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2024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被用于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化学性或物理性的有效成分、制剂、混合物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药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以防治农作物病害、杂草和有害有益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科学合理,遵循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农作物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农药种类
第五条农药可分为无机农药和有机农药。
第六条无机农药是指以金属元素或碱金属元素为有效成分的农药。
第七条有机农药是指以碳氢化合物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包括液体、悬浮剂、可溶性粉剂和气雾剂等。
三、农药的使用
第八条禁止在全国性重点保护植物林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湿地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第十条农药使用中。
2024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生产农药最多、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农药的合理使用不仅可以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而且也可以有效抑制农作物病害,有效控制害虫种群,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农药过量使用则可能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此,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有效防止农药过量使用。
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定农药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管理等内容;
2.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购销企业的认证条件及其他条件;
4.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农药标准》使用农药;
5.规定农机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装备等;
6.规定农药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7.规定农药的运输、储存及报废;
8.规定农药的检查、检验及处置等。
三、农药管理条例主要的目的
1.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健全农药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体制;
2.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3.为了确保农作物的质量安全,降低危险性农药的使用和残留,保护环境质量。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摘要】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流通管理和使用行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旨在提升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具体来看,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加强了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并规范了农药使用行为,以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未来,这将带动农药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观察和评估,随着农药行业的逐渐规范和优化,未来农药行业有望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影响、企业、流通管理、使用行为、规范、意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的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流通管理,规范了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行为的规范,强调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倡导绿色施肥、有机农业,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
本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农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预计将在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为了加强对农药管理的监督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部、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对农药安全的监管,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那么这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究竟有哪些重要内容和亮点呢?接下来我们逐一解读。
这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包括了对农药登记、注册、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生产和销售农药产品。
还对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购买农药的资质和数量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升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的规定。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该条例还对农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和行为做出了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严禁农药经营企业从事无证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农药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农药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和标准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农药和超范围使用农药。
该条例还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农药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杀灭或者抑制害虫、病原体、有害植物和有害微生物,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的化学或者生物制剂。
”这个定义明确了农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对农药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且严禁非专业人员经营农药。
还对农药的存储、运输和包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并且禁止使用过期的农药。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性要求,要求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间和使用量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登记和审查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和控制。
规定了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农药登记,未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审查中,还要求对农药的毒性、残留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农药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企业、流通商和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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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本条例制定如下关于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农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国家规定,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杀虫剂,辐射性物质等非
有效农药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正规生产、销售的有效农药,规定应当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工艺标准、注册审查、质量管理、安全储存等。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产许可、注册证及有效期限,建立有效的管理
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完善记录。
第六条:批发贩卖、使用、存储、流转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
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七条:经营者(商家)销售、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确使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于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provide使用说明的标准。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经营者、使用者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流转出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国家规定使用者生产、储存、流转及使用农药时应当检验其规格,做好标识
管理,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及污水排放。
第十条:采用农药管理中心、农药管理網等管理模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水源保护、
可再生资源保护等措施,防止农药泄露、污染环境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农药管理监督检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公布谴责
农药违法行为情况,严肃打击农药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授权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各管理领域及农药产业技术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及发布法规、规范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的,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药管理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中国国家农药管理局制定了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农药。
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库存管理制度和追溯体系,保障农药质量安全。
对于农药的使用,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安全间隔期,对于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存储使用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明确规定。
二、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监测,严格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量。
规定了对于农产品的进口、出口和市场流通环节应当实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农药环境管理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强调了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和义务。
四、农药市场监管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市场的监管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价格管理、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内容。
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药市场秩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各级农药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执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
以下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一、农药使用原则明确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应当遵循“从轻、从严、从实、从简”的原则,即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和频次。
同时,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认真阅读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并遵循安全、环保、合理使用的原则。
条例还对禁用和限用农药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残留超标和人体健康、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严重的农药,将予以严格限制或全面禁止使用。
二、农药生产环节加强监管新条例强化了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及标准生产的农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药生产企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同时,针对农药生产企业存在的生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农药生产符合标准和要求。
新条例强化了对农药经销企业的管理,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及标准经营的经销企业,以及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农药的行为均将面临处罚。
在农药销售环节,条例明确要求销售单据、报告、凭证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经销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负责落实农药销售的企业信息采集、监管和存储工作。
