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与徐跃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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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与徐跃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76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薛俊;徐跃峰;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薛俊徐跃峰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薛俊徐跃峰
【当事人-公司】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刁小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楠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钟楠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祝国兴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刁小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楠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钟楠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祝国兴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刁小锋张楠瑞钟楠祝国兴
【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薛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徐跃峰
【本院观点】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严某账户转账给薛俊、刘某的款项发生于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而本案之款项则发生于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此期间亿米粒子公司未有钱款转给徐跃峰,徐跃峰亦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之款项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向亲戚朋友的借款,相反亿米粒子公司则表示对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的款项不清楚,说明并不认为上述款项属于公司借款,故应认定本案之款项的出借主体为徐跃峰而非亿米粒子公司。
该三起案件是亿米粒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是亿米粒子公司的出借款而非徐跃峰的出借款,至于徐跃峰在上述。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回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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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0 12:58:54
薛俊与徐跃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76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跃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孔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萍。
审理经过上诉人薛俊因与被上诉人徐跃峰、原审第三人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米粒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锋、张楠瑞,被上诉人徐跃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亿米粒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薛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徐跃峰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主体认定错误。
本案中,名义出借人为徐跃峰,但事实上亿米粒子公司与徐跃峰为共同出借人。
徐跃峰将借款资金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薛俊向亿米粒子公司的借款;第二部分为薛俊向徐跃峰的借款;第三部分为徐跃峰与薛俊、案外人陈某等人的借款,上述划分不符合客观事实。
理由: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徐跃峰2017年1月离职,离职后仍代表亿米粒子公司向薛俊催讨借款,故对薛俊来说,不管徐跃峰与亿米粒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情况如何,都是与徐跃峰整体结算的,徐跃峰与案外人孔海峰、严某是一个整体,应统一结算。
一审
判决回避查清2016年11月之前的借款的实际还款情况,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对薛俊与徐跃峰之间的借还款金额认定错误,薛俊已经还清徐跃峰的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薛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自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薛俊一方(包括薛俊、薛某、刘某、陈某等人)总计向徐跃峰一方(包括徐跃峰、严某、孔海峰)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289,000元,共计还款14,175,820元,差额为886,820元。
亿米粒子公司起诉的三起案件,徐跃峰也参与诉讼,亿米粒子公司主张还款510万元,后以400万元统一结清全部债务,故薛俊已经还清所有借款。
三、即便认定薛俊与徐跃峰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既未签订借据、欠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债权凭证,也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方式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法律适用标准亦存在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2日、13日的854,000元、2017年2月12日的25万元有明确过利息,但未列明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12日薛俊借款70万元时徐跃峰表示“这笔七十万给你四个点吧”,2017年2月12日借款25万元时徐跃峰表示“利息就算五千好了”。
