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计规范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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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引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城市供气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设计原则、管道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确保供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防范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设计中要考虑到系统的完整性、密封性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1.2 高效节能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选用节能型设备和优化供气系统结构,保证供气效率最大化,资源利用率最优化。
1.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道设计2.1 管道选材:城镇燃气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密封性好的材料,如钢管材料。
同时,要考虑到管道的承压能力,确保管道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破裂等事故。
2.2 管道布局:城镇燃气管道的布局应符合地理条件和建筑物分布,保证供气的覆盖率和可达性。
同时,要合理安排管道的安装位置和走向,避免接触到易燃或易热物质。
2.3 管道防护:城镇燃气管道应妥善设置防护装置,如防冻、保温、防腐等装置,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设置可检修点,方便日后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设备选型3.1 燃气计量设备:城镇燃气计量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供气计量的精确性。
3.2 燃气调压设备:城镇燃气调压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到供气需求和管道压力的要求,确保燃气调压的稳定性和调节的准确性。
3.3 燃气供应设备:城镇燃气供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气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供气的可靠性和供应能力。
四、施工验收4.1 施工方案:城镇燃气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4.2 施工验收:城镇燃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管道、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的验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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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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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8概述> GB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时,提供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指导。
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规范内容> GB规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燃气工程的分类和范围2. 燃气工程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标准3. 燃气接入系统的设计与规划4. 燃气储存与输送系统的设计与规划5.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与规划6. 燃气使用系统的设计与规划7. 燃气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8. 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措施9.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10. 燃气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要求主要特点> GB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 提供了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有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性。
- 强调了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 提供了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设计的详细要求,包括管道布置、设备选择和安装等方面。
- 强调了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提供了燃气工程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的指导,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适用范围> GB规范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阶段。
它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是中国国家标准,为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技术要求。
遵守规范的要求,可以提高燃气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确保城市的燃气供应和使用系统运行良好。
《燃气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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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设计规范标准》⽬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燃⽓条件预留 (3)3.1 燃⽓预留范围 (3)3.2 燃⽓预留要求 (3)4 燃⽓设计操作流程 (4)燃⽓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1) (4)燃⽓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2) (4)燃⽓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3) (5)5 设计要点 (1)5.1 ⽤⽓量和⽤⽓标准 (1)5.2 燃⽓调压站(箱) (1)5.3 室外燃⽓⼲管及引⼊管 (2)5.4 室内燃⽓⼲管及燃⽓管井 (2)5.5 燃⽓⽀管及计量表 (3)5.6 安全措施 (4)燃⽓设计标准1总则1.1为保证我司项⽬中燃⽓设计符合安全经济、保证供应、合理美观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此设计标准。
1.2本设计标准中含有燃⽓设计操作流程,各项⽬公司应按操作流程关键点要求执⾏,设计院作相应了解并配合项⽬公司完成燃⽓设计。
