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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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兼业代
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沪保监发[2010]131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0]131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请各公司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保留,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3月31
日前与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关系登记,其中非金融类机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应按照《办法》要求申请延续。
保险公司不得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与未登记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三、2011年2月28日之前到期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办法》要求申请换发完毕。
四、新申请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工作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进行。
五、保险公司报送兼业代理渠道业务数据工作从2011年5月1日开始进行。
六、各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孟颖
联系电话:38656672
电子邮箱:*********************.cn
附件:关于印发《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