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货物时效操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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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货物时效操作管理规定
一、目的
量化管理各环节货物时效操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和考核,提高各个环节操作能力及时效管理水平,最终提升客户满意度。
二、范围
全公司
三、适用文件
依据本规定所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
四、内容
(一)终端操作流程图见附件1
(二)打卡
1、所有车辆运行到各环节必须进行车辆到达打卡操作,由各环节柜台人员协助司机操作。
2、出发卡
(1)装、卸完毕后,相应操作部门和司机按公司标准发车时刻表打卡发
车。
(2)打卡后,各部门必须监督司机在10分钟内发车。
(3)两地卸第一站部门必须在卸货完毕后10分钟内打卡发车。
(4)如出现无法及时发车等异常情况,部门必须向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门反馈异常,
如部门未及时反馈异常,时效管理部将作提前打卡处理。
3、到达卡
(1)所有车辆必须在到达目的站后5分钟内打到达卡。
(2)对于24小时工作制或者两地卸中途站的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由到达部门负责5
分钟内打车辆到达卡。
(3)对于非24小时工作制或者非两地卸中途站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若车辆在
06:00—22:00期间到达目的站的,由到达部门负责5分钟内打车辆到达卡;若车辆在22:00—06:00期间到达目的站的,司机必须在车辆到达后5分钟内通知相应区域的操作中心查询部或操作部,由他们核实车辆到达信息后代打到达卡。
请参考《关于车辆到达代打卡、路况异常备案执行部门调整的通知》文件。
(4)如遇停电、软件系统问题、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到达部门需及时通知相应区域的
操作中心查询部或操作部打卡并登记备案,否则按打卡异常处理。
4、对于非24小时工作制或者非两地卸中途站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终端部门需在下班前通过系统、司机、发车清单等途径预知车辆到达时间,如车辆将在22:00—06:00到达的,则当天需排好班,并在次日06:00开始上班,点到、卸货、配送等后续操作。
(配载部门发发车清单至终端营业部门,发车清单包含发车时间、运行时效、货量、交接单号等内容)
5、考核要求
(1)所有打卡记录数据由品质管理中心统计、分析和管理。
(2)发车准点率考核目标值90%纳入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的运作考
核项目。
(3)运行达标率考核目标值85%纳入司机、请车员的运作考核项目。
6、处罚条例
(1)相应操作部门不打卡或提前、滞后打卡均作打卡异常处理,凡出现打卡异常将对该
环节部门经理负激励50元/次。
(2)若一周累计出现两次(含)打卡异常的,该环节部门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
区域的品质管理部整改培训;一个月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打卡异常的,该环节部门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停岗培训一天,同时责令该部门经理上级(区域经理)现场整改。
(3)打卡操作由各环节柜台配合司机进行,由于司机未监督到位或未及时反馈打卡异常
信息造成的运行超时导致对司机进行处罚的,责任由司机本人承担。
(4)出现延误发车异常情况,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部门实际发车时间比标准发车时间延误5分钟(含)至30分钟的,对该环节部门经理负激励50元/次;延误30分钟(含)以上的,对该环节部门经理负激励50元/次,并现场整改;情节严重者,品质管理中心时效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部门经理上级(区域经理)携同部门经理到品质管理部停岗培训。
(5)若一周累计出现两次(含)、一个月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延误发车的,该部门经
理上级(区域经理)携同部门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停岗培训一天。
(6)配载部门未发、错发发车清单信息,对相应责任人负激励20元/次。
(三)点到、卸货
1、卸货时效标准:
卸货时间根据货量而定,操作中心12分钟/吨,营业部门14分钟/吨,体积与吨位的换
算按4方折合1吨计算,取换算后数值较大项计算。
部门无卸货平台,卸货时效可顺延30分钟,每辆车的卸货总时间最高限额为5小时。
2、对于核对锁号、放下尾板、打开车门、关车门等卸货配套动作,统一
规定为5分钟。
3、对于24小时工作制或者两地卸中途站的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到达部门必须在车辆到达后30分钟内货单点到并组织卸货,标准开始卸货时间(标准点到时间)=车辆到达时间+30分钟,卸货时效标准按第1点执行。
4、对于非24小时工作制或者非两地卸中途站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若车辆在22:00—06:00期间到达目的站的,从06:00开始计算30分钟内货单点到并组织卸货,标准开始卸货时间(标准点到时间)=06:00+30分钟,卸货时效标准按第1点执行;若车辆在06:00—22:00期间到达目的站的,到达部门必须在车辆到达后30分钟内货单点到并组织卸货,标准开始卸货时间(标准点到时间)=车辆到达时间+30分钟,卸货时效标准按第1点执行。
5、操作要求
(1)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必须按以上时效规定货单点到,及时组织卸
货。
(2)每辆车在每个站点的标准卸货时间由系统根据货量自动计算,并显
示在交接单上,
外场根据交接单上的标准卸货时间卸货。
(3)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卸货结束后5分钟内必须在NIS系统的“时效跟踪”模块的“卸货时间确认”模块点击确认开始卸货时间和卸货结束时间。
营业部门卸货确认工作由柜台人员负责,分拨中心卸货确认工作由当班仓管人员负责。
(4)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在标准卸货结束时间10分钟内进行异常信息反馈及处理。
(5)到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卸货,不得因部门同时到达多辆车而延误卸货。
(6)如遇停电、软件系统问题、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到达部门必须联