1.3本标准适⽤于在建和未建的吾悦⼴场项⽬。
1.4吾悦⼴场燃⽓设计除了符合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中燃⽓安全措施应和当地燃⽓部门的要求⼀致。
2术语2.1⼤商业含有多样化、消费享受型业态的休闲商业聚集体。
2.2“⼀拖⼆”商铺通过户内楼梯连接⾸、⼆层,且⾸、⼆层做为⼀个独⽴单元同时销售的商铺,单个商铺间⽆连通。
2.2分层销售商铺各层独⽴销售的商铺,单个商铺间通过公共⾛道和连廊连接,每层商铺均独⽴对外开门。
2.3⼀环商铺与⼤商业贴临的外铺,属于⼤商业裙房。
2.4室外步⾏街商铺⾯向室外步⾏街的所有商铺(含⼀环商铺,范围以集团流转确认总图表⽰区域为准)。
2.5底商除⼀环商铺,室外步⾏街商铺之外其余的销售商铺。
⼀环商铺图2.1 商业分类⽰意图室外步⾏街商铺底商⼤商业3燃⽓条件预留3.1燃⽓预留范围注:★表⽰需要预留,空⽩表⽰不需要预留。
3.2燃⽓预留要求注:设计暂按此要求执⾏,商铺内燃⽓⼯程界⾯可根据商务合同签署后调整。
4燃⽓设计操作流程5设计要点5.1⽤⽓量和⽤⽓标准地块内设计⽤⽓量应根据当地供⽓原则和条件确定,⼀般包括以下⼏种⽤⽓量:1.居民⽣活⽤⽓量 2.商业⽤⽓量 3.燃⽓锅炉⽤⽓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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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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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 (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1 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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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
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
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
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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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计规范
燃气设计规范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燃气工程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内容的规范。
燃气设计规范是燃气工程设计的基础,是燃气工程设计的依据,
是燃气工程设计的标准。
燃气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燃气工程
设计的基本要求、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方法、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程序、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计算、燃气工程
设计的基本设备、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材料、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施工、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检验、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管理等。
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可靠、可行等原则。
燃气工程设计的
基本要求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应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质量、设计效果、设计结果、设计费用、设计时间等要求。
燃气工程设计的
基本内容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包括燃气工程
的设计范围、燃气工程的设计内容、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燃气工程
的设计图纸、燃气工程的设计计算书等内容。
燃气工程设计的基本方法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应采用的基本方法,包括计算方法、设计方法、检验方法、施工方法等。
燃气工程设计的
基本程序是指在燃气工程设计中,应按照的基本程序,包括设计准备、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审查、设计审核等程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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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应设置阀门。
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表2.3.3
名称
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二级”。
5.5.8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https://img.taocdn.com/s3/m/8de96f30a8956bec0975e386.png)
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市燃气供应设计规范 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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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供应设计规范 GB50028
1. 简介
GB是中国城市燃气供应设计的规范文件,主要用于指导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工程。
该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本文档将概述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设计原则
- 安全性原则: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安全使用和防止事故发生。
- 可靠性原则: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可靠性,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保证供应的连续性。
- 高效性原则:燃气供应系统应考虑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供气效率。
3. 设计要求
- 燃气管网布置:合理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管道的类型、材质和规格,确保燃气传输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 燃气调压装置:设计合适的燃气调压装置,确保燃气供应压
力符合用户需求,并能够调节供气稳定。
- 燃气储气设施:设置适当大小的燃气储气设施,能够平衡燃
气供需的差异,保证气量的稳定供应。
- 燃气计量装置:设计准确可靠的燃气计量装置,监测和记录
燃气使用情况,方便计量和收费。
- 安全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泄漏报警器、防火措施等,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 运行与维护:设计易于操作和维护的燃气供应系统,建立健
