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第十六章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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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 债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属于物的担保;
一、保 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得同时 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以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 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六)当事人死亡
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因当事人的 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 承的。 (七)其他原因 债的关系还可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 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 等。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无法确定债权人,如多人主张债权 和债权人死亡后尚未确定继承人。 3、提存部门 提存部门为公证处; 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 法院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 五年 内,债权人不领取标 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归国家。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有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前者由合同 中规定;后者如担保法中的规定,这里所指的 是一般的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 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 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 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从 而使债消灭的一种制度。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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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民法学—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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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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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基本原则与债权基本原则比较
物权 本质区别 具体区别 物权绝对性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优先原则 债权 债权相对性 债权自治原则 债权相容原则 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 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 也称债的标的,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 法律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法律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财物之债 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二)劳务之债 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三)意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
2000年 2000年6月,王某找到好朋友郑先生借了14万元说有急 王某找到好朋友郑先生借了14万元说有急 14 并写下了一张借条。出于朋友之间的交情, 用,并写下了一张借条。出于朋友之间的交情,郑先生很痛 快就将钱借了出去。 本以为这笔钱王某很快就会归还, 快就将钱借了出去。 本以为这笔钱王某很快就会归还,郑 先生等了一年,王某还是没有还钱, 先生等了一年,王某还是没有还钱,后来又经过多次催要也 没有效果。郑先生觉得不能再信任这位昔日的朋友了。 没有效果。郑先生觉得不能再信任这位昔日的朋友了。于是 2002年 他将王某告到法院, 2002年9月,他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归 还借款14万元。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王某非常地不服气, 14万元 还借款14万元。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王某非常地不服气, 他说当初郑先生清楚这钱并不是自己要用, 他说当初郑先生清楚这钱并不是自己要用,而是帮助另外一 个朋友牟大勇借的。因为当时牟大勇有项目但是缺钱, 个朋友牟大勇借的。因为当时牟大勇有项目但是缺钱,而郑 先生有钱,实际上这笔钱他就没有过手, 先生有钱,实际上这笔钱他就没有过手,而是当场给了另外 一个朋友牟大勇。但是郑先生否认这种说法, 一个朋友牟大勇。但是郑先生否认这种说法,他说他就是把 钱给了王某,并不知道王某要把钱借给另外一个人。 钱给了王某,并不知道王某要把钱借给另外一个人。两个昔 日的朋友各执一辞。 日的朋友各执一辞。 --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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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一般原理
债的一般原理是指在借贷合同关系中,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则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
具体来说,债的一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原则:债的一般原理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贷款人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等,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借款人通过签署借款合同,承诺按时还款,体现了借款人的信用承诺。
2. 等价交换原则:借贷合同属于等价交换的关系。
贷款人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本金。
这种等价交换的原则确保了借贷关系的平衡和公平。
3. 还款义务原则: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全额还款。
借款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者未按约定方式还款,将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利息原则:借贷合同通常约定了一定的利率。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需支付相应的利息给贷款人。
利息的数额由贷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限等因素共同决定。
5. 抵押物原则:为了保证贷款安全,贷款人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障。
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者发生违约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追回借款本息。
总之,债的一般原理是在借贷合同中确保双方权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借款人则有义务按时全额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样的原则和约定使得借贷合同能够在信用、公平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章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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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的担保
(三)保证人资格 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自然人 除法律规定为不得担任保证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
体均可担任保证人(注意担保法第8.9.10条规定)
第七节 债的担保
2、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之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之分支机构 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特别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
二、债权让与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C、不作为债权;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六节 债的转移
第六节 债的转移
(三)债务承担的要件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
达成合意 4、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债务
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一、债的履行的含义及意义 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
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不同类型的债,其履行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合同之债中,最常见的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支付价款;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将托运货物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运
达,托运方为此支付酬金;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定
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 称无因管理。 (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此外,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 生根据。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遗赠和抢救公物。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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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卷三第4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 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 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 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 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 息及3000元利润
选择:2005司法考试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 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 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 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 亩待耕之田
答案:
D
2011年卷三单选第19题
二、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三、分析: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 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 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 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 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 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涵义理解: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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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
• 2、现代侵权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 (1)侵权行为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 • (2)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 过失原则是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原则。根据这 一原则,无过失则无责任。 • 但在特定情况下,致人损害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失责任。 • (3)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债权
• • • •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 (三)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有损 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 (四)无因管理:未受人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 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
侵权行为之债
