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筑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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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公司建筑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一、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职责
1、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其承发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技术档案。

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其分包范围内工程技术档案。

2、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全部工程技术档案。

3、各单位应设立工程技术档案室,并设专人管理。

工程技术档案的存放环境应符合档案存放的相关规定。

4、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技术档案收集、整理、验收及移交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工程技术档案的保存形式
工程技术档案的保存形式,可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不同,分别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两种。

重要的工程档案(涉及质量追溯、责任追究等)应采用纸质档案或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时保存的形式,其余工程档案可采用电子档案形式。

三、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要求
1、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及装订按照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185-2009)、天津市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及城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技术档案的编制套数除满足合同需要外,应留一套自存。

3、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档案,其归档范围应满足合同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

4、企业自存的工程档案,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满足工程结算、质量保修、质量追溯及技术传承的需要,一般保管期限根据工程资料的内容及性质不同,可分为5年保存期和永久保存,(详见附件)。

其中保存期为5年的工程档案,一般可在竣工备案5年后予以销毁,未能及时结算的工程,保存期限应满足结算工作的需要;需永久保存的工程档案,其保存期限应与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相同;不需要保存的工程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即可销毁。

5、本指导意见附件中未列入的其它工程资料,由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保存范围及期限,并设专人管理。

四、工程技术档案的验收及移交
1、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应完成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并分别报请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进行预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以四方验收单为准),工程档案最终整理完毕后,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再次核查,确认无误后进行移交。

移交建设单位的档案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要求;交企业存档的一套档案,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3、工程档案移交时应与档案接收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其中企业留存的工程档案须经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移交技术档案室管理。

4、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其技术档案应移交至实施单位技术档案室管理,其中“施工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8系列)、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交公司档案室留存。

五、工程技术档案的借阅与管理
1、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后,其借阅使用及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单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达到保管期限的资料,需逐一鉴定,报企业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应保存销毁手续。

11.1.1.2科技质量管控信息系统管理
11.1.1.2.1管理职责
1、公司科技质量部负责管控系统的全面管理,信息管理部负责管控系统的硬件维护,信息管理部及科技质量部共同负责管控系统的软件维护。

2、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职责
一、依据技术质量业务管理、审批的权限,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项目数据的收集、汇总、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负责保管本单位登录管控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并对由此用户修改的数据信息负责。

三、做好与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横向沟通和合作,确保本单位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3、各单位相关业务系统职责
配合技术质量部门维护项目技术质量数据信息,定期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数据资料。

11.1.1.2.2管理要求
1、用户管理权限一般按总管理员、管理员和信息员三级设置。

一、公司科技质量部设置总管理员:负责整个管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助信息管理部建立二级单位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并设置管理权限,监督数据的更新,检查数据的准确等。

二、各单位管理员: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当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管理员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应报公司科技质量部备案。

三、各单位信息员: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可根据工作要求和管理范围,确定若干名信息员,由管理员统一为信息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设置管理权限。

信息员负责管控系统信息的填报。

四、各单位管理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公司科技质量部和信息管理部,总公司对该管理员用户立即予以停用,待新的管理员上岗后,重新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各单位未经公司科技质量部同意,不得将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自行交予他人使用。

五、公司科技质量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管理员进行不定期培训,确保管理员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规程,保证信息的准确。

各单位对所授权的信息员应进行不定期培训和指导。

六、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本单位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信息员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2、数据的安全、保密
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当建立保证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相关信息,发布信息应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泄漏相关信息。

3、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各单位要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各个模块的维护要求如下:
一、信息填报系统:
(1)建筑项目档案:各单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项目基本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新开工程应于1个月内建立建筑基本档案。

(2)信息填报及更新:工程开工后应于一个月内填写各相关表格。

以后每两个月更新一次。

(3)信息员填写完毕后应及时报送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批,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科技质量部。

(4)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每2个月按时将更新数据上传公司科技质量部。

二、决策分析系统:
1、本系统分为工程基本情况、项目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管理情况、项目标准规范配备情况、项目测量试验仪器配备情况、项目制度建设情况、项目科研管理情况、项目资料管理情况、项目质量管理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工程获奖情况、单位内部评价、总公司评价表、工程报表填报情况14个部分。

2、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可利用决策分析系统对本单位在施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信息进行筛选、统计、分析。

