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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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及有关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号】粤价函[2012]374号
•【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
复函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粤价函〔2012〕37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广东省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情况的函》(粤建计函〔2012〕155号)悉。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7号)职能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厅开展的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