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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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5.02.18
•【文号】法行字第2606号
•【施行日期】1955.02.1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2606号1955年2月18日)
湖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调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

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一般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宜作硬性判决。

对个别必须判决的案件亦应事先与有关方面联系再作适当的判决。

此复
附一:
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发生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行调字第811号)
司法部:
我院接到靖县人民法院报告一件,请示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此时可否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经研究,我们初步
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对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纠纷,仍应以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决,此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原则?请指示。

1954年12月14日附二:
湖南省靖县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
离婚是否可以迳行判决的请示
(法行字第14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之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破裂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以解除痛苦,但另一方明知不乎合新的婚姻制度或夫妻感情不能继续,仍故意硬拖。

任凭动员说服(包括利用兄弟民族区乡干部动员)仍坚不肯离婚(个别严重的还用难懂的兄弟民族言语辱骂法院干部)。

而上级法院又无明文规定可以判决,因此使这类案件久悬不能结,使许多兄弟民族从数十里甚至百余里以外跑来法院,既浪费人力物力而又不能解决问题,群众反映很不好。

我院对此只束手无策,现特来函请示对处理兄弟民族有关婚姻问题时,可否迳予判决。

请速详细函复以利工作。

195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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