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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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余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Xinyu Internet society”,缩写XIA)。
第二条本会由在新余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推动新余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新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让互联网更好的造福国家和人民。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新余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新余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住所:新余市“渝郎”创咖(新余市体育中心篮球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新余市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发挥协会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作用,指导新余市互联网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发挥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互联网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团结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汇聚新余市互联网行业发展力量。
(三)建立和完善新余市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举办行业评议,对会员违反行业规范及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媒体曝光等处罚,并监督改正。指导会员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举报违法及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四)打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做大做强优秀网络文化品牌,创新“互联网+公益”模式,传播网上正能量。营造繁荣的网络文化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五)组织行业调研、提供信息服务、鼓励技术研发,推动大众创新,助力行业整体发展战略。
(六)建立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七)建立和完善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开展行业培训,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激励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往和国内、国际交流, 发挥协会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
(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开展评奖活动,促进互联网业界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十)利用好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出版并发行专业刊物。
(十一)监督、指导、协调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及其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公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要求本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要求本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签订《新余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及本会制定的其他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抵制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