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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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

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纪法衔接。

保持惩治腐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做好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全校各级组织和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学校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统领全工作,督促指导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

第五条学校X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对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坚持纪严于法、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真正体现对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一文库()/论文其他/综合论文〔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呢?笔者认为:必须在“早”“小”上下功夫。

运用“四种形态”,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

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

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初核的初核,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决不能不教而诛、养痈遗患,放任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必须在“严”上下功夫。

要按照纪在法前、依规治党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新修定的《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

《党纪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碰触的底线。

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各级纪委进一步树牢“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严肃执纪问责,既要查处实体违纪,也要相处程序违纪。

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从严执纪”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必须在落实“两个责任”上下功夫。

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坚守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

要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编牢规章制度笼子,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要率先垂范,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民主生活会,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摘帽”。

抓监督责任这个“刀把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扬善惩“恶”。

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

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

管理科学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陈磊李博雯程子华一、实施背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更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作为国有民生企业,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上来,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贯彻到基层党组织,使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在巡视巡察、信访举报中发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存在一些廉政风险和违规违纪问题。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公司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对“四种形态”采取忽视和抵制态度。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管得太细太严,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认识不到“四种形态”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

另一种倾向是缺乏对问题线索的科学研判,缺乏对企业的总体把握,机械地处置问题线索,容易影响“四种形态”真正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目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以下难点和阻力:(一)思想上存在疑虑。

“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工作形式上的创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新理念、新要求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

少数党员干部和员工对咬耳朵、扯袖子心存介蒂,甚至认为廉政谈话中的打招呼、早提醒一定是跟有关线索和问题牵扯在一起的,主观上觉得有被审视的感觉,心里会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虽然相互之间也会红红脸,出出汗,但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顾及情面的成分较浓,在正衣冠、照镜子方面还蒙了一层面纱,剖析不够全面、彻底,不能完全帮助同志正视缺点和不足。

(二)方式上缺乏创新。

基层纪检部门因受以往执纪问责工作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党政纪处分较多,针对“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运用不足,在运用实践中,局限于警示谈话的形式开展,缺乏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其他组织措施的能力,抓早抓小、关口前移上的效果体现不充分。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175社会治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再次强调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

本文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充分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

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

“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但通过调研,发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还存在不同类型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方面:思想认识方面。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发布时间:2022-01-21T06:15:45.25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9期作者:任寅祥[导读] 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摘要:党对于“四种形态”的推出和实践,是从党的历史以及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出来的。

这是党内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推动党治理的发展目标和根本要求,必须要严格深化纪律审查的相关工作,分析和探究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整理和改进,进而可以使党保持良好的党风建设。

关键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实践;思考;分析探究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思考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推出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5年的调研期间首次提出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且强调了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后来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也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出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包含了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

该体系的建立,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生态得到友好保护的关键措施。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意义“四种形态”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思想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这是通过对管党和治党的实践经验,所总结出来的一种具体应用。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1212019.5MEC 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

“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

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

“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1)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二种形态: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第三种形态: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的原则:(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三)刚柔并重,宽严相济;— 1 —(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定期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把“四种形态”的运用纳入纪委书记年度履职工作考核。

第二章运用第一节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研判分析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处置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轻微不需要问责的,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针对当事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不需问责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可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之一,包括警示教育、批评教育、帮助教育和惩戒教育。

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达到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的目的。

首先,警示教育是通过典型案例、警示记录等向党员干部普及纪律法规,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

在运用警示教育时,可以通过组织警示教育专题讲座、阅读警示教材、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党纪国法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其次,批评教育是通过批评、批评谈话等方式对违纪干部进行教育和警示。

在运用批评教育时,要注重方法和方式上的灵活性,根据个案的严重程度和性质,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与方式进行批评,使违纪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帮助其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同时,要注重批评的科学性,通过准确的问题分析和真实的材料,使批评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帮助教育是通过对违纪干部进行帮助和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运用帮助教育时,要注重帮助的及时性和个性化,根据违纪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帮助措施,例如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

同时,要注重帮助的持续性,通过培训、交流、经验分享等方式,帮助违纪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其重新走上正轨。

最后,惩戒教育是通过给违纪人员以相应的处分和惩戒,让其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在运用惩戒教育时,要注重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根据纪律条例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并及时向组织和社会公开。

同时,要注重惩戒的针对性和震慑力,通过惩戒来严肃纪律,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除了以上四种形态,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运用监督执纪方法,例如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强化批评教育的实效,深化帮助教育的内涵,加强惩戒教育的力度,形成一种有针对性、有效性强的监督执纪方式。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

践行四种形态实施方案篇一:“四种形态工作措施学校党支部贯彻《四种形态》工作措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

“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

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

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理论专题学习、书记上党课、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

“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转发区委、局党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坚持开展每月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

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苗头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积极营造“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氛围。

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作风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双节期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任学飞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4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攻略”上做出的战术规划。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是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细化。

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

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由“盯违法”向“盯违纪”、“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真正体现和落实全面治党的要求。

有效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王长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15期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5-121-02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任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有利的措施,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四种形态” 精准运用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

“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

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

“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措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措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措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措施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采用的四种处理措施,它们分别是:
1. 轻处分:轻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条规的党员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轻微处理措施,主要目的是教育、引导党员改正错误,并对其进行警示。

2.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对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所犯的一般性错误进行口头批评和教育,要求其认真对待错误行为,吸取教训,不再犯同类错误。

