(二)采用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5)(三)债权人的会计信息更可靠 (5)(四)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 (5)三、结束语 (5)【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跨国经营、跨国上市、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为了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使我国会计准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笔者将对其中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做以下探讨。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基本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即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1)原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2)原准则未指明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作出让步的事项.(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1)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收票据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 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及税务处理分析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及税务处理分析;2007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部最新颁布的《企业准则》(以下简称为新准则,之前的会计准则简称为旧准则)。
新准则中,重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
本文试从旧准则、新准则和税法处理三者之间的差异入手,阐述新准则的变化及所得税处理办法。
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里的有关规定,相对于旧的会计准则,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含义界定有变化。
旧准则定义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修改原订的债务偿还条件,新准则第二条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
只有在债务人财务困难,且债权人让步的情况下才适用。
二是会计处理有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不确认收入,只确认损失。
新准则第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确认收益或损失。
三是会计核算基础有变化。
旧准则以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一致。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债务利息,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不同的方式的会计处理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同,下面分阐述。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1.以现金清偿债务。
旧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支付的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收到的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失。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5万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双方约定债务重组,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8万元,余款不再偿还,乙企业对该货款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
应用文-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

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文章首先介绍了新《企业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产生的时代背景,在此基础上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三个方面。
研究表明,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突出特征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实质就是国际趋同。
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这个“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
文章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006年2月15日,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主义市场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
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
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
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
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
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
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
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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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的变化及特点
目录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 (4)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4)
(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4)
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4)
2.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7)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动的特点 (8)
(一)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8)
(二)采用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9)
(三)债权人的会计信息更可靠 (9)
(四)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 (10)
三、结束语 (10)
【摘要】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跨国经营、跨国上市、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
为了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使我国会计准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笔者将对其中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做以下探讨。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基本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即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1)原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2)原准则未指明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收票据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以产成品抵偿应付票据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借:应付票据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3)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股份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股份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由原来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债务重组收益。
原准则中如果重组债
务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实务中重组协议若有延长债务偿还期限条款时,为债权人的利益公平起见,资金时间价值就应该给予考虑。
新准则体现了这一点,其规定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债务人不确认利得,债权人也不确认损失,但双方必须重新计算有效利率(即未来应付金额现值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得贴现率)。
如果修改过的债务条款设计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的债务的账面价值;结算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由原来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作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2.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
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
贷:应收票据
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以产成品抵偿应收票据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坏账准备
存货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2)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原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以应收票据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收票据
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
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动的特点
(一)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原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作出让步。
笔者认为,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
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
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为客观上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
按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与否,均视为债务重组。
那么在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自愿减免其债务,借此转移利润或非货币性交易都可称为债务重组。
这显然不符合惯例。
新准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稳健。
笔者认为新的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二)采用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原准则中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新准则体现出与前两者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的谨慎原则。
采用公允价值主要是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帮助推进我国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同时体现了重要性原则,账面价值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其相关性可能较低;公允价值可靠性也许相对较低,但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三)债权人的会计信息更可靠
由于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得以显现,保证了债权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具体表现为: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以非
现金资产抵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以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3.当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将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
(四)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
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
这就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人公司将获得当期收益,从而可能极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即在没有经常性盈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出现账面盈利,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的效果。
三、结束语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信、更公允。
此外,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可以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一些“ST”、“PT”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公司“壳”资源的考虑,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优质资产的注入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甚至还有可能令该上市公司出现成长拐点。
因此,新准则将吸引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为避免靠债务重组操纵利润(如关联方通过豁免债务方式输送利润)的行为发生,笔者认为应制定相关规定将关联方豁免的债务仍计入公积金,而银行等债务豁免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