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关于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建筑工程中,材料的计价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计价不仅关系到工程的成本控制,还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因此,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显得尤为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希望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建议在进行建筑材料计价时,要充分了解和熟悉各种材料的性能、规格和市场价格。

只有对材料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准确地进行计价,避免因为对材料认识不够导致的误差。

同时,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计价,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建议在计价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质量和来源。

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要留意材料的来源地和生产工艺,避免使用劣质材料或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议加强对材料价格波动的预测和控制。

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建议建立健全的价格预测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价格波动,确保工程的计价准确性和稳定性。

建议在建筑材料计价中,要注意合同管理和风险分担。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材料价格波动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

加强对建筑材料计价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议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计价流程,避免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错误和风险。

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是建筑工程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环节。

只有加强对材料的了解和控制,预测和应对价格波动,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审计,才能有效降低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3-31江阴市建设局文件澄建工[2008]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北京市人工费调整信息

北京市人工费调整信息
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京造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文字大小:
大中小】【打印】【关闭】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XX〕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

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湘建价函〔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湘建价函〔2021〕13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20年以来,受国际环境、宏观政策等多方面影响,钢、铜、铝、水泥、玻璃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严重影响了我省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引导市场合理分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材料价格风险防范和控制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管,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履约行为。

督促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工程建设各方应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全过程中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制定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

1.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3.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对可调价材料约定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合理分担风险。

禁止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有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约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的14天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给予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当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由发包人根据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三)需进行价款调整的工程量按相应期间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用量的确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工期延误价款调整等,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应原则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苏建价[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锡建价[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

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五)在2007年10月1日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

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苏建价[2008]67号文)

(苏建价[2008]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建建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
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