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格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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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注:1、业绩要求中什么数以上,均表示含此数;以上业绩均指新建高速公路;一个项目同时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的只算一个项目设计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
2、近5年指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业绩的完成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的时间为准。
3、“独立完成”是指勘察设计工作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并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联合体完成的项目不计入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
4、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至少包含一个项目(项目同时含路基、路面、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内容)的初步设计的业绩,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其满足业绩强制性资格标准,同一业绩如果含桥梁或隧道或交通工程的业绩,可与道路业绩分别重复计算。
6、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业绩需附以下证明材料:
(1)汇总表(黑色或者绿色部分)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应明确表述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所需的工程内容(如初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技术等级、里程、规模等),如网上信息无相应的关键信息的,审查时将不予认定。但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细分项“EPC类似业绩”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体现EPC(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允许提供项目合同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若无法体现的,可以提供发包人或交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盖公章,否则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1、设计后续负责人可由上述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兼任。
2、人员业绩要求中高速公路均指新建高速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相关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
3、近5年是指2013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4、投标文件仅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含备选)人员资料。其它人员须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附相关承诺书,具体人员在合同谈判阶段
确定,进场后进行报备。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