此类表述,未言明是月息还是年息,应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双方均为自然人,应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错误。
徐跃峰辩称:不同意薛俊的上诉请求。
一、关于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出借给薛俊的款项,亿米粒子公司曾提起诉讼,即案号分别为(2019)沪0117民初2961、2962、2963号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三起案件亿米粒子公司与薛俊达成调解,但所涉款项与本案中徐跃峰主张的借款无关。
从银行流水来看,2016年10月之前的借款来源于亿米粒子公司,是亿米粒子公司先打给徐跃峰,再由徐跃峰转付给薛俊,出借主体为亿米粒子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亿米粒子公司并未打款给徐跃峰,该期间的借款来源于徐跃峰的自有资金和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出借主体为
徐跃峰,上述两部分借款一直是区分开的。
二、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双方的资金往来符合短期调拨形式,为借款性质,徐跃峰主张是合作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应采信。
三、(2019)沪0117民初2961、2962、2963号三起案件的调解不涉及本案中的出借款,所谓统一结算的说法不存在。
四、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认定正确。
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亿米粒子公司书面答辩称:保持一审庭审中的意见,亿米粒子公司与薛俊的债务,已经以410万元达成和解,对于徐跃峰与薛俊债务纠纷中的资金往来,亿米粒子公司不清楚,相关内容可见本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诉称徐跃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薛俊归还徐跃峰借款本金2,188,300元;2.判令薛俊支付徐跃峰借款利息,以2,188,3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米粒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嘉兴A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17日更名为上海B有限公司)。
就徐跃峰主张的其与薛俊之间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款项往来,双方并未签订借据、欠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债权凭证。
2016年11月6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90,000元。
2016年11月1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350,000元。
2016年11月16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500,000元。
2016年12月3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550,000元。
2016年12月1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654,000元。
2016年12月13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200,000元。
2016年12月2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500,000元。
2017年1月9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100,000元。
2017年1月10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180,000元。
2017年1月11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
俊转账120,000元。
2017年2月1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250,000元。
上述期间徐跃峰共计向薛俊转账3,494,000元。
2016年11月7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90,000元。
2016年11月14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400,000元,通过微信向徐跃峰转账1,000元。
2016年11月16日,在徐跃峰向薛俊银行转账500,000元的同时,薛俊通过微信向徐跃峰转账5,000元。
2016年11月29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500,000元。
2017年2月19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00,000元。
上述薛俊向徐跃峰转账的款项共计1,096,000元。
一审审理中徐跃峰表示,上述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向薛俊转账的款项,是徐跃峰以自有资金以及向亲属朋友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薛俊的钱款,属于双方私人之间的借款,该借款区别于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案外人严某账户出借给薛俊及其客户的款项,因该期间款项资金来源于亿米粒子公司(该公司老板孔海峰打入徐跃峰账户),只是通过徐跃峰账户走账,所以该部分款项徐跃峰并未作为其个人的出借款在本案中进行主张。
薛俊则表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徐跃峰向其转账的款项确已收到,也认可该部分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但是不认可该款项是徐跃峰个人出借给其的。
薛俊认为,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无论通过徐跃峰还是严某账户转给薛俊的钱款都应当是亿米粒子公司出借给薛俊的款项,徐跃峰自身并无资金实力,出借款项都是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账户出借的。
亿米粒子公司则称,不清楚具体的借款情况。
另,2016年11月29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13,100元和30,000元。
2016年12月2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24,600元。
2016年12月5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50,000元。
2016年12月30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43,100元。
审理中,一审法院询问上述四笔款项是否为徐跃峰所主张借款之还款。
