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视野下的国际气候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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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视野下的国际气候保护责任
摘要:被全球关注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向世人交代,这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透过这次峰会,让我们看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威胁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矛盾,也让我们深思在这样的人类巨大威胁面前,我们全人类应该怎样共同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世界各国又将如何承担他们的国家责任,当国家的国际责任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国家又将如何,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深刻思考的。本文拟透过哥本哈根现象,来分析国家间利益和国家国际责任问题,为人类生存环境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哥本哈根协议;国际环境保护;国家责任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2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峰会受到全球的关注,然而这次被称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却令人失望。没有看到我们期许的结果,没有之前的雄心勃勃,有的是我们无尽的担忧,全球气候的变化留给我们还有多少时间?当人类生存环境面临巨大威胁时,国家的利益还显得那么重要吗?生命与私利孰轻孰重?
一、《哥本哈根协议》之评析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来自 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聚集,商讨《京都议定书》一
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这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然而会议的焦点却集中在“责任共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资金和技术支持等问题上争执不断,大会进程举步维艰。最终以各方同意“注意到(take note of)的哥本哈根协议”就这样达成了,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不欢而散。
《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但却都是模糊的规定,而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执行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那是怎样的危险啊!那么兴师动众的一次峰会,在消耗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后,给世人寥寥六页,十二条的《哥本哈根协议》,这份协定分量如此轻,内容如此空泛。分析其内容,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和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中只是提出根据科学研究,进行大幅度量化减排。本次大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为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设定具体减排目标,但协议不但没有明
确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甚至连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都未能做出规定。
第二,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问题,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在短期资金上,目前仅有欧盟宣布在今后3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72亿欧元,日本承诺在今后3年提供110亿美元。在长期资金上,发达国家在协议中做出的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承诺,却未明确各个发达国家将出资多少以及这些资金的具体来源。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是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者应该承担的历史和道义责任,也是其按照《公约》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发达国家却把义务看作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恩赐”,在该问题上与发展中国家不停地讨价还价。在技术转移上,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大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愿无偿或低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技术。因此协议对技术转移鲜有提及。
第三,协议在未能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目标的同时,却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
第四,全球升温的控制目标,未能满足以小岛屿国家联盟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本次大会谈判中,小岛屿国家联盟和一些非洲国家要求在最终协议中明确规定全球升温不应超过1.5摄氏度。这些国家认为如果不这样做,自身就会面临由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海平面上升而被淹没的灾难。但是,提高全球升温的控制目标,就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在近期内大幅度提高减排目标。连《京都议
定书》都不愿履行的发达国家,自然明确反对小岛屿国家联盟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这一要求。该要求曾出现在协议草案中,但最终被删除。
由此可见,尽管在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以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短期资金等方面,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哥本哈根协议》仍然是让人失望的。不过,或许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言,哥本哈根大会至少为下一阶段的气候变化谈判打下了基础,未来摆在各国面前的有三项任务:争取在2010年内签署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启动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及就更为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达成一致。
二、国际气候保护的责任
环境与全人类息息相关,世界所有国家与地球共存亡。在全球共同阻止、减缓气候变暖的趋势之下,要靠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拯救包括本国在内的所有国家。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
共同责任的物质基础是我们的地球,地球是我们的生存环境,世界各国对全球环境承担共同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不能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技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共同责任并不是相同的责任,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责任承担的平均与相等。共同责任的核心在于共同性和一致性,共同性要求所有国
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一致性表明国家的责任与国家的现状及能力,这要求国家责任承担的起点与要求因国家状况而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量”不同,种类也可以不同;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也是不同质和不同量的。共同责任是一种跨越民族界限的、全球性的、以环境正义为基础的共同责任,不以政治作为承担正义的必然前提,每个国家都应该对环境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并应积极参加到环境保护的合作中去。
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责任应与各国对地球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发达国家不但在历史上更多的促成了臭氧耗减和气候变化等重大的环境问题,以过渡消耗自然资源和破坏地球环境为代价实现了自身的工业化,而且直到目前为止,地球环境所承受的负面人为影响的大部分仍来自于发达国家。此外,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拥有更大的能力和更多的资金技术来应对现存的环境问题。鉴于以上原因,发达国家理应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有更大的责任。此外,有区别的责任还有一个重要内涵,那就是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够据此而推卸对全球环境保护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必须努力改革其发展方式,避免走发达国家“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大国的责任
气候变暖已经开始威胁我们的生命,像马尔代夫那样美丽的岛国面临着被淹没的危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共同拯救我们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