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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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二)全部制造业领域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 财税〔2014〕75号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5〕106号文对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 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据此,根据“公告”全部制造业领域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 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或由企业 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 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一)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以下简称“财税〔2014〕75 号”)号第一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 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06号”)第 一条:“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据此,根据“公告”对全部制造 业领域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或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
(三)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固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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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制度
相关处理 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
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据此,根据“公告”全 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依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依然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
(五 )购 进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固 定 资 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2018〕54 号(以 下 简 称“ 财 税〔2018〕54 号”)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 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据此,根据“公告” 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比如,企业于2018年12月份购进单项价值499万的 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那么该设备可于2019年一次性税前 扣除。 (六 )购 进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500万 元 的 固 定 资 产 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 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据此,根据“公告”
关键词:全部制造业领域;缩减折旧年限;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DOI:10.13575/ki.319.2019.08.026
一、“公告”内容解析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适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2014〕75 号)和《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2015〕106 号)规 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如果将相关政策对接,具体内容 如下:
学习贯彻新制度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19年4月23日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的 公 告 》(财 税 〔2019〕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的发布和实施,旨在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 造和设备更新。
(四 )全 部 制 造 业 领 域 企 业 持 有 的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元 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据此, 根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持有的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依然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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