系时效管理部代
为点击卸货确认。
6、考核要求
(1)所有卸货数据由品质管理中心统计、分析和管理。
(2)卸货及时率纳入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的运作考核项目。
(3)标准卸货开始时间=标准点到时间,标准卸货结束时间=标准卸货开始时间+标准卸货
时间,卸货及时的界定:实际卸货结束时间<=标准卸货结束时间。
7、处罚条例
(1)凡出现未按时卸货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卸货完毕的,对该部门经理负激励50元/次。
(2)未按要求货单点到、卸货确认的,对相应责任人负激励20元/次。
(3)若一周累计出现两次(含)未按时卸货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卸货完毕的,该部门经理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整改培训;一个月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未按时卸货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卸货完毕的,该部门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停岗培训一天,同时责令该部门经理上级(区域经理)现场整改。
(四)通知送货
1、通知客户采用系统短信通知,再人工电话通知的双重通知模式。
2、08:30—16:00点到的货物,点到后必须在2小时内联系客户送货或
通知自提。
3、16:00—次日8:30点到的货物,点到后必须在次日10:30前联系客户
送货或通知自提。
(如有特殊时效要求的货物,必须以保证货物时效为原则,及时通知客户)
4、客户要求的送货时间超出公司正常到达配送时效的,联系客户的时候
必须将客户要求
备注在“NIS系统综合查询——未录签收原因——配送时效原因日志”里面,如未及时备注配送情况或备注错误地方将按异常处理。
客户当时不方便联系的,必须约好再次联系时间并作出备注说明。
(五)配送
1、配送时效标准
配送时效标准起点以标准货单点到时间为准:
(1)城际配送
(广东省内各营业部门、广州汽运中心到达部、华东城际配送部门、华北城际配送部门,所有到达货物按此方案考核)(华东汽运中心,华北汽运中心除外,这两个部门按专快线方案考核)
a.00:00——12: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当天20:30前送完并录入签收。
b.12:00——24:00点到的货物,当日应尽量安排送货,当日无法
送完的,必须次日15:00前送到并录入签收。
(2) 专线货物
(广东省外无城际配送的部门,专线货物按此方案考核)
a.00:00——12: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次日12:00前送到并录
入签收。
b.12:00——24: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次日17:30前送到并录
入签收。
(3) 快线货物
(广东省外无城际配送的部门,快线货物按此方案考核)
a.00:00——12: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当日17:30前送到并录
入签收。
b.12:00——15: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当日20:30前送到并录
入签收。
c.15:00——24:00点到的货物,必须在次日15:00前送到并录
入签收。
(4) 项目货物一律按快线时效进行考核。
2、考核分类
(1)城际配送考核:城际配送操作部门的所有到达货物。
(2)快线考核:无城际配送的部门所有到达的快线货物。
(3)专线考核:无城际配送的部门所有到达的专线货物。
3、操作要求
(1)到达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全公司统一使用手机录入签收信息。
如出现手机
录入故障,必须及时联系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给出处理方案并做备案。
部门不通知或超出规定送货时效通知品质管理部门的,一律按照配送时效异常处理。
(2)对于客户要求某天送货的,必须在客户指定日17:30前送到并录入签收。
若指定送
货时段(如要求上午送货、中午送货、下午送货、晚上送货等),除道路禁行特殊情况外,必须按照客户要求配送。
(3)等通知放货的货物,配送时效从更改为允许放货之时起开始考核。
(4)客户电话错误或无人接听的,终端到达部门必须及时反馈异常信息并联系开单部门
处理,开单部门在接到异常后30分钟内必须将解决方案备注在系统里。
配
送时效从开单部门备注有效方案之时起开始考核。
(5)有大额到付款、代收货款的,必须按照《关于代收货款及送货上门的大额到付款操
作的相关规定(修订)》操作,送货时效从到付款、代收货款的事情处理结束时开始计算(根据3.3.1条、3.3.2条、3.3.3条)。
(6)配送部门对送货费、上楼费、卸货费等有异议的,不得延误配送时效,必须按标准
配送时效送货。
如与开单部门无法协调,统一先送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际产生成本原则提交补送货费流程,由异常业务管理部进行费用划分。
(7)到达部门不得以准备发票、无发票、发票不足等理由延误配送时效。
(8)如送货途中出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货物无法在规定时效内
送到,必须及时通知相应区域的品质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情况备注在系统中,为开单部门跟踪货物提供方便。
不通知或延误通知,按配送异常处理。
(9)配送细则如有冲突请以此文件标准为准。
4、考核要求
(1)所有配送数据由品质管理中心统计、分析和管理。
(2)配送准时指在标准配送时效内完成配送的,配送合格仅指与客户沟通后在指定时间
内完成配送的,配送达标票数=配送准时票数+配送合格票数。
(3)配送准时率考核80%、配送达标率考核99%纳入各营业部门、分拨中心的运作考核项
目。
5、处罚条例
(1)出现配送异常的,对责任人负激励5元/票。
(2)延迟录入签收、未及时备注配送情况或备注错误的,一律按配送异常处理,对责任
人负激励5元/票。
(3)配送指标及处罚标准:
(4)如因无故延误配送时效而造成投诉及经济损失,由相应责任部门全权承担。
(5)如双方部门因费用等其他纠纷无法协调送货,一律由品质管理部门裁决,任何部门
不得拒绝执行,否则按延误执行指令处理。
五、奖惩依据
《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六、权限
(一)起草部门:时效管理部
(二)审核部门:品质管理中心
(三)批准人:总经理
(四)执行部门:各操作中心、营业部门、车队管理中心
七、例外
无
八、解释
(一)本操作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试行时间为一个月。
(二)品质管理中心时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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