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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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中共ⅩⅩ市ⅩⅩ区卫生局委员会ⅩⅩ市ⅩⅩ区卫生局关于转发《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ⅩⅩ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对照实施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1)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工作计划,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实施。

(2)各单位的实施工作计划请于11月底前报卫生局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着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深化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一是制定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区完善平台的网上交易和电子监管等功能;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区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和完善。

二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总结推广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评标经验做法;加快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数据库建设,为各地区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提供参考依据;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办法,通过“量价挂钩”有效降低药品中标价格;督促采购双方履行购销合同,加大对医疗机构回款行为的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次议价”问题。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近日,印发了关于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这份通知旨在加强对医疗领域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透明、高效,对于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份通知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导言通知指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已经成为广大患者心中的“顽疾”,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有效推进医疗领域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开展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服务的公正性。

第二部分:工作要点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规范医疗行业,依法打击违规行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医药管理机构、卫生监管机构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管理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正视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形成高压态势。

2.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患者隐私保护的意识普及,推动医疗服务的优化升级。

通知要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让从业人员认识到服务群众的责任与义务,坚持用心服务患者。

3.加强患者的知情权和知识普及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完善知情告知制度,消除医患信任危机,同时加强对患者用药知识的普及,让广大患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医疗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服务的监管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医疗服务的透明性。

通知要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药市场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医疗市场的竞争和价格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测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部分:总结这份通知是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一次重要整治和规范。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突出制度创新,狠抓源头治理,力求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诊疗服务和收费监管、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切实降低部分药械虚高价格(一)改进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研究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积极探索带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多方参与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办法,充分发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的作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部分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常用药、廉价药和急救用药的供应使用。

强化督促检查,全面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积极开展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认真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监察室牵头、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二)继续推进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

督促各地各单位继续做好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发票等问题,加强对发票违法问题的案件移送和联合查处工作。

认真总结有关地区“两票制”的经验和做法。

充分运用整治成果,深入挖掘发票违法行为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问题。

(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规财科、监察室配合市国税局、工商局)(三)持续加大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记录制度。

在药品流通领域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规财发[2006]471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以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卫生行业防范商业贿赂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研究开展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稳步推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并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并报部治贿办。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结合卫生行业实际,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检察机关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财务司、法制司、医政医管局、监督局、宣传司、监察局:为做好《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分工我委药政司承担落实《规定》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制作并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宣传司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转载工作;法制司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监察局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连同牵头单位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报送我委药政司。

地方人民政府已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职能的,由其他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纠正医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纠正医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8]30号
【发布部门】603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8.08.15
【实施日期】201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
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和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或建立省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卫办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已经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卫生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医疗卫生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使医疗卫生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实现、发展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衡量医疗卫生工作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临危不惧、迎难而上,服从大局、勇挑重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日夜战斗在防治非典的最前沿,用心血、汗水甚至生命全力救治患者,谱写了一曲群众称颂的“白衣战士”之歌,为夺取非典防治工作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卫办发[2004]140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务求纠风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三项任务。

一个目标:在所有医疗机构中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关系,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条例》,现将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1、严格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药品价格上调、下调、调整的有关规定,确保药品价格稳定,避免药品价格过高、过低,禁止任何形式的药品抬价、压价。

2、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药购销领域的质量管理,严格把关药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合法流通,禁止任何形式的药品走私、跨省流通、跨国贩卖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医疗服务的监管1、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收费违规行为,特别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套餐”收费。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禁止任何形式的医疗损害行为。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医疗滥用行为。

三、加强责任落实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治理,督促各地区、各单位落实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2、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治理,落实有关责任,坚决防止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2022年1月1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卫监督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二、工作重点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4、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5、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中共ⅩⅩ市ⅩⅩ区卫生局委员会ⅩⅩ市ⅩⅩ区卫生局关于转发《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ⅩⅩ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对照实施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1)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工作计划,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实施。

(2)各单位的实施工作计划请于11月底前报卫生局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ⅩⅩ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着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深化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一是制定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区完善平台的网上交易和电子监管等功能;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区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和完善。

二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总结推广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评标经验做法;加快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数据库建设,为各地区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提供参考依据;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办法,通过“量价挂钩”有效降低药品中标价格;督促采购双方履行购销合同,加大对医疗机构回款行为的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次议价”问题。

2023医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方案(最新版)

2023医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方案(最新版)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 “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等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医疗机构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坚持所长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推进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行政部门关于行业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医院的行风建设计划,建立和完善行风管理制度。
2.研究部署全院.不定期开展全院职工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作风,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养。
4.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定期抽查各部门、各科室行风建设工作,建立收费监督体系。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要建立案件台账,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打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凡涉及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一律从严从快查处;切实做到有案必查,实现“三个一批”: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处理一批不规范经营企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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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纠发[1999]第25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纠发〔1999〕第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狠杀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
风办公室关于199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做好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疗卫生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危害性、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要从讲政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关系,从自身做起,克服厌倦、畏难情绪,按照统一部署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做好。

二、巩固成果、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突出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要结合实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和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认真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按照《1999年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类回扣行为,重点查处为追求高折扣和变相折扣而购进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

2、继续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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