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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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项目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建设分公司、省检修分公司、省信通分公司、市(县)供电公司。
公司直属单位、直属公司、代管单位、挂靠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系统集中规模招标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生产经营项目、行政办公项目、咨询服务项目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不适宜招标、经二次招标失败、未达到招标规模、不具备招标条件,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和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
(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济法律部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监察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省建设分公司、省检修分公司、省信通分公司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
(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或配合省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及时上报合同履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上报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五)按省公司要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市(县)供电公司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或配合省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及时上报合同履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五)按省公司要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2.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4.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第十四条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二)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采购的货物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的;
2。
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
3。
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二)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需求单位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送非招标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应包括项目概况、采购需求、资格要求、技术规范、交货期、潜在供应商名单及建议的采购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一)拟定采购方案,组织编制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
概况、谈判须知、谈判程序、采购需求、资格要求、技术规范、评定供应商的标准和原则、合同条款及格式等事项)。
(二)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经济法律部等部门,对采购方案及谈判文件进行审查.
(三)办理竞争性谈判申请(主要包括采购方案、谈判文件等内容),报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谈判.潜在供应商名单应报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与竞争性谈判申请的审批同时办理)。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中应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及申请人须知等注意事项.资格预审按公司招标采购活动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用资格后审的,需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由竞争性谈判工作组负责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六)在公司监察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竞争性谈判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七)竞争性谈判工作组依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分别与各供应商单独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
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3。
谈判工作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
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
5.谈判工作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6.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提高竞争性,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价可以公开进行。
公开报价一般进行三轮,供应商最终价格以三轮报价中最低的有效报价为准。
如第一轮报价放弃,则视为放弃此标段谈判;第二、第三轮报价如不报,视为保持上一轮报价不变;如投标人报价后主动放弃,需向采购方书面说明;如第二轮报价不报,则不得再参与第三轮报价.
(八)谈判工作组在最终谈判结果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进行评审,出具谈判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成交供应商意见,提交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九)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谈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十)国家相关文件已确定竞争性谈判邀请供应商名单的,按其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询价采购程序
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一)拟定采购方案,制定询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询价须知、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供应商的标准和原则等事项).
(二)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经济法律部等部门,对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三)办理办理询价采购申请,报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询价公告,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四)组建询价采购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五)在具体询价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询价采购工作组需对询价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3。
询价采购工作组如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澄清.
(六)询价采购工作组依据询价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对各供应商进行评审,原则上推荐满足条件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询价采购工作组出具评审报告,并提交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询价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
依据。
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经济法律部等相关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定,形成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组建采购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三)采购工作组依据采购文件与被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出具谈判报告,提交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谈判报告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书,谈判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招标采购结果应能满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采购需求,且价格合理。
第二十二条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合理规定供应商编制应答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如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且不违反公平、公正及竞争的原则,可继续按原程序进行采购;如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五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应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运作.
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委托单位要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严禁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应做好非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八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要加强非招标采购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采购工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公司本部及项目单位应建立并完善非招标采购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本部和各市(县)供电公司可根据需求物资的技术特点和使
用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电招[2009]1534号文《江苏省电力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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