徐跃峰表示,除认可2016年12月5日薛俊转给其的50,000元作为还款同意在本金中扣除外,其余三笔打款均不是薛俊的还款,而是亿米粒子公司在2016年11月之前通过徐跃峰、严某出借给薛俊及其客户刘某、庄某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具体指2016年3月25日亿米粒子公司通过严某向刘某出借的550,000元每次固定等额本息的52,100元、2016年3月29日亿米粒子公司通过严某向薛俊出借的3,000,000元的每月利息45,000元、2016年8月22日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向刘某出借的400,000元的每次利息16,000元、2016年9月28日亿米粒子公司通过严某出借给庄某的550,000元的每次固定等额本息、2016年10月12日亿米粒子公司通过徐跃峰向薛俊出借的600,000元的每次利息30,000元)。
徐跃峰为此提供了其与薛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银行流水明细。
其中,2016年11月29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徐跃峰称:“另外有个事情比较急,庄某这个家伙是你这里放的伐?九月底放的,到现在都没收到过利息吧,是物业贷伐?”薛俊回复:“有这件事的,让我盘一下。
”薛俊另称:“50万转过来了,另外刘某是16000+52100=68100,我的是45000,一共再转你113100。
”徐跃峰回复一个“OK”手势,并称:“还有你那笔六十万和庄某那笔55万。
”后徐跃峰于当天回复:“三万收到,庄某那笔明天你看一下再转给我。
”薛俊回复:“我明天到公司了解下回你电话。
”2016年12月2日,徐跃峰微信询问薛俊:“庄某别忘了哦,两个月的。
”薛俊回复:“我马上打给你哦。
”2016年12月28日,徐跃峰发给薛俊微信称:“刘某两笔16000+52100,你的两笔30000+45000,总共143100。
”薛俊回复:“没错。
”徐跃峰询问:“什么时候打给我,兄弟。
”薛俊回复:“等刘的钱,你别急哦。
”2016年12月29日,徐跃峰称:“兄弟,今天利息要给我了,我要入账的。
”薛俊回复:“今天肯定给你。
”2016年12月30日,徐跃峰称:“今天本月最后一天了,下班前尽量好吧。
”徐跃峰很快又在微信中称:“收到。
”徐跃峰另提供双方之间2016年11月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薛俊转给其的“52,100元”“16,000元”“45,000元”在此
前的银行流水中已多次发生,并非是对2016年11月之后借款的还款。
薛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其只向亿米粒子公司借钱,徐跃峰和严某只是提供账户出账而已,上述徐跃峰提到的四笔款项其已经没有印象了,但都应当作为薛俊向亿米粒子公司借款的还款,不管是薛俊还的还是案外人还的。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6月4日徐跃峰发微信给薛俊称:“兄弟,你就算事情没完全搞定,平时就一点没有么,我真的快顶不下去了,你多少让我看到点呐,哪怕三五万也是态度你说是伐。
”薛俊回复:“再等一个月,我公司项目基本OK了,其他我也不多说了。
”徐跃峰又说:“刚孔海峰还在问我前两年你的借款问题,他估计也找过你了。
”薛俊问:“什么借款问题?”徐跃峰称:“16年的几笔。
”薛俊回复:“撒意思他,准备怎么样他。
”徐跃峰称:“你肯定没还添米的钱嘛,他肯定要弄清楚点啊。
”薛俊称:“肯定没还咯,还他不还你啊,我做的出来的啊。
”徐跃峰称:“就是啊,所以他在问我,之前添米的钱不都是通过我的账号走的么。
”薛俊称:“哦哦,他很坏。
”徐跃峰又说:“抽空我们碰个头聊一下,你的项目我看看有什么能帮忙的。
”薛俊称:“没有。
”徐跃峰称:“不一定。
”薛俊称:“到时再说吧。
”2018年6月22日,薛俊发微信给徐跃峰称:“陈莉丽,工行,XXXXXXXXXXXXXXX0035。
”徐跃峰发了一个“OK”的手势,随后于2018年6月22日、6月23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给陈莉丽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
2018年6月24日,薛俊发微信给徐跃峰称:“黄唯,工行,XXXXXXXXXXXXXXX7107。
”徐跃峰发了一个“OK”手势,并在当天将2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给黄唯。
2018年6月26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97,300元。
2018年6月27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106,000元。
2018年6月28日,薛俊发微信给徐跃峰称:“李帅,工行,XXXXXXXXXXXXXXX1087。
”徐跃峰于当天将28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给李帅。
2018年6月29日,薛俊发微信给徐跃峰称:“陈莉丽,工行,XXXXXXXXXXXXXXX0035。
”徐跃峰于当天将190,000元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打给陈莉丽。
2018年6月30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300,000元。
2018年8月8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31,700元。
上述徐跃峰转给薛俊账户以及薛俊指定账户的款项共计1,813,000元。
2018年6月23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尾号为0580的银行卡内转账100,000元,向徐跃峰尾号为6942的银行卡内转账20,000元。
2018年6月24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80,000元。
2018年6月25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32,900元。
2018年6月29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40,000元。
2018年7月9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90,000元。
2018年7月11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46,800元。
2018年7月12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27,200元。
2018年7月27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20,000元。
2018年7月30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180,000元。
2018年8月7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200,000元。
2018年8月15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200,000元和11,800元。
2018年9月11日,薛俊通过银行向徐跃峰转账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
上述薛俊转给徐跃峰的款项共计2,048,700元。
一审庭审中徐跃峰表示,2018年薛俊和他人合伙做信息搜索平台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徐跃峰念及昔日情分,也希望其赚到钱能够还款,故还是调资金借给薛俊。
从2018年6月到9月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该转账流水属于短期调头寸,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徐跃峰的借款和薛俊的还款都是快进快出能够相互对应,徐跃峰也同意将该期间薛俊多归还的钱款作为薛俊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尚未归还借款中的本金予以扣除。