11.1.1.2.3管理措施
公司科技质量部对各单位数据库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技术质量部门、管理员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质量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

11.1.1.3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11.1.1.3.1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1、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3、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
(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
(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
(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
的需要。

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6)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7)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试验环境,养护室及制作间的环境应符合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

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8)试验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其能力要与其所开展的试验项目规模和内容相适应。

试验室负责人应从事过试验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试验管理经验。

试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天津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且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及以上,无上岗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

(9)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管理、配合比管理、试验资料管理、试验室安全、试验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及定期保养、标养室管理、试验委托、试验数据分析、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制度等。

(10)设有分站的搅拌站,其分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应纳入总站(中心站)管理中,执行总站(中心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定。

总站(中心站)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分站的技术质量决策和技术问题处理,并负责各分站大体积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特殊要求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季节性生产技术方案、特殊重要工程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等重要方案的审批。

11.1.1.3.2合同技术管理
11.1.1.3.2.1采购合同
搅拌站应选择和使用质量稳定的原材料。

材料分供方的选择应按照本企业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对供方的产品性能、质量、履约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社会信誉,以及类似产品的历史情况等进行评价。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方应提供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场质量证明、具有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等。

11.1.1.3.2.2混凝土生产供应合同
搅拌站应按其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并与使用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禁止口头合同。

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对技术质量的要求和检验标准,明确规定双方在技术质量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的约定要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概念。

技术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及交通状况;
2、供应部位和供应量、浇筑方法、供应速度、施工季节;
3、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指标;
4、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性能要求(如坍落度、和易性、温度要求、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抗冻、抗渗、缓凝、水灰比、砂率、含碱、含气量、氯化物含量等);
5、服务要求,如供应要求、生产调度的现场协调指挥、供应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等。

合同评审应按照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其中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对其性能及本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

评审和论证应形成文字记录,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

凡由使用单位提供的专用配合比、外加剂、掺和料和指定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

凡由几个搅拌站同时向一个用户供应混凝土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浇注部位及质量责任。

重要、重点工程合同和重大技术合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合同签定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技术交底。

11.1.1.3.3原材料管理
1、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2、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对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进行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随机取样检验和试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3、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4、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定期对已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和试验,保证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

5、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6、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分仓存储,仓位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存储,防止水泥受潮或变质。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存储,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并应具有防止质量性能发生变化的措施。

粉状外加剂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存储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

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别存储,避免混杂或污染。

集料的存储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采用封闭式料仓。

11.1.1.3.4配合比管理
1、混凝土配合比,应由试验室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单位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本单位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通过试验选定。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依据合同要求的规定进行。

执行的配合比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及合同对混凝土强度等质量标准的要求。

3、应建立混凝土试配记录台帐,对试配结果进行优选,确定配合比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时应对配合比进行重新设计:①原材料产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②重点工程或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③配合比间隔一定时间未使用的;④混凝土施工季节变化时。

4、配合比试配记录必须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认。

配合比通知单必须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放,配合比通知单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定期存档。

5、对有特殊要求、高技术难度的混凝土应制定技术方案,根据合同要求和技术方案进行配合比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试配、模拟生产等程序进行充分验证,必要时应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及签发等应由搅拌站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11.1.1.3.5生产及运输管理
1、混凝土生产前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

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生产前,应单独编制生产技术方案,并经过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生产部门组织技术、质量、试验等各相关部门进行开盘鉴定,对配合比的符合性进行确认。

根据开盘鉴定结果,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根据合同要求下发生产任务单,进行技术交底。

3、搅拌楼操作人员开盘前,应根据生产配合比和任务单,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设备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后,方可开盘。

4、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操作人员应按照配合比通知单中各种材料用量准确计量,随时观察搅拌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和混凝土的出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当需要调整时,应由搅拌站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质量检查员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状况进行连续监控。

5、混凝土质量检验
(1)应定期对搅拌机的计量系统进行静态校核,发现异常时(混凝土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校核,必要时进行动态校核。

以确保搅拌机计量装置的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2)搅拌时间可参照搅拌机使用说明,如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验确定搅拌时间。

(3)每日应对砂、石含水率、砂含碎石等指标进行测试,并根据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每班应对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进行检验,控制生产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和易性抽检频次依据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5)试验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不同龄期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抗渗、抗冻、抗折等性能的试验。

