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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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院医保门诊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门诊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考核。

2. 门诊部负责医保患者的接诊、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服务工作。

3. 财务部门负责医保患者费用的结算、报销等工作。

4. 全体医务人员应遵守医保政策,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管理制度1. 门诊挂号(1)参保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诊。

(2)医务人员认真核对人证、卡信息,确保就诊者身份真实。

2. 诊疗服务(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医务人员应熟悉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确保患者合理享受医保待遇。

3. 药品管理(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选择药品。

(2)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4. 费用结算(1)参保患者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费用结算单,确保医保患者费用报销准确无误。

5. 报销审核(1)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保患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审核。

(2)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 考核与奖惩(1)医院定期对医保门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2)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保管理部门。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卫生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保门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院医保门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保门诊的各项工作,包括挂号、就诊、检查、治疗、药品配备、费用结算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挂号管理(1)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和身份证在我院医保窗口办理挂号手续。

(2)挂号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挂号信息准确无误。

(3)挂号员应向参保人员说明医保门诊的就诊流程、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2. 就诊管理(1)参保人员在挂号后,按照就诊顺序进入诊室就诊。

(2)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开具处方。

(3)医师应向参保人员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

3. 检查、治疗管理(1)参保人员在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医嘱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

(2)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3)检查和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4. 药品配备管理(1)我院医保门诊药品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配备,确保药品质量。

(2)药师应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发放工作。

(3)药师应向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确保合理用药。

5. 费用结算管理(1)参保人员就诊后,按照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

(2)我院医保窗口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标准、报销比例等信息。

(3)收费员应认真核对费用,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四、监督与考核1. 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保门诊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我院将对医保门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医保政策执行等方面。

3. 对违反医保政策、服务质量低劣、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篇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全部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需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讨论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惜病案,确保病案的完好。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惩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缘由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根据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医保业务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和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包括门诊医保费用统筹、门诊医保报销、门诊医保定点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门诊医保业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门诊医保业务的规范、高效运作。

第二章门诊医保费用统筹第五条门诊医保费用统筹是指将门诊医疗服务相关费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政策规定和医保目录,对门诊医保费用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开展门诊医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医保政策和医疗服务标准,合理合法地开展医保费用统筹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医保费用统筹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安全、稳定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门诊医保报销第九条门诊医保报销是指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医保机构进行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员通过医保定点机构就诊,应当及时办理门诊医保报销手续,保障自身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门诊医保报销需要的相关证明和资料,确保报销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医保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报销流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门诊医保定点管理第十三条门诊医保定点管理是指医保机构对门诊医疗机构的资质、服务水平等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办理门诊医保定点资质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对门诊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门诊医保定点管理制度,明确定点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医保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门诊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门诊部医疗保险基金是由所在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门诊部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合理用款、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效益。

第五条门诊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医保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如实申报医疗费用,并主动配合相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诊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如有欠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门诊部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当携带医疗保险卡,并填写相关的报销申请表。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如实申报门诊医疗费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三条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行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也可委托所在单位办理,但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用于合法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门诊部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医院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院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医疗科室:负责参保人员的诊疗服务,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3. 财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

4. 参保人员:遵守医保政策,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待遇。

四、管理内容1. 门诊统筹制度(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元/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

(3)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

2.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1)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疾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2)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等。

(3)特殊疾病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 门诊用药管理(1)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就诊,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执行与监督1. 医保管理部门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疗科室、财务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诊疗服务、费用结算进行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3. 参保人员对医保待遇有疑问的,可向医保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诊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诊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诊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诊所医疗保障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诊所。

第三条诊所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诊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制度,明确结算流程和时限,确保医保费用的及时、准确结算。

第七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八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监督检查制度,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培训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医保政策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宣传制度,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满意度。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条诊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使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审核制度,加强对医保费用的审核,防止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明确结算流程和时限,确保医保费用的及时、准确结算。

第十八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2.本制度适用于门诊部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本制度所涉及的概念和术语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定义。

二、参保范围1.门诊部医疗保险适用于参保人员在门诊部接受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保。

三、缴费与待遇1.门诊部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缴纳。

2.门诊部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和其他必要的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享受的门诊部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法规规定的标准。

四、医疗保险管理1.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应实行科学、规范、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2.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3.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参保人员权益保护1.门诊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便利快捷等权益。

2.门诊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和申诉权。

六、责任与义务1.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2.参保人员应依法依规缴纳门诊部医疗保险费用,妥善管理参保证件,合法合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附件清单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法规规定的标准。

2.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文件和表格。

3.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名单和档案。

4.门诊部医疗保险收支情况和管理效果的统计报表。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全民身体健康,提高公民医疗保健水平,设立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2.参保人员:指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保的个人。

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门诊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参与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门诊机构。

三、标准和要求1.门诊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和资格,并合法经营;2.门诊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医保部门上报各类医疗保险信息;3.门诊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服务价格;4.门诊机构必须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5.门诊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6.门诊机构必须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诊安全和隐私保护;7.门诊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保证就诊人员的正常诊疗工作。

