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一、填空题1.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9.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户口从甲地迁往乙地,迁移途中经丙地时李某患急病被人送往丙地的一医院治疗,李某在该医院住了1年半,未能将户口到乙地落下。
甲的住所为()。
A.甲地B.乙地C.丙地D.应由法院确定2.某甲在其夫死亡后因经济原因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乙有一定困难,便将乙送给自己的叔叔丙寄养,但乙的祖父丁健在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丁D.甲、丙、丁3.下列自然人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两性人C.未成年人D.聋哑人4.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
A.1年B.2年C.3年D.4年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以撤销D.效力未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而仅同意宣告失踪的,应当()。
A.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C.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决定D.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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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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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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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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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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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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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通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实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很明显的区分,只要大家完整的阅读本介绍,就可以对两者有一个很好的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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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概述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拥有、行使和享受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享受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
这种自主性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2. 保护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个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3. 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平等的,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每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具有自主性、保护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对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起诉他人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个18岁的大学生,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他想购买一辆汽车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
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车辆,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明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购车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民法典如何进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如何进⾏民事权利的保护每个公民都拥有属于⾃⼰的民事权利,且任何⼈和组织不得随意侵犯个⼈的民事权利,否则当事⼈是可以需求民事权利保护的帮助,民法典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如何进⾏民事权利的保护?店铺⼩编将为⼤家解读有关规定。
⼀、民法典如何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规定,⾝⾃由、⼈格尊严、⼈格权、个⼈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百⼀⼗⼀条【个⼈信息受法律保护】⾃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第⼀百⼀⼗⼆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权利受保护】⾃然⼈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百⼀⼗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权利能⼒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民事权利能⼒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1、民事权利能⼒是⼀种法律资格,是⾃然⼈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然⼈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所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与⾃然⼈不可分离。
⾃然⼈⼀旦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死亡是⾃然⼈丧失民事权利能⼒的唯⼀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不得以任何⽅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不同,⾃然⼈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定差别。
对于财产⽅⾯的具体民事权利,⾃然⼈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
民法学简答题 (1)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是)
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是)1、我国政治权利主要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利和监督权等。
3、法律主观: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区别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比如国家组织的选举活动,你有没有权力参加,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的权力受国家的各项法律制约,受政治地位的制约。
4、扩展政治权利的途径和方式是要当官,官越大,政治权利越大。
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允许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利益。
理解“民主权利”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两个关系”:一是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5、法律分析: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区别: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力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6、法律分析: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权利是什么1、民事权利的含义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其中一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不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来源:黄璎捷的日志1、民法中使用“自然人”一词,表明与“公民”一词何样不同的理念?自然人是私法上主体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宽,民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表明私法上的主体的无差别性,平等性的理念。
2.权利的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权利的取得,除了要有权利能力以外,还要有行为能力。
一个有权利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取得权利,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取得权利。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有何区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他们的行为无需授权,他们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与法人是一个人格,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而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机关委托的人,他们与法人是两个人格。
4.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共有财产;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章程,有自己意思机关,合伙不要求;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合伙不是,合伙在我国是自然人这一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方式。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是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才能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过限制某些特定群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未成年人,可以防止其在未成熟的情况下做出不理智、不负责的决策,保护其自身利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个人行使这些权益的能力。
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否则需要依靠法定代理人的协助。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案对吗?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前三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
一、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相应,则要以民事法律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为标准来衡量。
它对于公民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合格,限制民事行为人则在法律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是合格的,而具体到法人,则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法律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即为行为人合格。
至于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其他组织,则必须是具有法律承认的资格和在其他所属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始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其要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合于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志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1. 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的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3.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但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
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转让或抛弃。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
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l款)。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
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
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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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
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
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意义,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前者的成立只需要有意思表示,后者的成立还要有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分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3个1·要有行为人2·有意思表示3·有标的特殊要件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有3个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妥当形式要件例如书面形式,或者许可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二、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