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合集下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皖地税[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皖地税〔2009〕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三)总体目标。

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体系,经过三至五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实现办税程序更加简化,服务效能更加提高,征纳沟通更加顺畅,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税收。

二、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安徽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了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税务方面,这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统一和规范。

以下是对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方面的概述:
1. 统一缴费标准:安徽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则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这意味着缴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等方面都将实现全省统一,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3. 动态调整: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以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

4. 税务部门的角色:在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将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缴费人依法缴费,同时也将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5. 待遇标准统一: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细节,应遵循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缴费人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依法合规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皖税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直管县(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门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一)管理人可代办涉税事务。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

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以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管理人代办涉税事务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管理人可申请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皖国税党[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党[2004]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省税校党总支: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班子建设工程规划》,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决定,近期在全省国税系统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判,选拔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竞争职位根据各市国税局领导班子结构状况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此次拿出23个副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淮北市局3个职位;亳州、阜阳、淮南、六安、马鞍山、巢湖、宣城市局各2个职位;宿州、滁州、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局各1个职位。

以上职位人选均在本市范围内产生。

三、任职条件和选拔范围(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2004年4月2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架设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根据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安徽省启用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电话号码“12366”予以备案受理的函》(通信函[2003]22号),经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省局决定于2004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通12366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热线,面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税务咨询、受理举报和投诉等语音服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积极筹备,确保按时开通。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一种新型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对丰富纳税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税收遵从意识,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当地电信部门的联系,在宣传发动、内部管理及系统调试等方面积极准备,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按时开通和高质量运行。

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线路租用费,由省局按月统一向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支付,各地无需再向当地电信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声势。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媒介,就国税系统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国税干部、广大纳税人宣传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意义,介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功能,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财税法〔2017〕1294•【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2017年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缴纳方式(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四)税款的纳税期限。

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31•【字号】皖国税征[1996]47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征[1996]470号1996年10月31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其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发票主要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统一发票。

工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商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适用于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适用于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的纳税人;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开,适用于从事临时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还应包括抵扣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皖财综〔2024〕195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
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6.07
•【字号】皖国税发[2011]69号
•【施行日期】201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
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1〕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鉴于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已正式成立,并建立了一级财政体制,为做好集中区入区企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就税务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对集中区入区企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行政区域码为342608,省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区域码为342908。

三、本文通知下发前已在集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启用新的行政区域码。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皖国税发[1997]112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12号1997年6月4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

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

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按原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到期的,不得再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重新调整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应从第一笔收入产生的当年算起,对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再作纳税年度的选择。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皖地税函〔2009〕454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5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
利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6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皖国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八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02﹞163号【发文日期】2002-12-31【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单位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实行查帐征收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从2003年度起,省局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应对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书(略) 附件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核定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到程序规范,鉴定准确,核定合理,审批及时,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皖国税函[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6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核)管理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核)效率,省局在总结税务行政审批(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进行优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调整范围,优化审批(核)流程。

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普通发票限额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等9项税务行政审批(核)的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即办”;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省局“受理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即办”;资产损失扣除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转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规范办前审核,强化后续管理。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文件附件中的办理要求,结合当地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从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审批风险的原则出发,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前审核内容,逐项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文书填写、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及审批意见的签署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办后跟踪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或在纳税评估中,主动查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信息,实施审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