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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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晋煤救发〔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2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贯彻“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按照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高度警觉、认真准备、严阵以待、积极应对。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形势,盯住问题,补齐短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复产复建验收的基本条件,纳入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目录,进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同时,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规则,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级,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指挥和现场处置效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晋煤行发〔2017〕60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7〕60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要求,省厅下发晋煤行发〔2017〕303号文件,对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核查组织本次核查为期75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8.1—8.31为自查自纠阶段,即市局、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对各自煤矿全面自查阶段;9.1—10.15为省级组织互检核查阶段。

互检抽查阶段,分18个组交叉核查,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个核查组共核查矿井558座,现场抽检56座。

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为10%。

(二)核查内容1、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

2、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山西省煤炭信息监管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3、各市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公司落实动态核查情况。

(三)核查情况1、各单位对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核查工作高度重视,派出长期从事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圆满完成了任务。

核查组在听取被检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档案信息管理、入井人数等相关基础资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对抽检矿井深入现场检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晋煤执发〔2016〕55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实施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控转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之一。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通过全省煤炭行业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此项工作原有的一些规定和程序已不符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49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基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井工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并纳入煤矿企业建设竣工验收项目。

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备案。

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煤矿企业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6)建设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小鹏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省厅决定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辖(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4、煤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6、煤矿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以及对煤矿隐患的检查情况;7、煤矿民爆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8、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市县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

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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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晋煤经发〔2017〕325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25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7月26日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效管控劣质煤销售,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1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全省劣质煤(劣质煤炭质量标准按国家或省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销售管控工作,整体推动全省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劣质煤销售管控。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从严管控本单位劣质煤销售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煤炭销售活动中,要坚持做到:1.认真执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劣质煤销售管控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劣质煤销售管控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管控主体责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晋煤证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晋煤证发[2010]103号)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潞矿办字〔2010〕886号)收悉。

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是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82号文核准的单独保留矿井。

已换发了兼并重组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010年7月,省厅以晋煤行发〔2010〕621号文批复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现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经审查,你公司审核上报的资料齐全,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井核定能力变更有关证件的函》(晋政办函〔2010〕152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同意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见附表)并要求如下:1、按照晋煤行发〔2009〕234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要监督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

2、你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晋政发电〔2010〕5号《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晋煤劳发[2011]1499号

晋煤劳发[2011]149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1]1499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发[2010]91号)、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精神,省煤炭工业厅承担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精神,按照监管权限,省煤炭工业厅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对所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地方主体企业及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其它在晋煤炭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二)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8〕21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8〕21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8〕21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文件精神,巩固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效果,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工作,将瓦斯抽采作为瓦斯防治的治本之策,坚持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掘采平衡的原则,多措并举,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化瓦斯抽采体系建设,强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主要工作(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抽采达标有关规定健全抽采达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作业队组责任,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规划、计划、设计的编制及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达标体系。

(二)合理生产布局,实现“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矿井要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和抽采达标能力,科学安排采掘计划,合理确定回采产量和掘进进尺,做到采掘衔接与抽采衔接相匹配,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井实现均衡生产。

“抽掘采”不平衡的,必须调整采掘部署,理顺抽采与采掘的关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号关于规范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全省煤矿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的要求,省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审批对象。

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都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大小。

预测报告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矿井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预测管理。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预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报告结果负责。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包括以下资料:1、矿井采掘设计说明书:(1)开拓、开采系统图、采掘接替计划;(2)采煤方法、通风方式;(3)掘进巷道参数、煤巷平均掘进速度;(4)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产量。

2、矿井地质报告:(1)地层剖面图、柱状图等。

(2)各煤层和煤夹层的厚度、煤层间距离及顶、底板岩性。

3、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风化带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线图;4、邻近矿井和本矿井已采水平、采区(盘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测定结果(近三年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5、煤的工业分析指标(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密度)以及煤质牌号。

6、矿井生产时,预测的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及最大绝对涌出量,涌出量构成及比例。

7、预测的矿井瓦斯等级。

三、加强预测审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把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特别是瓦斯管理的重点来抓,要将其作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管理,明确负责处(科)室,对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等严格把关,凡没有做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瓦斯抽放设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晋煤行发〔2017〕387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87号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要求,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登记和生产要素等信息建档,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现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查询。

并要求如下:根据《关于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等4座煤矿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复函》(晋煤化解产能办发〔2017〕23号),该矿兼并重组后新增能力90万吨/年,按规定需置换产能18万吨/年。

山西新升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签订产能置换交易协议,分别由该两矿承担其产能置换指标9万吨/年,合计18万吨/年,并由“山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对其进行了公示。

其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赵屋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关闭;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已由晋煤行发〔2017〕184号文件批准核减20万吨/年产能并重新公告了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561号)、省厅《关于有关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登记公告事项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21号)要求,对该矿生产能力予以公告,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公告内容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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