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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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1
•【字号】宜府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的通知
(宜府规〔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实施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负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对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保障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根据各区(不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局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视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四、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政策措施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标准,报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建设活动需要核定征收范围;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并就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临时建筑是否超过批准期限作出认定;
(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九、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资金、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十、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户数200户以上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一、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批准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二、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落实安置房源,并做好安置房的建设、管理与分配工作。

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公安、房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卫生、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工作专班,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十六、对《条例》施行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不得实行行政强制拆迁。

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实施,尽快完成拆迁。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纳入房屋征收程序,依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十七、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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