3. 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条规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措施。

党纪处分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4.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党组织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四种形态处理措施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党的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惩治腐败的目标。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责任,而反腐败、反浪费的斗争也是不断进行的。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营改增、提高企业效益、降低招投标成本、破解政策实施难题等问题,必须加强监督执纪工作,规范企业行为,落实企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相应对策。

一、警示教育型警示教育型监督执纪是通过对失责、渎职问题的通报批评、整改落实、严肃处理等方式,引导企业重视责任意识,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此,国有企业应把握两个重点。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和业务过程规范,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压实责任、落实责任。

首先要加强考核约束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考核,通过项目考核、职业资格认证、差异化激励、人才培训等方式,强化岗位责任、提高岗位能力,打造岗位精英。

其次,开展规章制度全面检查,制定全员行为守则、工作标准、流程规范、考核评价等制度,让制度成为企业日常管理的有效工具,让员工在制度约束下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此外,加强纪检协助力度,强化督促检查、作风建设、信访举报等工作,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规范、创新的企业文化。

二、问责追责型问责追责型监督执纪是通过问责、处分等手段,树立警示,惩治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加强企业管控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对此,国有企业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落实问责标准,建立问责机制。

精心制定问责标准,不断完善问责目录、规范程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根据企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将问责标准贯穿企业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中,筑牢问责制度体系框架和制度执行保障机制。

二是落实问责权限,明确问责流程。

建立起问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透明公开的问责体系,制定行为规范、流程规范、职责规范,实现问责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问责流程规范有序,不鱼目混珠、盲目扯皮,让问责真正落实到位。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五条工作目标: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制度建设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旗帜鲜明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树立“纪检机关也是干部之家”的理念,把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应根据不同情形,对照“四种形态”“四、三、二、一”十个刻度分别采用不同方式处置(详见附件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保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第一种形态是约谈函询。

约谈函询是指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约谈,了解情况,敦促其认识错误,争取其悔过自新。

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常规形式,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帮助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约谈函询时,应当注重方式方法,注意言辞态度,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做到严格要求、关心帮助相结合。

第二种形态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要求其认真检讨错误,严肃党纪,以后不再犯。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应当坚持原则,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坚决纠正错误,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三种形态是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揭露其错误行为,教育党员干部,警示全党。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戒和警示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通报批评时,应当坚持原则,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揭露问题的本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第四种形态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查,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组织处理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党的纪律和尊严,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权益。

总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重要方式。

我们要深刻认识监督执纪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监督执纪的各项规定,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必 须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强调用好前两种 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后两种形态。对极 个别严重违纪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 按照第三种形态的要求。坚持从严执纪, 依纪依规给予其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用重处罚的方式促其深刻反省、悬崖勒马、 回头是岸;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按 照第四种形态的要求,予以坚决查处,及 时移交司法机关.持续强化“不敢腐”氛 围,充分发挥惩戒和震慑作用。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准确 运用
1加大责任落实力度抓做好党风康 政建设
“两个责任”的落实是准确运用监督 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国有企 业党委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 本质,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
念,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切实 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聚焦主责主业, 切实履行好监督执行;党委班子成员要切 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责任,在做好所在 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的同时。切 实抓好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 坚持不断夯实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 制。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定政治站 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能否准确运用好监 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工作的重要标准, 切实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将 “四种形态”的要求运用到监督执纪的各 个环节。做深做细做实。在监督执纪问责 过程中,真正体现真管真治、敢管敢严、 长管长严的精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加 强党对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推动国有企业 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业绩。 参考文献: [1]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U】.中国纪检监察,2015(24):26—29.
2强化教育引领提高思想认识 要坚持教育引领,切实加强警示教 育,结合基层支部的常学习、党课教育、 党员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等各类廉洁 从业教育,有针对性地改进学习教育的 方式。提高教育的效率,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防腐拒 变的思想防线。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切实做 到自我防患于未然。 3加大线索处置力度严肃监督执纪 问责 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是发现违规违纪问 题线索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途径。 既要不断拓宽信访举报通道并且保持其畅 通。更要认真核实处置,严肃执纪问责。 一是要拓宽信访通道、提升处置能力、严 肃追责问责,切实依靠群众的“雪亮眼睛”; 二是要擅于从信访举报和网络舆论中发现 问题。并且能认真地分析判断;三要严格 按照党纪党规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组织或 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4强化自身建设。打造过硬的纪检监 察队伍 践行监督执行“四种形态”是对纪检 干部理论素养、思想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 的考验,毖须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是要切实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三条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1。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202023年5月下 第10期 总第406期能源科技| TECHNOLOGY ENERGY0引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课题。

本文拟从工作实际出发,阐述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思路。

1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主要做法1.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四种形态”的学习贯彻落实党委通过开展专题学习会、讨论会等方式,强化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做到以上率下,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同时,安排各党组织分别召开专门学习会,在党员干部职工中坚持学习日制度,强化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初步形成了级级抓贯彻、层层抓落实、人人抓学习的良好氛围。

1.2准确把握运用,促使“四种形态”工作方法的转变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结合所学内容,立足岗位实际,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从而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监督执纪问责。

1.3成立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防微杜渐抓源头治理成立作风督查办公室,下设3个督查小组,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联系服务群众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处理,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1.4建立健全机制,突出审查重点盯紧和严惩违纪少数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少数”,重点治乱“拔烂树”。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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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

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

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

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

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

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第二十一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各种形态的转化第二十三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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