四、管理措施1.医保部门将定期对门诊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将停止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2.医保部门将建立医疗保险定点门诊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机构将限制其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服务;3.医保部门将加强对门诊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门诊机构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门诊机构,医保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服务资格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医保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全面落实本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门诊机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管理制度的最新版规定,希望各门诊机构认真遵守,并共同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3篇)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3篇)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3篇)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精选3篇)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11、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

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2、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3、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4、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5、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篇二: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2为了加强对内部各个岗位权限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健康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岗位设置医保经办机构设置参保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基金财务、稽核统计、档案管理等。

二、岗位人员分配参保管理:陈滢潇、闫巧、何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员;医疗保险管理:秦明国、邱明;医疗费用审核:冯杨、李佯霖、李梦梅、李幸、冯宇、阙成静、刘艳、方静雯;信息系统管理员:秦明国;基金财务:程其彬、黄丽君;稽核统计:潘冬莉、杨波、黄蕾;档案管理:方丽、王彦蓉。

各岗位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岗位开展工作。

三、岗位职责(一)参保管理股1.认真做好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按照文件规定,做到应保尽保;2.负责指导乡镇、社区经办人员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对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审核;3.负责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4.负责参保登记和变更资料的分类存档和保管;5.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催缴及情况汇总;6.负责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证)的冻结工作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划拨、转移接续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查询;7.负责征收系统与财务、税务的对账工作;8.负责办理异地居住登记人员的退费、管理工作;9.本股室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门诊医保内部管理制度,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成立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设专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基金使用监督、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二)临床科室: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病历记录,确保医疗服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三)药剂科: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药品供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理搭配用药。

(四)财务科: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诊疗标准。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合理、节约、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医疗服务真实、合规。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选择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遵循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检查、治疗等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诊医保统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门诊医疗保险并享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第三条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门诊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确保门诊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医疗服务内容第六条门诊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门诊诊疗、门诊手术、门诊特需病房住院、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等。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享受医疗服务。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保政策,提供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由医保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门诊医保支付方式包括费用结算、医保资金预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标准的合理性和支付方式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性。

第四章医疗服务监管和评价第十四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评价,依法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医保管理工作,包括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结算、医保政策宣传等。

第三条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参保人员自愿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医保政策宣传第四条医院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定期发布医保政策、报销流程、药品目录等信息,方便参保人员了解医保政策。

第五条医院通过举办医保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

第六条医院医保工作人员应熟悉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准确、详细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参保人员就医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医院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院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十条医院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如实填写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确保医疗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保结算窗口,负责参保人员医保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严格执行医保结算政策,准确计算参保人员医保费用。

第十三条医院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确保报销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反馈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门诊医保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医院医保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定期对门诊医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医院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一、医保管理概述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的费用报销和医保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门诊部所有承保的医疗项目和服务。

二、参保人员范围本门诊部医保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4.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5.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6. 其他经政府批准并参与本门诊部医保项目的人员。

三、医保费用报销1. 医保费用范围本门诊部医保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门诊挂号费;- 门诊各类检查费用;- 门诊治疗费用;- 门诊手术费用;- 门诊药品费用;- 门诊康复费用;- 门诊特殊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本门诊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合格的医疗费用。

具体的报销比例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服务进行调整,详细比例请参照医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

3. 报销材料要求医保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门诊挂号单;- 门诊费用清单;- 门诊处方或医嘱;- 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明细票据。

四、医保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规定本门诊部严格按照医保政策的要求使用医保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 资金监管机构医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到医保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本门诊部将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做好医保资金的使用记录和归档工作。

3. 资金使用透明化本门诊部将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五、医保管理流程1. 医保结算流程(1)参保人员在门诊部就诊时,携带本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2)门诊部前台进行费用结算,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并刷卡结算;(3)门诊部向医保机构报销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4)医保机构进行资金核销和结算,将报销金额返还给门诊部。

2. 医保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在就诊结束后向医务人员索取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材料;(2)参保人员根据要求填写医保报销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3)参保人员将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4)医保机构核对申请材料和费用信息,进行报销操作;(5)医保机构将报销款项返还给参保人员。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门诊部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医疗保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确保门诊部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2、保障患者能够享受到合理、有效的医疗保障待遇。

3、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二)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

2、公正性原则:对所有参保患者一视同仁,提供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3、合理性原则:医疗服务的提供应符合医学伦理和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4、效益性原则: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医疗保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架构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由门诊部主任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1、组长职责(1)全面负责门诊部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3)协调解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各科室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科室的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本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政策和法规。

(3)监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符合医保要求。

3、医保专员职责(1)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的各项事务。

(2)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3)定期对医疗保险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一)就医流程管理1、参保患者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医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

