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社会交往中,人民事务的处理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能力制度来规范行为的主体,确保个体在承担责任时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是为了明确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2.1 定义和特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订立合同、起诉、举证等。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制定目的就是要保障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使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一个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就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法律上规定了少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可以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
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障碍等情况而导致的。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辅助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某些特定情况裁定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自由的权利。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缺乏判断能力而陷入损失。
辅助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一类人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他人代为行使民事行为权利的情况,比如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后果。
3.2 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有多种形式,包括赔偿责任、清偿义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本文从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和提升途径等方面探讨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通过加强责任能力教育和不断完善责任能力,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秩序向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未来需要在教育、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等方面持续努力,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和责任,更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法治建设,值得我们足够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法律责任、提升途径、教育、完善、发展方向、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作为法律主体所应具备的能力,即具备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简单来说,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没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就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无法享受自己的权利,也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一个自然人才能够真正地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主体,才能够在社会中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2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素养和能力,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一个具有良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在面对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主动承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地位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责任范围
定义
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行为所生之债只能在其具有清偿能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点一
要点二
保护措施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如不得进行重大交易、不得超出其财产范围等。此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监督其行为、防止其做出不适当的行为等。
分析
VS
李某,不满1周岁,因保姆疏忽导致从婴儿车中跌落受伤。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周岁的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姆作为看护人应对其疏忽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06
CHAPTER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来展望
明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定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性质
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自然人能够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然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只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 )(07年初中A)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四、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汪闻敏吴红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对传统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地位。
通过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提出区分民事责任的形式、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二元双重结构。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3-02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及性质的界定(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确立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德国法上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①而我国台湾有学者称因自然人的行为不适法而产生的责任。
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的能力。
②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责任等。
拒此,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之争议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家学说不一,主要有: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
③该说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此说一直被传统的民法学界所支持,国内大多数学者持此说。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④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识别责任能力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反之,则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财产独立说。
⑤该说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但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有独立的财产者,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独立的财产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适用于哪里的法律
⾃然⼈的民事权利和⾏为能⼒适⽤于哪⾥的法律
当今社会下,在国际私法的民事主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然⼈的民事权利和⾏为能⼒适⽤于什么地⽅的法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然⼈的民事权利和⾏为能⼒适⽤于哪⾥的法律
⾃然⼈的民事权利能⼒,适⽤经常居所地法律。
⾃然⼈的民事⾏为能⼒,适⽤经常居所地法律。
⾃然⼈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民事⾏为能⼒,依照⾏为地法律为有民事⾏为能⼒的,适⽤⾏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相关知识点
第⼀⼗⼆条⾃然⼈的民事⾏为能⼒,适⽤经常居所地法律。
⾃然⼈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民事⾏为能⼒,依照⾏为地法律为有民事⾏为能⼒的,适⽤⾏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条法⼈及其分⽀机构的民事权利能⼒、民事⾏为能⼒、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登记地法律。
法⼈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致的,可以适⽤主营业地法律。
法⼈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五条⼈格权的内容,适⽤权利⼈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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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其条件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标准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界定。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起源、内涵、条件、标准、限制、重要性、保护、完善。
1. 引言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生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并可能因此产生民事责任。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赔偿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是个体行为的外在表现,更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建涉及法律、道德、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个体具备相关的认知能力、操纵能力、判断能力和意志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
它需要个体不断学习、提升,保持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以确保自己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和责任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
2. 正文2.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起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文明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然法则支配的世界中,个体行为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精品课件
1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精品课件
2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精品课件
3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1.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又 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2)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2)事实认定的不同。
2.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
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及法院的实践是
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
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精品课件
10
二、自然人的住所
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 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 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 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 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 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 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 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指出: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
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
精品课件
9二、自然人的住所源自(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1.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
(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 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1 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但是,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在实践中,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解说第一,如何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对该行为人不利,则该行为不应当认为具有效力。
在实务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效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有婚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而且从行为人的责任出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遗嘱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不具有遗嘱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自然人是指一个具有生命的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个体单位,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主体之一。
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影响因素、限制和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在法律规定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构成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重要法律能力。
2、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在财产方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能力使得其能够享有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能力。