全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体系。
4. 总结
GB50028规范了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要求,强调了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的原则。
设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该规范进
行设计、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
高效运行。
城市燃气系统设计规范 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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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系统设计规范 GB50028简介城市燃气系统设计规范 GB 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规范,用于指导城市燃气系统的设计工作。
本规范旨在确保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提升燃气供应的效率和质量。
设计概要城市燃气系统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1. 系统布局:设计师应根据城市的地形、人口密度和用气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燃气管线的布局。
确保管线的路径远离交通干线、交叉口和其他易受损的区域。
2. 管线材料选择: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线材料。
管线应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耐高温性和抗压能力。
考虑到安全性和经济性,应综合考虑使用不同材质管线。
3. 安全措施:设计师应考虑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防爆装置、建立监测系统和制定应急预案等。
4. 管网操作与维护:设计师应考虑管网的操作和维护要求,并在设计中预留足够的操作和维护空间。
确保操作人员能够轻松进行巡查、维修和更换部件等工作。
设计要求城市燃气系统设计需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性要求:设计师应遵循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避免气体泄露、防止管道破裂和控制燃气压力等。
2. 稳定性要求:设计师应考虑燃气系统的稳定性,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分布供气点、控制压力波动和减少管道阻力等。
3. 可靠性要求:设计师应设计可靠的燃气系统,以减少系统故障和停运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合格的锚定和固定装置、选择适当的管线连接方式和使用耐用的设备等。
总结城市燃气系统设计规范 GB50028 对于城市燃气系统的设计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设计师应根据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城市燃气系统运行安全、高效和可持续。
2021年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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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欧阳光明(2021.03.07)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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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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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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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一、引言城镇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液化气体,用于供应居民、工业和商业用户的能源。
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的安全、高效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规范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二、燃气管道设计2.1 管道布置•燃气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开建筑物的颠倒部位和高温区域。
•管道应按照建筑物的用气需求和分区情况进行布置,确保供气的平稳性和稳定性。
•管道布置应考虑到维修、改造和扩容的需求,方便后期的维护与管理。
•在地下管线穿越河道、交通干线等特殊区域时,需进行专门的设计和防护措施。
2.2 管道材质•燃气管道可以采用钢管、塑料管或复合管等材质。
选用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环境、压力等级和管径进行选择。
•钢管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进行防腐处理。
•塑料管应选用耐压、耐腐蚀的合格材料,连接可采用热熔或机械连接。
•复合管应具有耐压、耐腐蚀和耐高温的性能,适用于长距离输送和高压输送。
2.3 管道安全间距•燃气管道与其他重要设施之间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燃气管道与电缆、通信线路等水平埋设的管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水平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设备等垂直埋设的管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垂直安全间距。
三、燃气管道施工3.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需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方案编制,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施工前应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测和清理,确保施工条件满足要求。
3.2 施工过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管道的布置和连接。
•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施工人员的安全,合理利用安全网和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发生。
•施工过程中需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管道的焊接、防腐和保温等处理。
3.3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验收包括管道的泄漏试验、防腐层质量检验和安全设施的调试等。
