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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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桂商建函〔2020〕74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作为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批复
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请示》(崇商报〔2020〕9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在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190号宁明汽车站18、19、20、21号铺面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准予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请你局通知宁明远秀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采集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交易信息,逐车、实时、准确地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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