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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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定
债务人应在债权人将外债资金汇入外债专户后5日内携带提款凭证或外债专户收帐通知单、外债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及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
附件四(M):
不合格
合格
合格
(原件)

5
外债签约情况表
(原件)

(复印件)

备注一:
请企业按上述顺序叠成2份材料(其中,1份按外汇局保留材料,1份按应退回企业材料),分别夹好,然后一并交给业务人员办理。
备注二:
1、业务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O);
2、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O);
3、与外债签约即时登记一起办理时,其业务办理手续请参阅《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及外债账户开立》。
四、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在办完外债签约手续后,即可办理外汇账户开立手续。
(二)审批时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需保留的材料
退回企业的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
(原件)

2
业务申请/审批表
(原件)

3
开户申请书
(原件)

4
外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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