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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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加**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判决遗漏“被上诉人未在济南路270弄1号房屋居住”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判决偏颇。

该房虽然户口有四人,即******,但因为**已经实际取得了在该房屋内应享有的动迁利益,而黄**只是空挂户口,不应当享有动迁利益。因此本案中该房动迁的实际利益人应为黄**和黄**。而原判决中未考虑到这一点,把黄**列为了动迁利益人。

2.原判决认定错误,不应当认为被上诉人黄**享有动迁利益。

“本院认为”中的“故本案原告现诉请主张的二套房屋应为黄**和黄**共同财产,每套房屋每人各占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黄**遗产应为上述二套房屋中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错误,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动迁而来,有一半份额系上诉人黄**享有,另一半产权为黄**享有,而黄**不应当享有份额。

再结合黄**的遗嘱,黄**应当享有一套房的产权,并享有另一套房四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上,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一审法院也基本查清了黄**的遗嘱中处分了超出遗产范围的部分,但是因未考虑到被上诉人黄**不是实际居住人,不应当享受济南路270弄1号房屋的动迁利益,而将黄**也列为了动迁利益人,并认为他在两套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导致判决错误。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上述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审议时给予重视。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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