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修改20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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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应该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概述部分: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为航空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一种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它不仅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还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下进行任务执行。

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安全操控是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际操作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这个过程包括了多个环节,从航空器的飞行前准备到飞行操作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防控,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与规定。

其中,法规部分是整个安全操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探讨法规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将从定义和分类开始,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以及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进行总结。

最后,我们将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法规部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各领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在实践中,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规定,才能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作安全,并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发展机遇。

(注: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等四个方面。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背景和现状,引起读者的兴趣。

然后,说明本文的结构,即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接下来,详细阐述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其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最后,通过总结本文将给读者带来的价值和收获,进一步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4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4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如下:1. 注册登记:无人机的所有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无人机的登记编号。

2. 飞行区域限制:无人机飞行必须在允许的飞行区域内进行,禁止在机场、灵敏区等非法飞行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限制:禁止在黑夜、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禁止飞入人群密集区、交通干线、禁飞区域等区域。

4.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在120米以内,禁止超过限定高度进行飞行。

5. 飞行速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00公里以内。

6. 飞行设备要求: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同时要配备可见光遥测设备、声纳设备等飞行控制和遥测设备。

7. 飞行操作要求:飞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飞行证件,严禁饮酒后操控无人机。

8. 隐私保护: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窥探、拍摄他人隐私等活动。

9.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无人机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无人机、停飞等措施。

以上是针对中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特定情况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2)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3.15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 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16.2.1 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当尊重航空管理秩序、国防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无人机操作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并按照执照或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六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证飞行的无人机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设备。

第七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飞行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区域,不得在禁飞区、限飞区和敏感区域飞行。

第九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航空管理部门的指令,确保飞行活动的及时调整和协调。

第十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飞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飞行事故。

第十四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活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参与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民航局负责解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参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及无人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

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

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

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四条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行业协会实施对无人机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二)申请人被撤销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三)被列入行业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无人机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站”(https://)在线申请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一)企业法人基本信息;(二)无人机实名登记号;(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信息;(五)企业拟开展的无人机经营项目。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我省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大型风筝、孔明灯等。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内;(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生产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救援等活动外,因国土调查、环境监测、施工作业、气象探测、航空拍摄、大型活动等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报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四、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者、使用者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

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

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低慢小飞行器(以下简称“UAV”)活动的所有机构。

二、定义:1、低慢无人机:是指在没有固定地面控制台的指导下,仅由遥控器操纵空中行为的机型。

2、低空飞行:指的是相对地面的高度低于50m的飞行,同时还包括利用低空飞行的场所:小区、山地、森林、军事基地及机场附近的区域等。

三、机构设立的原则:1、对操作低慢小飞行器的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国家法律,空管法、空中安全保卫条例,严格遵守飞行规则,并于需要时与相关空中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申请,经过审核后,低慢小飞行器に正式批准才可以进行低空飞行活动。

2、对操作低慢小飞行器的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运营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空中安全运行数据,并及时在空中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执行例行系统检查。

3、机构运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等提出的条件,对认可的机型使用的空域,都应严格遵守。

四、操作技能:1、机构应当统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安全保卫条例》第六十条“飞机飞行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等级飞机飞行技术”,并接受相应的技能考核。

2、操作员应掌握UAV主机的操作及安全技术,并及时购买和更新UAV的附加设备,同时持有有效的考证,以便及时接受技能考核。

3、机构严格执行后勤保障措施,如备份数据,保护旅行者安全,将飞机飞行类型分类记录,确保飞行安全性。

五、安全管理:1、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定期检查,并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其他国家已批准的有关部门审查要求,维持机上系统正常运行,保证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机构应及时更新坐标设备,录制飞行的路径、时间段,并定期进行飞行系统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空中安全,尽力减少潜在的飞行事故隐患。

3、机构应按照出版规定及司机达到考核标准,定期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飞行安全技术水平。

六、其他: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人机管理办法

无人机管理办法

无人机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设备。

从航拍摄影到农业植保,从快递配送再到电力巡检,无人机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然而,无人机的广泛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飞行安全、隐私保护、空域管理等。

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合法、安全、有序使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分类首先,需要明确无人机管理办法所涵盖的范围。

这包括各种类型、各种用途的无人机,无论是消费级的小型无人机,还是工业级的大型无人机,都应纳入管理范畴。

根据无人机的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续航能力等参数,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

例如,重量在 250 克以下的微型无人机,飞行高度在 120 米以下且在视距范围内飞行的轻型无人机,以及重量较大、飞行高度较高、具有复杂功能的中型和大型无人机等。

不同类别的无人机,其管理要求和限制应有所区别。

二、飞行资质与培训对于无人机的操作人员,应根据无人机的类别和用途,要求其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

操作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飞行原理、气象知识、航空法规、应急处置等内容,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

对于商业用途的无人机操作,要求更为严格。

操作人员不仅要具备飞行技能,还需要了解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规范。

三、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无人机的注册登记制度,就像汽车需要上牌照一样,无人机也应有自己的“身份证”。