2、按照医保规定为患者办理挂号、就诊、检查、治疗、缴费等手续。

3、为患者提供清晰明确的就医指引,告知患者医保政策和报销流程。

(二)医疗服务规范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因病施治,合理诊疗。

诊所医保的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的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诊所医疗保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诊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诊所医疗保障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条诊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诊所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政策;(二)制定和完善诊所医保管理制度;(三)组织医保工作人员培训;(四)审核医保费用报销申请;(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六)处理医保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诊所应配备适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医保业务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参保管理第八条诊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积极宣传和推广医疗保障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第九条诊所应协助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及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诊所应定期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确保其医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诊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政策,合理收取医保费用。

第十二条诊所应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医保费用报销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防止医保费用的违规使用。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诊所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诊所应加强医保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诊所应定期对医保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诊所应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诊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保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诊所应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诊所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诊所医保管理制度模板

诊所医保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诊所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诊所内所有医保患者及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医保患者管理第四条诊所应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患者的接待、咨询、登记、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医保患者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由医保管理人员进行身份核对。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保医保卡、身份证与患者本人一致,防止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患者就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三、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第八条诊所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进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九条医保患者就诊时,医生应根据病情合理开具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得超范围用药、诊疗。

第十条医保患者就诊时,医生应向患者告知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并征得患者同意后签字确认。

四、医保费用结算第十一条医保患者就诊费用结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医保费用,确保结算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医保患者就诊费用结算后,应向患者出具正规发票。

五、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诊所应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医保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医保工作。

六、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医保管理人员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由医保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医生超范围用药、诊疗,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由医生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诊所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诊所医保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诊所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诊所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诊所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诊所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工作人员若干。

第五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诊所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申报、结算、支付等工作;(四)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就诊、用药、收费等工作;(五)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六)定期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保险患者就诊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患者就诊时,应向医务人员出示医疗保险卡(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患者的身份信息,确保医疗保险患者与所持卡(证)相符。

发现身份不符的,应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第八条医疗保险患者就诊时,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确保处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十条医疗保险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有自费项目,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诊所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医疗保险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结算、支付,确保医疗保险患者的合法权益。

门诊报销与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报销与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报销与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医院门诊报销业务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门诊报销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解释1.门诊报销:指患者在门诊就诊后提出报销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由医院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2.医疗保险管理:指医院对医疗保险业务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门诊报销管理第四条报销申请1.患者就诊后,如需进行门诊报销,应填写《门诊报销申请表》,并按要求供应相关费用发票、处方笺、病历等证明料子。

第五条报销审批1.门诊报销申请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医疗保险机构审核环节。

2.门诊报销的审批流程为医院内部初审、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及终审。

第六条报销比例和额度1.患者门诊报销比例和额度将依据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确定,并由医院及时通知患者。

第七条报销支出1.门诊报销金额将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时间段支出到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2.患者可在医院财务部门查询报销进度及支出情况。

第八条报销记录和统计1.医院应做好门诊报销记录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医院应定期向医疗保险机构报送门诊报销相关数据,以搭配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医疗保险管理第九条保险登记1.医院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要求,对患者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并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就诊认定1.医院应依照医保政策要求认定患者的保险就诊资格,并在就诊过程中乐观搭配和帮助医疗保险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结算1.医院应依照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时将结算数据报送给医疗保险机构。

2.医院应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保险基金使用1.医院应依照医疗保险机构要求使用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规行为1.医院内任何与门诊报销和医疗保险管理相关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规行为。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规范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分配和使用,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保险范围门诊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意外、职业健康和计划生育等原因导致个人因医疗费用产生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门诊医疗、诊疗费、检验、检查、治疗、手术、药品费、医疗器械费、中医按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离退休人员是指已经退休或离职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员必须在其所在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用。

三、保险费用门诊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费用标准为固定金额或工资基数的百分比。

个人缴费比例为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一定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四、报销方案门诊医疗保险的报销方案是通过政府规定和管理,调整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以及药品、医疗器械报销范围和标准。

门诊医疗保险基本报销范围和标准由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制定。

五、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是门诊医疗保险制度的关键。

门诊医疗保险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但医疗机构光有收入而缺乏管理体系,不足以保证门诊医疗保险财务的合法性。

对于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医疗保险管理方面,需要建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管理标准,包括:门诊医疗保险的免费咨询和服务、门诊医疗保险财务结算规范、门诊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明确、门诊医疗保险计费标准的统一和规范、门诊医疗保险投诉处理等。

六、政府管理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医疗保险需要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门诊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管理、门诊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和报销标准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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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就诊时须提前出示本人医保卡以证明其医保身份。

二、我门诊医保收费系统目前只接受泰山区和岱岳区及市直医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

患者交费时医保卡需和缴费单一起拿出。

三、门诊医生接诊后必须严格按照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登记。

四、接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首选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及治疗。

凡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检查及治疗,需提前告知患者,并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报销后及时登记台帐,并由患者签字认可。

六、月末及时整理本月报销资料,于次月15日前送交上级医保管理部门。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1城镇职工
(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计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足额补缴欠费或者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以下情形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在签约定点之外的就医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享受门诊慢行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治疗相应病种的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其他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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