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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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管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升办事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事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迟到或早退(旷工一次折合迟到或早退二次);
2、上班期间干私活、玩电脑游戏;
3、限时办结事项未能及时办结。
一个月内发生二次,具体责任人受通报批评,并扣当月岗位津贴50%或当月工资的10%(聘用人员,下同);一年内发生四次以上,当事人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待岗或退交人事处处理,同时,第一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
1000元以下:第一次,扣具体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50%或当月工资的10%,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具体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津贴或当月工资的20%并退交人事处处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分管处领导当年不得评优。
1000元以上:第一次,扣具体责任人一个月全部岗位津贴或当
月工资的20%,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具体责任人二个月岗位津贴,第一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津贴或当月工资50%并退交人事处处理,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并交学院处理。
造成一人死亡或二人重伤的,扣第一责任人与具体责任人及分管处领导二个月岗位津贴或二个月工资并交学院直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造成一人重伤的或二人轻伤,扣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分管处领导二个月工资并交学院追究其责任,其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利益人钱物,经查属实,除收缴非法所得外:
1000元以下:第一次,具体责任人受警告处分,当年不得评优;一年内同一人发生二次,具体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
1000元以上:第一次,具体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一年内同一人发生二次,除当年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外,移交学院直至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分管处领导交学院处理。
五、搬弄事非、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安定团结的,第一次予以具体责任人警告处分,第二次,具体责任人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或退交人事处处理。
六、其他违反党纪国法或校纪校规的,按程序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具体责任人及相关处领导的责任。
七、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罚不服的,可向追究单位申请复议
或向人民法院申诉。
八、本制度自颁布起执行。
总务处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人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师生对总务后勤服务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要求相关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束的制度,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既快又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
二、限时办结涉及的范围:领导督办、催办、交办的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依据工作计划,按惯例应在相应时段办理的事项,各个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办理的事项,日常事务及其他。
1、领导督办、催办、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间限定的,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办结;无时间限定的事项,根据难易程度,向领导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办结,并随时向领导汇报事情进展直至完结。
2、依据工作计划或常规惯例须办事项,在计划时间内完结;
因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致使计划事项无法按时完结,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明确该事项完结的时间。
3、学院其他部门的师生员工需办理的日常事务,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并在两日内给予答复,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对办理时限相互冲突的两件以上需办理的事项,应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按时完成,不得顾此失彼,要本着勤政高效的原则,特事特办。
三、限时办结具体工作
1、上级或同级批转公文涉及事项,经处领导批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2、处长办公会或其他会议研究布置的事项,落实到具体科室的,由该科室负责人牵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新建工程项目或恢复性维修,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执行,逾期未能完成的,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无施工合同的,基建维修科在安排施工时应约定完工期限,并在预算表中予以标明。
4、服务对象其他事项,可以解决的应在当日完结。
一时难以办结的事情,给予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完结。
5、接到服务对象投诉事项,当日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两日内出台处理措施。
三日内给予回复意见。
四、责任追究
1、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全院师生员工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
由处总务科负责受理举报或投诉,并进行调查,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2、各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若消极怠工未能办结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
交办给科室的事项,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交办给个人的事项,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一年内,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办结的,第一次予以训诫,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第三次将不能参加评优,第四次则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论处。
3、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完工的,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无施工合同的,则协商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