•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1、侵权损害事实: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 产上的不利益。 • 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例外: • (1)依法执行职务 • (2)正当防卫
• • • • • •
(3)紧急避险 (4)自助行为 (5)受害人同意 3、因果关系 4、过错 故意: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 生。 • 过失:应当预见行为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却自信能够避免。
不当得利
• 四、不当得利 • (一)概念: • 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取得 的利益。 • (二)构成要件: • 1、必须是一方受益。 •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 4、受益无合法根据。
无因管理
• 五、无因管理 • 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须有合法根 据,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是一种例外。 •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管理人、受益人(本人)
《债的一般原理》课件
![《债的一般原理》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a4db363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7.png)
VS
详细描述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一种重 要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因不当行为而损 害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债 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
总结词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转让财产等方式减少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 人所实施的行为。
详细描述
代为履行是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损失 。在代为履行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
Hale Waihona Puke 总结词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债权人 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行使 的权利。
债的特征
总结词
债具有相对性、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详细描述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只有债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平等性则是 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高于另一方的地位;自愿性表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 容和履行方式;合法性则是债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
错。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0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承 担者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 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 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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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1、依法定或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教材)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3、(罗马)拘束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4、(个人)债是依法定或约定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债与广义债(血债、情债、文债) 债与日常理解债(欠人钱财) 债务与责任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比较 ①主体特定 ②内容为请求权 ③客体是行为 ④设定:所有权要求一物一权,债权可一物数债。 三、债权法: 1、概念:调整特定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债权法和实质意义债权法: 3、债权法的特征: ①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②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③富有共性。
第八节、债的保全(合同法解释一)
一般担保=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消权)
债的担保 特别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一、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只能诉讼) 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危害到债权。 3、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清偿。 4、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诉费由次债务人负。 二、撤消权: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74条) 条件:主观要件:恶意。明知行为有害债权而仍为之 客观要件:三种行为害及债权。放弃、无偿、低价。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次债务人。费用由债务人负。
三、定金: 1、概念:指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 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书面形式。 2、种类:担保法解释 立约定金:解释115。在缔约前交付,证明合同成立(先定金后合同) 成约定金:解释116条。主合同成立的要件。 证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先合同后定金) 违约定金:解释120条。保证合同履行。 解约定金。解释117条。以定金罚则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条件。 3、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4、实践性: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担保90 5、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订金 6、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91条。 7、择一。合同法116条。
债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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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二)债权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用主要是请求权的行使,而非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一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立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无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手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二、债的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民法(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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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赵金龙的民法笔记,根据我上课的笔记,再融合了一部分书上的内容整理而成的,不是重点,只是供大家复习时候参考的哈!!大家加油!!!希望人人民法都上90!第一部分债法一般原理第一章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以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1)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债权人只具有请求权。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中所包含的利益的实现,需要有债务人的积极的合作。
3、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具有全面的、持久的特征)4、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1)债权被归入财产权。
(2)债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5、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此处要结合民事法律关系那一章来学习)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1)主体: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但主体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债权的主体和指向的对象都是特定的。
(2)内容: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
(债权特别应注意责任的相对性,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所有人必须找主承租人而不是次承租人负债权的权能:①请求权能;②保持受领权能;③保全权能。
(3)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
债权的客体(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是一种行为。
主要给付的表现形态:交付特定的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债的标的物三要件:合法,确定和可能。
2、民事法律事实:(1)物权关系一定是由合法的行为引起的。
(2)债权关系不一定由合法的行为引起的,也可以由非法行为引起。
3、民事权利特征:(1)物权具有排他性,且具有优先性。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2)债权具有相容性,且具有自由平等行。
四、债的分类:1、根据债的产生原因:(1)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①债权合同:直接导致债权债务产生②物权合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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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物权法 102条)
• A、H种情形为法律无相反规定时的连带责 任,另外,在H情形,若第三人知道共有人 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也不构成连带 之债;
•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则发 生履行不能。
• 3)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 约定标的物(须为动产)的所有权自债 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 2、种类之债
• 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物的债。特征:
• 1)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
• 2)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 物交付时发生移转;
• 二、以债的主体分类
•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多数人之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 债
• (一)按份之债
• 1、概念: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 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民法通 则》第86条)
• 2、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 数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 的可分;4)债权或者债务由数个债权人分享 或者数个债务人分担;5)债权份额或者债务 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
• 1)一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关于给付迟延的开始、 时效的中断等利益,其他债权人也可主张;(司法解 释第17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 2)因受领清偿或因提存、抵销、混同而消灭债权者, 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同归于消灭;
• 三、债法的特征
• 债法乃是规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即 以债的关系为规范内容的法律;
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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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案例解析】 5、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合同:旨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 会的道德观念和信用。某人为自己设定义务,并同时有使他人取得 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时,对于此种行为,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维 护社会信赖乃有承认并保护的必要。
债的发生原因
由上可见,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悬 赏等项制度,其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和构成要件等各有不同。 然则何以构成统一的债的制度?