每一架无人机都应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无人机的型号、序列号、所有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无人机违规飞行或造成事故,能够迅速追溯到无人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从而明确责任。

四、飞行空域和时间限制划分不同的飞行空域,如禁飞区、限飞区和自由飞区。

禁飞区通常包括机场、军事禁区、政府机关、重要设施等敏感区域,严禁无人机飞行。

限飞区则对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速度、时间等有所限制,例如在城市中心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

自由飞区则是在相对空旷、安全的区域,无人机可以在一定的规则下自由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一)为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运营民用无人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民用无人机包括无人机飞行器、无人机设备和无人机相关技术。

二、无人机飞行限制(一)民用无人机不得飞入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禁飞区域和限飞区域。

(二)民用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超过XXX米,距离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危险物体不得近距离操作。

(三)在城市和人口集中区域,民用无人机应进行飞行计划申报,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三、无人机运营许可(一)民用无人机运营单位应取得民用无人机运营许可,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个人使用民用无人机进行经营活动,应取得相关许可,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民用无人机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四、监管和执法(一)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飞、罚款、吊销许可等。

五、隐私保护(一)民用无人机不得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拍摄、录音、监控等活动。

(二)对于因民用无人机活动造成的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泄露,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用无人机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制定隐私保护措施,并加强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隐私安全。

六、促进创新和发展(一)相关部门应支持民用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促进无人机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鼓励民用无人机运营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国内外无人机比赛和技术交流活动。

(三)对于民用无人机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取得的成果,相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支持。

七、附则(一)本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年,过期后需重新评估和修订。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应遵循安全、便利、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民用无人机从业人员的管理,推动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民用无人机活动进行妨碍或限制。

第二章民用无人机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民用无人机分为以下五类:(一)小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250克以及以下的无人机。

(二)轻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250克至1500克的无人机。

(三)中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1500克至5000克的无人机。

(四)大型无人机,指以电力或者燃油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起飞重量在5000克至20千克的无人机。

(五)超大型无人机,指以电力或者燃油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起飞重量在20千克以上的无人机。

第七条民用无人机应按照其类别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

第九条组织应当依法拥有民用无人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

第十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遵守航空安全和飞行规则,不得妨碍民航活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培训、管理无人机操作人员。

第十三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对无人机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制定无人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运行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扩大,无人机的使用范围越发广泛。

为了保障无人机运行的安全,各国纷纷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无人机的运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其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进行解读。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

民用无人机是指民用领域内用于科研、测绘、航拍以及其他民用用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无人机的运行许可按照规则的要求,所有的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需要获得相应的运行许可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飞行活动。

在获得运行许可之前,所有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须提交相关文件、进行资质审核和承担责任声明等程序。

一旦获得许可,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必须遵守规则的要求,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飞行限制区域和飞行高度规则对无人机的飞行范围和高度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

特定的区域,如机场、国家重点保护区、地震灾区等禁止或者限制无人机的飞行。

在城市与人口密集地区,无人机的最高飞行高度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设置,旨在避免无人机对机场、飞行器、人和财产造成潜在的威胁以及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潜在的隐患。

四、无人机的飞行行为要求无人机的飞行行为受到了严格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空域的规则、遵循飞行计划、遵循指挥塔的指挥等。

在无人机的飞行过程中,还要遵循飞行器的限制条件、安全飞行程序和飞行安全防护措施等。

五、安全管理责任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规则对无人机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对无人机的安全飞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六、监督和执法为了监督和管理无人机的运行活动,规则明确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责任。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下发日期:2013年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二)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四)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五)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 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六)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七)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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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2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4)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9)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1)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6)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区域内。

3.10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11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电子围栏,是指在特定地区周围划设的为保障特定地区安全的电子地理范围,该地区运行的无人机必须具有防止侵入该范围的功能。

电子围栏可由机载驾驶仪软件、地面站软件或加装的机载专用电子围栏装置实现。

3.19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4.1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4.1.1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6.1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9.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9.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9.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9.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10.1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10.2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

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11.1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11.2必须在昼间运行;11.3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视距外运行(BVLOS)12.1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12.2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12.3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

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2.3.1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联系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程序,上报遵照以上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名单。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3.1具有有效的空地C2链路;13.2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13.3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Ⅲ、Ⅳ、Ⅵ和Ⅶ类);13.4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13.5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4.1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14.1.1电子围栏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

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秒一次。

c.对于Ⅳ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14.1.3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14.2民用无人机运营人的管理如果无人机云的提供商满足本咨询通告第15条的规定,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运营人无需进行合格审定。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运营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5.1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15.1.1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15.1.2建立了无人机云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15.1.3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15.1.4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15.1.5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15.1.6满足政府部门和军方的特定要求;15.1.7获得局方试运行批准。

15.2提供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实时有效。

15.3提供商每6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6.1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是指无人机进行下述飞行:16.1.1喷洒农药;16.1.2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16.1.3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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