自然人拥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然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诉讼能力。
自然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利用诉讼权,通过正当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对自己的起诉和辩护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二、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可能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1、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会随着其年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例如,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会受到限制。
2、法律认知程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的影响。
一个对法律认知较为深入的自然人,可以更加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3、精神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精神状态的影响。
例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会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
4、身体状况。
自然人的一些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失去知觉或智能的人,可能无法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然⼈如果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如果没有民事⾏为能⼒的,则其是不会发⽣法律效⼒的,是属于效⼒待定的民事⾏为,需要得到监护⼈的追认。
那么,⾃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是民事⾏为产⽣法律效⼒的前提。
在我国,判断⾃然⼈民事⾏为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然⼈的年龄,⼆是⾃然⼈的精神状态。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四条的规定,⾃然⼈依民事⾏为能⼒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从事与⾃⼰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后进⾏。
这⼀条规定是现实中⼀些未成年⼈擅⾃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民事⾏为能⼒⼈: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他们的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代理进⾏。
此外,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为能⼒要视情况⽽定:在没有发病时,他们是完全⾏为能⼒⼈;发病时,如果不能完全辨认⾃⼰⾏为,则为限制民事⾏为能⼒⼈,完全不能辨认⾃⼰⾏为的,就是⽆民事⾏为能⼒⼈了。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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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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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摘要]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仅仅以年龄作为划分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在很多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非确定性的效力结果,这样非但不能起到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目的,反而往往使得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得不放弃可得的利益。
因此,探讨界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十分必要。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反思一、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一)我国立法中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而定的,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
《民法通则》中有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1]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3]这样的做法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是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不仅仅是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到了自然人的生理特性,而没有充分地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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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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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民法在赋予自然****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
自然人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练习]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
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
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
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以及责任能力这三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通过辨析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与权利,以及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文章将从定义、特征、影响因素等方面对这三种能力进行逐一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它们在实际法律操作中的应用。
文章还将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探讨。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视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上用来评价自然人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它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决定了自然人能否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拥有财产、提起诉讼等。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行为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通常指达到法定年龄的成年人,他们具备完全的自主决策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则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状况部分受限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督。
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丧失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法律上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行为能力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评估和判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行为能力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深化。
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又称意思表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它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观条件,也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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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且是以具备了正常的精神状况为前提的。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以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是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还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不是从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不能正确的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
因此,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才算是具备了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例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由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差别。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客观实际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上通常以年龄和智力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因此达到成年且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虽未满十八岁,但已经参加社会劳动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民法通则》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求掌握两条标准: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仅仅是财产。
二是收入必须具备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量,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有两个原因:一是年龄因素,二是精神因素。
由于年龄的不断增长,自然人的社会经验增加、认识能力增强,并且逐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
”对那些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在障碍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他们能实施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况不能理智的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规则,不能清楚的认识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精神病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事物,且由于精神不稳定,极易发生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
对于他们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这一制度意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严格的要求: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宣告。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不能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一)监护制度设立的意义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
在国外有些立法上有监护和保佐之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设保佐,我国无此划分,统称监护。
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
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既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还须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能力。
监护关系的设立依法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也不得由当事人自行改变。
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二)我国关于监护人的设定我国《民法通则》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作了不同规定,关于监护人的设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按传统民法理论,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设定监护,各国立法均将使用监护的范围限定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和“禁治产人”。
因此未成年人有父母时无另行设定监护人的必要。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自然取得,不过经过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一旦建立监护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就有了保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监护人成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且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还有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例如当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当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时监护关系终止。
在此之前监护人必须尽到自己的义务,不能逃避责任。
五、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某些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之利害关系的申请,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基于有关申请,对某一自然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而形成的案件,即是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申请书,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名称、住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认定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如该自然人的现实表现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案件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有住所地,又另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由该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详细了解该公民的日常生活表现,从而保证对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正确认定。
3.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接受并审查申请后,对不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完备的申请应立案受理。
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A为被申请人确定诉讼代理人,以确切维护其权益。
代理人由其近亲属担任,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而不愿担任代理人时,由人民法院依最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之原则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