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种观点:信用社鉴于李某等暂时无力还款, 而推迟20多天要款,并没有与李某等达成变更合 同的协议,已经达成了延期 还款的协议,应认为双方已变更了合同关于履行 期限的规定,因此如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不应再负保证责任。
本案可能涉及三种连带责任: 第一,共同保证人之间因为债务人作保而对债权 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二,债务人与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三,债务人是由李某等人兴办的合伙企业,如 果一旦确定债务人应承担责任,则李某等人应对 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合 同 的 变 更
李某、张某、王某于1994年12月5日为创办“美食娱
乐中心”欲向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李某等 找到了该市某纺织品批发中心和某物资供应站共同为其借 款作保。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已签字盖章。1995年4月 初,张某提出退伙,李某等同意。4月底,张某退伙。当 年12月6日,信用社催告李某等还款,李某提出因一些欠 账没有收回,希望暂缓几天,信用社表示同意。12月底, 信用社再次催李某等还款,李某表示确实无力还款。信用 社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纺织品批发中心、物资供应站 共同作为被告,请求承担还本付息、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 而纺织品批发中心等提出,信用社同意李某等迟延还款, 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而张某提 出早已退伙,不应再对该中心的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