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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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采矿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规范和管理采矿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采矿许可和审批的基本概念、申请流程、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采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者的矿业权予以合法授权的行为。

采矿审批是指对矿业权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发放采矿许可的程序。

二、申请流程1. 申请:矿业权者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开发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审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者的资质、开发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等。

3. 公示与听证: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若有需要,还可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批复: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并向申请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或拒绝申请。

三、管理机构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和矿产资源的管理等。

2. 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把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采矿许可和审批的前置条件。

3. 地方政府:作为管理层面最接近的政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内的采矿许可和审批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四、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矿许可和审批的程序,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

2. 企业责任: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矿业活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3.社会责任:公众有权对采矿许可和审批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公示和听证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的申请流程、管理机构和责任,能够有效规范采矿行业,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良性互动。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或规章。

1.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2.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开采潜力和盈利能力。

3. 矿产资源开采计划: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制定开采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

4. 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和管理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矿山复垦等。

6.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开展巡查和检查等。

7.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
止和变更条件和程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
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合法开采和有效管理是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一、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保护矿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的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开采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等,确保了矿山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二、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制度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首先需要进行审批和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需逐级审批,并且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审批和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矿业权申请、勘查许可、开采许可等。

2. 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有,建立了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涉及到矿业权的出让、变更和终止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有效利用。

3.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矿产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

这包括矿业立法、资源总量管控、资源税收政策、矿山环境保护等。

通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4.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是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矿业生产和保护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

我国建立了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和工艺设备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等。

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2.12•【文号】国务院令[第241号]•【施行日期】1998.0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5.1 开采许可证的发放5.1.1 采矿权采矿权是权力人依法律规定,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时间内,享有开采已经登记注册的矿种及伴生的其它矿产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

采矿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而设定的。

它属于用益权中的财产使用权,是使用权人(采矿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并获收益的权利。

它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之上的一种它物权,是一项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权,而不是指国家对自己的矿产资源直接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能。

它是一种以直接占有矿产资源为前提,对其直接支配,并从被支配的矿产资源本身获得利益或取得使用价值为最终目的的权利。

一、采矿权的主体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不同采矿权主体的法律地位: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这是《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所规定的。

它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和方针: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组织,应予大力发展;2)国有矿山企业应是采矿权的主要拥有者,保障全民经济成分在矿业经济中的绝对比重。

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基于《宪法》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规定,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其次,现阶段从总体而言,是我国矿山企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由这些单位占用矿产资源更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是一种相对的资源优化配置。

总之,国有矿山企业的地位、资金、技术、设备、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等条件决定了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2、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也可以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の管理,保护采矿权人の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の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の矿区内の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の其他海域の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の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の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の,经国务院指定の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の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の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の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の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の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の,由所涉及行政区域の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の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の,应当根据划定の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の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の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の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国土部 改革矿产资源审批制度

国土部  改革矿产资源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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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改革矿产资源审批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5年第08期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要求,日前决定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并入规划审批程序。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入矿产资源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之日后,不再专门受理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确因审批发证配号需要编制或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采取上图入库或电子备案的方式,作技术性复核后符合要求的,纳入升级后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数据库,不再专门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我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一)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2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提交纸质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经验证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整个资料上加盖骑缝章。

提交电子文档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

(三)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申请人应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3的格式要求将查询结果报市局。

(四)2018年7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全面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如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一)符合当地矿产规划,同一矿脉一般只设一个矿权;(二)符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三)尚有资源储量、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四)已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五)申请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四、所需材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二)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剩余资源储量情况说明1份;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五、受理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一)审查。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批。

承办人(A角、B角)将审查意见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矿山开采的采矿权审批与法律法规

矿山开采的采矿权审批与法律法规
02
审批通过后,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
采矿权证书的发放
采矿权证书是矿山开采的合法凭证,需按照规定进 行年检和换证。
采矿权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到期后需重新申 请。
在采矿权证书有效期内,矿山企业需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02
相关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
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 查、开采、使用、转让等法律 关系。
矿山开采的采矿权审批与法律 法规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1

CONTENCT

• 采矿权审批流程 • 相关法律法规 • 采矿权审批中的问题与对策 • 采矿权纠纷处理 • 采矿权管理与监督
01
采矿权审批流程
申请阶段
02
01
03
申请人需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
加强部门间协调
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审批效 率。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采矿权 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 公正、公开和透明。
04
采矿权纠纷处理
采矿权纠纷类型
02
01
03
行政纠纷
因采矿权审批、监管等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
民事纠纷
因采矿权转让、承包、租赁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规定了土地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土地征收和补偿 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
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等方面 的规定。
03
采矿权审批中的问题与对策
采矿权审批中的问题
审批流程繁琐
当前采矿权审批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 节,导致审批周期长,影响矿山开采的及时开展。

采矿权许可审批制度

采矿权许可审批制度

采矿权许可审批制度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甘肃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4、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权申请人法人执照、设立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与探矿权人名称相一致,但探矿权转让除外)。

6、属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出具招拍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意见。

8、环境影响报告、环保的审批意见
9安全评价报告及生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11、县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12、与县局签订的采矿权人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告知书原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国土所)——矿管股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准予登记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500元/证、中型300元/证、小型200元/证;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5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年;
3、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4、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

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一、引言采矿行为对环境和资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建立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来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基本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背景与意义采矿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过度的采矿活动往往会导致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为了增强采矿行为的可持续性,政府需要通过采矿许可和审批管理制度来规范企业的采矿活动。

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环境:通过审批和许可系统确保采矿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并对采矿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2.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许可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采矿活动的可持续性。

3. 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审批管理制度确保采矿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4. 增强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和许可制度,提高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减少腐败风险。

三、基本内容1. 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为了获得采矿权,企业需要提交许可申请,并经过审批程序。

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矿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2. 环境影响评估和控制:采矿许可申请中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涵盖采矿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

有关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规。

3. 资源配置和管理:制定采矿许可制度,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

许可制度可以根据资源类型、采矿区域和时限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 监管和执法: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加强对采矿行为的监管和执法。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采矿企业的合规性,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四、实施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制定与《采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明确采矿许可和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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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如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当地矿产规划,同一矿脉一般只设一个矿权;
(二)符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
(三)尚有资源储量、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已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
(五)申请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
(二)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剩余资源储量情况说明1份; (三)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一)审查。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批。

承办人(A角、B角)将审查意见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署审批意见,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注明理
由。

七、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审批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登记的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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