四、燃气管道使用与维护4.1 供气管理•燃气管道供气时,应确保供气量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且稳定可靠。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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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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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燃气条件预留 (3)3.1 燃气预留范围 (3)3.2 燃气预留要求 (3)4 燃气设计操作流程 (4)燃气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1) (4)燃气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2) (4)燃气设计操作流程关键点说明(3) (5)5 设计要点 (1)5.1 用气量和用气标准 (1)5.2 燃气调压站(箱) (1)5.3 室外燃气干管及引入管 (2)5.4 室内燃气干管及燃气管井 (2)5.5 燃气支管及计量表 (3)5.6 安全措施 (4)燃气设计标准1总则1.1为保证我司项目中燃气设计符合安全经济、保证供应、合理美观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此设计标准。
1.2本设计标准中含有燃气设计操作流程,各项目公司应按操作流程关键点要求执行,设计院作相应了解并配合项目公司完成燃气设计。
1.3本标准适用于在建和未建的吾悦广场项目。
1.4吾悦广场燃气设计除了符合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中燃气安全措施应和当地燃气部门的要求一致。
2术语2.1大商业含有多样化、消费享受型业态的休闲商业聚集体。
2.2“一拖二”商铺通过户内楼梯连接首、二层,且首、二层做为一个独立单元同时销售的商铺,单个商铺间无连通。
2.2分层销售商铺各层独立销售的商铺,单个商铺间通过公共走道和连廊连接,每层商铺均独立对外开门。
2.3一环商铺与大商业贴临的外铺,属于大商业裙房。
2.4室外步行街商铺面向室外步行街的所有商铺(含一环商铺,范围以集团流转确认总图表示区域为准)。
2.5底商除一环商铺,室外步行街商铺之外其余的销售商铺。
一环商铺图2.1 商业分类示意图室外步行街商铺底商大商业3燃气条件预留3.1燃气预留范围注:★表示需要预留,空白表示不需要预留。
3.2燃气预留要求注:设计暂按此要求执行,商铺内燃气工程界面可根据商务合同签署后调整。
4燃气设计操作流程5设计要点5.1用气量和用气标准地块内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燃气锅炉用气量。
5.1.1居民生活用气量用气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用气统计数据选取,采用同时工作系数法算得;5.1.2商业用气量1商业总用气量估算按0.05Nm3/m2·h乘以餐饮面积算得。
2估算时,大商业餐饮面积按30%建筑面积比例取,室外销售型商铺(含一环金街)餐饮面积按50%建筑面积比例取。
3单铺燃气用气量为0.14Nm3/m2·h乘以商铺建筑面积,用于已知餐饮铺建筑面积时向燃气设计院提资和对招商工程物业条件中燃气预留量进行校核。
5.1.3燃气锅炉用气量1燃气锅炉用气量根据项目中所选燃气锅炉的用气参数确定。
5.2燃气调压站(箱)5.2.1位置要求:1尽量靠近地块周边市政燃气管网;2宜露天设置在绿化带中,周围采取护栏围挡;具体位置须经建筑、景观、设备专业会签确认。
3调压站(箱)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满足规范要求;4设置位置需征得当地燃气部门的同意。
5.2.2其他要求:1大商业和住宅燃气调压站(箱)应考虑分开设置;商业燃气调压站(箱)出管为一路中压,一路低压,住宅燃气调压站(箱)出管为一路低压;2商业燃气调压站(箱)低压出管供应大商业、室外商铺等低压商业用气;商业燃气调压站(箱)中压出管供应大商业燃气锅炉中压用气;住宅燃气调压站(箱)出管供应住宅低压用气;3以上燃气调压站(箱)的设置要求和数量需经过当地燃气部门同意。
5.3室外燃气干管及引入管5.3.1室外燃气干管:1室外燃气干管与地块内其他管线及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2室外燃气干管路由方案由建筑设计院完成,并在我司机电策划方案中体现。
3室外燃气干管路由应与室外综合管线图中路由一致,且征得当地燃气部门同意。
5.3.2引入管:1大商业燃气引入管的位置应结合地块室外燃气干管路由及大商业外墙燃气管井或燃气表间的位置考虑。
采用凹入式接法(建筑靠外墙设燃气管井或,管井底板降至燃气引入管管底以下,管井侧面设百叶通风,出地面后的燃气阀门及立管均设置在管井内,建议阀门安装平行于百叶)。
凹入式接法示意图2室外商铺(含一环商铺)燃气引入管,有条件时均采取凹入式接法,若无条件时,在室外商铺背立面阴角处,沿外墙设燃气立管引入。
3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
4燃气引入管应设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5燃气引入管接入时应尽量减少破路面、破坏建筑立面和整体商业氛围等情况。
5.4室内燃气干管及燃气管井5.4.1室内燃气干管:1大商业室内低压燃气干管设置要求如下:由一根燃气引入总管引至大商业屋面,在屋面架空敷设燃气干管,根据大商业内燃气管井和用气点位置设置燃气立管,由上往下供气(如图示1);若当地燃气部门不允许此做法时,可根据大商业内用气点及防火分区,设置多根燃气引入管引至大商业内燃气管井,分区域由下往上供气(如图示2);图示1:由上往下供气图示2:由下往上供气2大商业中压燃气干管根据锅炉房的位置设置在大商业屋面,其引入管与大商业低压引入管合用管井。
3大商业室内低压燃气横干管应设于后勤走道或室内步行街之外的公共走道内,结合装饰要求,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n型管槽内敷设管线,管槽底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4室外步行街燃气干管设置要求参见我司“室外商铺机电设计标准”第4.6.4条要求。
5.4.2室内燃气管井1燃气管井大小应满足燃气立管安装、检修的空间需要,且需符合当地燃气部门要求;2燃气管井每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
3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4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O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5.5燃气支管及计量表5.5.1燃气支管:1用户内燃气支管在开户后由业主和燃气公司完成设计和施工;2用户燃气支管的设置应符合燃气公司要求;5.5.2计量表:1住宅每户独立设置燃气表,向燃气公司缴费。
2商铺根据需求开户并设置燃气表,向燃气公司缴费。
3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4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5.6安全措施5.6.1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三方面的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5当有吊平顶时,应在吊平顶下适当设置可靠的能检测燃气泄露的报警器。
报警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动,当燃气泄露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报警,持续报警一分钟后应自动切断气源。
5.6.2报警器的设置:1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5.6.3紧急切断阀的设置:1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2)大商业的燃气引入管、干管和总管上;3)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2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2)紧急自动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5.6.4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5.6.5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应有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