(6)经检验试验确认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发《混凝土运送单小票》。

6、混凝土出厂及运输
(1)在装料前混凝土运输车内不得有积水。

(2)混凝土出站前应认真对司机、运输单进行查验,对混凝土的标识进行
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3)运输应按混凝土运输单所示地点合理选择交通路线。

运输途中搅拌筒不得停转,严禁在运输途中无故停留做与运输无关的事情。

7、季节性施工
雨季施工。

雨施前应制定雨施方案,并做好雨季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

雨后,生产部门应对正在供应和即将供应混凝土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防止出现罐车、泵车打滑、陷入等事故;合理调度,避免混凝土罐车在现场长时间等待。

应将粉制材料、易受潮、易生锈的材料入库保管,做好标识;增加对砂石含水率的检测,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次,且雨后应增加测试,根据砂石含水率及时调整配合比。

冬期施工。

冬施前应制定冬施方案,并做好冬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试验室应提前做好冬施外加剂的选型、复试以及配套的试验工作;做好冬施期间高强度混凝土的技术储备;防冻剂的选择必须能满足突然降温和可能出现最低气温情况下使用的要求。

根据混凝土冬施技术要求每天应测定大气温度、水、砂石、混凝土出机温度,满足合同要求的混凝土温度。

11.1.1.3.6试验管理
1、试验室应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试验方法等规定进行各项检测和试验,应制定试验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2、混凝土试块管理,试块制作、养护、试压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等规定。

经试验不合格的混凝土试块,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3、试验室出具的各项试验报告、原始单据应数据真实可靠、字迹清楚、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印章清晰。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等应有审批、签发程序,有文字记录。

4、试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对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管理、控制。

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试验原始记录及报告、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记录。

了解、分析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提高和改进试验管理工作的依据。

5、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填写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分析表,报送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公司科技质量部。

搅拌站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结果,进一步控制、改进和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

6、出现不合格品或未达到标准规定时应及时报告本站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逐级上报所属企业及公司有关部门。

7、对于特殊混凝土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有责任指派有经验的试验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现场的混凝土试验工作。

必要时应会同现场的试验人员共同做好试件制作等混凝土的现场试验工作。

11.1.1.3.7交付管理
1、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将运输单交与现场施工人员,核对混凝土运输单,确认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记录到达时间、浇注时间、浇注完毕时间,并签字验收。

2、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如因坍落度损失导致不能浇筑,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严禁现场加水。

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返回搅拌
站内做调整,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浇筑到施工部位。

3、搅拌站应与使用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密切配合,对特殊性能混凝土应向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对达不到合同技术要求、被现场退回的混凝土,其处理要有详细的记录。

5、按合同规定要求内容和资料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提供有关的资料。

11.1.1.3.8设备与计量管理
1、设备管理:搅拌站应有专业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满足生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2、计量管理
(1)搅拌站应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统一进行管理。

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计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购置、检定、发放、使用和维护、封存和报废处理等,保证计量器具在合格状态下使用。

(2)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管理类别、规格型号、编号、出厂日期、使用人(或使用地点、部门)、检定周期、检定时间等。

(3)应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定期进行检定,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的;无检定合格证书的;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4)计量器具上均应贴有表明其状态的标识,用不同颜色标识其状态,状态分为:合格、限制使用、封存、降级使用、报废。

合格计量器具上应标明有效期和编号,其余状态应注明其状态的起始期。

标识应保证其字迹清楚,若有磨损应由计量管理人员更换。

(5)应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包括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记录、使用说明书等。

(6)定期对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机计量装置及各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掌握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质量情况。

当在使用或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计量器具失准时,应立即停止其使用,由计量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试或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调试、检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调整。

(7)试验仪器设备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养内容。

在进行试验前和试验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调整,正常后方能使用。

11.1.1.3.9质量跟踪和用户回访
1、定期回访
对主要用户(单位工程混凝土用量在10000m3以上的用户),应按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回访,应分别在底板施工完毕、基础施工完毕、主体结构施工过半以及完工后进行回访,听取用户意见。

回访主要内容包括混凝土质量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观感质量等)、供应情况(供应数量、供应速度)和服务质量等。

2、随时回访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对混凝土现场出现的质量和服务问题,及时派专人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解决。

3、重点工程回访
对累计混凝土用量在30000m3以上的工程、对重点工程、对使用特殊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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