薛俊则表示,2018年双方的钱款往来应该和亿米粒子公司没什么关系,但其不确定。
徐跃峰在该期间转给薛俊以及薛俊指定人的钱款并非借款,而是合伙做生意的款项,是徐跃峰做生意本来就要转的,薛俊只是在微信上告诉其对方姓名和账号。
双方合作的生意不方便透露,双方也没签过合作协议,但该款项确实是合作款,并非借款,所以也不存在利
息问题,薛俊在该段时间给徐跃峰的转款,除少部分合作款外,大部分是归还亿米粒子这一帮人之前的借款,只是通过徐跃峰的账户还款而已。
亿米粒子公司同样表示对相关款项细节不清楚。
还查明,2016年3月25日,案外人严某通过银行向案外人刘某转账500,000元。
2016年3月29日,严某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3,000,000元。
2016年8月2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400,000元。
2016年8月24日,徐跃峰经薛俊指示通过银行向案外人薛某转账600,000元。
2016年10月12日,徐跃峰通过银行向薛俊转账600,000元。
2018年9月25日,薛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薛俊
*******************)于2016年10月12日向徐跃峰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于2016年8月24日向徐跃峰借款¥600,000元,本人及配偶濮某共同借款¥3,000,000元(2016年3月29日向严某借款),本人及刘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严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本人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徐跃峰借款40万元。
其中刘某部分已归还本金37.47万元,本人已归还人民币43万元。
本人现还款承诺如下: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每月归还8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每月归还12万元人民币,至2019年年底全部还款。
如未按期归还,则本金提前到期。
”因薛俊未按照上述《情况说明》的约定还款,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分别受理了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地位的亿米粒子公司作为原告就上述几笔借款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沪0117民初2961、2962、2963号三案,其中2961号案件的被告为薛俊和刘某,针对的借款为2016年3月25日严某转给刘某的500,000元以及2016年8月22日徐跃峰转给刘某的400,000元;2962号案件的被告为薛俊和濮某,针对的借款为2016年3月29日严某转给薛俊的3,000,000元;2963号案件的被告为薛俊,针对的借款为2016年8月24日徐跃峰经薛俊指示转给薛某的600,000元以及2016年10月12日徐跃
峰转给薛俊的600,000元。
上述三案原审法院均有追加徐跃峰或严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经过各方当事人协商,最终2961号案件以薛俊2019年6月6日向亿米粒子公司支付500,000元的方式和解撤诉;2962号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以2,300,000元的金额了结此案,在原审法院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五项载明“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薛俊、濮某、第三人严某、徐跃峰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薛俊于2019年6月6日当天向亿米粒子公司支付2,300,000元;2963号案件以薛俊2019年6月6日向亿米粒子公司支付1,200,000元的方式和解撤诉。
一审庭审中徐跃峰表示,上述几笔借款就是公司层面出借给薛俊及其客户的借款,由老板孔海峰打款给徐跃峰、严某,只是通过两人的账户出账而已。
由于这些借款本来就是公司出借的,徐跃峰和严某才会同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债权转让给亿米粒子公司。
对于薛俊所称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双方对于2018年9月25日之前借贷往来的总结算的意见不予认可,因为这份《情况说明》是列明式地列举了具体的款项,松江法院受理的2961、2962、2963号三案针对的也就是《情况说明》列明的特定款项,而徐跃峰本案主张的借款未包含《情况说明》所写的款项,也未在此前的三案中处理过,徐跃峰只是因为涉及债权转让和方便法院查清事实才作为第三人参加前三案的诉讼。
徐跃峰在前三案中对和解或调解意见的认可不代表已经放弃了其他款项的债权。
薛俊则认为,《情况说明》就是双方对于2018年9月25日之前借贷往来的总结算,而松江法院受理的2961、2962、2963号三案就是因双方结算后剩余的债权债务引起的,最终各方合意以400万元的金额了结,徐跃峰当时也在场,未提出异议。
现薛俊已经将400万元履行完毕,双方之间不再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了。
亿米粒子公司则表示,公司与薛俊在法院和解了结的借款针对的就是《情况说明》所载的特定几笔借款。
再查明,鉴于徐跃峰称其账户转给薛俊的钱款既有公司层面的出借款也有其个人
层面的出借款,原审法院询问徐跃峰如何证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转给薛俊的钱款是以个人资金而非公司资金出借。
一方面,徐跃峰提供了其与薛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7年1月24日徐跃峰称:“你都这么说了,那我就先帮你帐记着,好多笔是添米的,我先帮你趟着,这些就不算你利息了,年初七后确定有钱回来发?卖房子的事情你自己办好了,这点我还是相信你的,但是到下个月又有好多笔要付利息了,兄弟你顶得住发。
”薛俊说:“没问题顶的呀。
”徐跃峰又问:“年前就一点都没有么,哪怕你先把这个月利息的零头清了我也好记一点,添米的利息至少先付掉点,我这边的我先自己顶。
”薛俊回复:“我如果有点我肯定会给你,但排了一个礼拜,我老实说我不可能把生意的钱去付利
息。
”2017年3月31日,徐跃峰发微信给薛俊称:“趁你谈事情我再把你两年的帐捋一下,添米那边:一笔300万抵押,两笔60万信用,一笔刘某信用40,这些加在一起总共460万,这里面都还不包括刘某那笔物业贷,贺子恺那笔抵押贷,庄某那笔物业贷。
我这里,上次我们喝茶都说的很清楚了,不算利息的话你欠我本金230万,分别是一笔90万,两笔50万,一笔40万,上次你给我的还款计划是九个月每月20号还30万,所以要是每月逾期总共最后要给我270万,没错吧。
”薛俊称:“你等等我跟你算这个帐。
”徐跃峰称:“添米那边的不用跟我算了,我不管了,不过我都清楚。
”薛俊称:“有点问题,我等会电话你。
”徐跃峰称:“你说添米的还是我这边?我这边一笔笔很清楚,肯定没问题。
”薛俊称:“我上次到梅陇的,我应该算总数的。
”薛俊称:“这个我不担心,我们的聊天记录我都有的。
”薛俊称:“因为当时我面对的是总账。
”徐跃峰称:“这个是当时的聊天记录,那个时候你都还挺清楚的,里面两个60跟刘某的40还有抵押的300是添米的,另外的都是我找的资方出的。
”2017年4月4日,徐跃峰询问薛俊:“十五在边上不搭噶的吧。
”薛俊称:“对,不搭噶的。
”徐跃峰称:“那这个十五怎么说。
”薛俊称:“有困难,放在总账里可以伐。
”徐跃峰称:“好吧,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