四、农药使用环节注重教育和培训新条例重视农民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使用农药的合理性、精准性和安全性。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前应当进行试验并进行记录的程序,以及农药残留检测的标准和批次,确保农药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综上,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尤其注重了农产品安全和农民健康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部门、农药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农民和作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自1982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是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原则包括科学管理、安全使用、风险控制和综合治理等。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对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规定了农药生产和经营者应当遵循农药生产质量标准,保证农药质量安全。
对违反规定的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建立了农药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农药使用的监管。
规定了农药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密度使用农药。
鼓励发展绿色、有机农药的使用,提倡合理防治、综合防治,减少对农田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强化了农药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要求建立农药残留监管体系,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评估农药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为农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加强了对农药广告宣传的监管。
规定农药广告应当真实、准确、科学,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农药的效果,不得误导农户使用。
加大对违法农药广告的处罚力度,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加强,有利于保护农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
政府部门也需加强农药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农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药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二)农药产品说明书;(三)农药产品标签;(四)农药产品样品;(五)农药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六)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农药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八)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九)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农药登记批准后,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三章农药经营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管理制度]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壹)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运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能够且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且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运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出台,这一修订对于农药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修订,我们来进行一番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立法宗旨上进行了明确,它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这一修订更加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也更加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对于农药生产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档案,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农药经营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要求经营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农药经营台账,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销售农药。
对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药使用单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极大地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了农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登记和审评方面进行了强化。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登记农药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农药登记的条件和审评的标准。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登记和审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农药进行审评,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这一修订对于规范农药登记和审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未经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等违法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一)2024
农药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
然而,不当使用和管理农药可能对农业生产、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农药管理条例是必要的,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正文:大点一:农药使用许可- 农药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药使用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农药使用许可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 农药使用许可的稽查和监督大点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农药标签的内容和要求- 农药说明书的编制和发布-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和保存-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新和修订大点三:农药登记和备案- 农药登记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农药登记和备案的数据和文件要求- 农药登记和备案的规范和标准- 农药登记和备案的审批和监管大点四:农药销售和流通- 农药销售的许可和管理- 农药销售的守则和责任- 农药流通的追溯和监控- 农药销售的违规处理和处罚大点五:农药储存和废弃物处理- 农药储存的要求和安全措施- 农药储存容器的选择和管理- 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环保措施总结:农药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设立农药使用许可制度、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严格农药登记和备案、加强农药销售和流通管理,以及规范农药储存和废弃物处理,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农药的使用,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影响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农药管理条例的落实需要政府、农业部门、农民和农药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这是对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涉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一份详细解读。
一、关于农药生产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对于高毒、高效、新型、高风险等特殊农药的生产,还需要获得特殊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农药经营方面,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农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控制。
对于部分易滥用、易产生滞销、易产生环境风险的农药,还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规定将有效防范农药市场的乱象,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规定农药必须按照标签使用、严格控制用量,并使用具有有效成分检测的设备进行农药施用。
规定了农药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农产品上使用农药,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地区使用农药。
还规定了对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农药使用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包含了对农药进口和出口、农药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进口农药,规定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对于出口农药,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相关规定。
还规定了相关农药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和农产品安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包括农药
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在农药登记方面,新条例明确了农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农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才能取得农药登记证书。
新条例还增加了对
农药登记结果的复核制度,确保农药登记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在农药生产和经营方面,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农药的质量安全;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具
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仓储以及变相销售假劣农药的行为。
在农药使用方面,新条例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和监测进行了加强。
农业生产者在使用农
药时必须按照农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农药,严禁使用未经
登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农药。
农药使用过程需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以备监管部门的检查
和核查。
新条例还对农药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有助于提高
农药的质量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
要政府部门、农药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等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农
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农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农药登记1. 第四条农药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
2. 第五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能力;(二)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设施;(三)具有农药登记试验专业技术人员;(四)符合国家农药登记试验相关标准。
3. 第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向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书;(二)农药登记试验报告;(三)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四)农药登记试验费用;(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药生产1. 第七条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生产设施;(二)具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生产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3.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农药生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农药生产设施情况说明;(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四)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农药经营1. 第十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场所;(二)具有农药经营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经营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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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
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