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 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损害,以便兼顾加害人 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债的发生原因
【案例解析】 3、甲与乙之间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 上的依据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变动,使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 并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人,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4、乙与丙之间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定“禁 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助人为乐”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的义 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得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
原因在于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也即都产生一方 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即给付,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的关系。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
任的行为。 5、其他原因。如缔约过失
债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生原因
【案例解析】上述实例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均构成 债的关系。其不同在于:
1、甲与乙之间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为债权合同,因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目的在于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 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问:此案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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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严格说来 , 在债的关系中 , 债的当事人与债 的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 债的主体只有债权人与债 务人双方 , 而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 人 , 例 如 多 数人之债 。 ( 二 ) 债的主体双方在利益上具有对应性 在债的关系中 ,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 正是债 务人负有的义务 。 ( 三 ) 债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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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因 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 无 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 管理而支出 的 费用 , 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 此种债权债务关系 称为 无因 管理之债 ,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 1 )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 ( 2 ) 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 。 ( 3 ) 无因管理行为应符合本人意思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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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 , 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 因 素 。 作为 一种法律关系 , 债的 要素包括债的主体 、 债的内容与债的客体三要素 。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它是债的关系中基本要素之一 。 债的主体可分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权利主体是指债权人 , 义 务主体是指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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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债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 , 其构成要素应当有客体 , 如果没有客体 , 债权债务就会落空 , 债就不成 为 债 。 但在何为 债的客体上 , 学理上有不同的 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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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 , 指债的关系的产生 。 在民法理论 中 , 特定的 当 事人之间 形成债的关系可以分成 两种情形 : 一是特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而形成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 ; 二是已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当事人承受而在新的当事人之 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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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则 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 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 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
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 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 债权为相对权。
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 间请求的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 一种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
生,因而其具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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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特征
理解债的特征首先要理解债与所有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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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 债的关系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方主 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凡参与债的 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 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
债的主体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特定性。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 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 任债务人。
– 从发生根据上看:债可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其 他事实行为发生;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
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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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 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 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 等相联系的。也就 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债的一般原理
法政学院 沃耘
可编辑ppt1源自目录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
债的转移、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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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 根据
债的概念 债的特征 债的要素 债的分类 债的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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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 法律关系,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二者性质不同:债反映动 态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 从主体范围上看:债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所有权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从客体范围上看:债的客体可以为物,也可以是行 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从内容上看:债权主要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 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主要是: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
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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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分解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 是法律上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
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而债权不存在优先性
和排他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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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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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内容
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受偿权。
债权的特性
债务: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即债务人按法 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
债务的特性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 担的义务。也有的人 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如价金的支付, 货物的交付等。但这只是从债是债务的意义来看债的 内容的。而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 务。 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权与债务是债的关 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2.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
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 义务。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
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且法律不会因当
事人自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
认其效力。这也是由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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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 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不论其 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 配。
5.债权无排他性。 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
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 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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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
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 人总是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性质: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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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债有多种含义。例如,有时债是指欠 钱,如“债台高筑,如牛负重”、 “欠债还钱”、 “三角债”;有时债是指情感上或行为上的赊欠,如 “情债”、“诗债” 、“画债”等。但这些均非法律 上法所律说上的的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 。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解释,“债 是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 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