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杨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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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杨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11.02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251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杨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251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静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21〕1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杨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杨静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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