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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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部分,不仅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公正,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意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税务事务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一些具体领域和细节上仍存在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存在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足,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三)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三条宁波市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规则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操作规范,一般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则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的一种规则。

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来阐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步:权利基础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权利基础在于法律。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同时,也为其规定了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行使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处罚。

第二步:裁量标准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标准是根据损失程度、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主体故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由于每一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也要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区分。

第三步:裁量权的应用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利,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

如果违法主体有正当理由或者事实情况属于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也要予以考虑和体现。

第四步: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包括违法主体的听证权、申辩权、申诉权,在报告、决定前必须着重公开,并对外透明化其处理方案。

第五步:监督和制约为保障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滥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十分重要。

应当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以此保障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规则,为税务机关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方面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制约。

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税收的合法收缴和有效管理、增强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 方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 政令的畅 通、 公共利益的实现, 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 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 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的情形下, 相对人的权 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 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 身的“ 自由” 属性来看, 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
法定的, 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主要有通过保障纳税人权 利、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正当税务行政程序等方式。其中重点是正当 税务行政程序。
就是说.既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 也可以是三倍的罚款
等。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 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 方式上, 由 有自 裁量的权力, 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 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
所以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 自 是相对的, 但“ 由” 必须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予以控制, 达致行政法治的目 以 标。
四、 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 权的对策
具体到税务行政方面来看, 与税务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行政 复议法》《 、 行政处罚法》 等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约束功能, 这是
对此有讨论的必要。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
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 自由选择和不同 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过大、自由裁量行为过多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防范目前,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两种,其中,罚款是当前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受处罚的轻重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只有笼统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根据违法程度自由选择。

如《税收征管法》中多处规定,对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对违法违规税额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限,在此权限内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合法的,但却存在着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

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多处可见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倍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下罚款”等字样规定。

笔者认为,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自由裁量行为过多,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弊端:一、容易造成处罚不公同样的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同样的违法后果、认识态度,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可能有不同的处罚决定。

有的可能处以近万元的罚款,有的却可能只罚几百元甚至免于处罚。

这种处罚差异不仅存在于地区间,也存在于一个县(市、区)分局,甚至一个科(所)内,这显然与税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二、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税务行政执法力度为了达到少罚或免于处罚的目的,不少纳税人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税务机关大摆困难,甚至找熟人、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少缴罚款的目的。

为了提高效率、尽快执行,摆脱更多的干扰,视其情节应处一千元罚款的,税务人员却往往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五千元,待对方申辩后再慢慢降至一千元。

不少税务人员认为:反正罚五千、罚一千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既不违法,又顺水推舟卖个人情,被处罚者感到心理平衡,执行起来也快捷得多。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2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概念释义‎2.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2.1.1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理论界没有‎统一界定。

欧美国家侧‎重详述自由‎裁量,很少明确界‎定自由裁量‎。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裁量”是为法官及‎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必须‎的情况下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这种裁量行‎为或不行为‎不能被推翻‎。

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倾‎向于行政自‎由裁量的狭‎义概念,他们认为裁‎量是在事实‎要件已确定‎的条件下,法定对于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

德国行政法‎将行政自由‎裁量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区分开,他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应在被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之‎内,从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排‎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近年来,大陆法系不‎断拓宽行政‎自由裁量范‎围,例如,德国承认行‎政计划中的‎裁量;日本学者虽‎然在界定行‎政自由裁量‎上受德国法‎影响较大,但更接近于‎英美。

日本学者室‎井力先生在‎《日本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将行政自由‎裁量定义为‎由于行政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一界定和‎英美学者较‎为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利只‎要没有受到‎法律完全拘‎束,便可以享有‎裁量权。

室井力还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行为、行政契约等‎各种行政活‎动之中。

”【1】我国理论届‎通常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按照立法目‎的以及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2】。

其中,“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包括认定事‎实和解释法‎律条文,与“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并列。

三要素之中‎都有裁量。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明确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

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行政裁量权,它常常被理解为: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作出决定的行政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对它的行使是在有弹性空间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确定的、无可选择的,则无裁量权而言。

在税收领域,以《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可以”、“情节严重的”等字眼明显可以看出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率又非常高,如何来把握呢?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执法人员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这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对法定限度的准确把握。

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拿到工商执照的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基层税务部门,我们一般按最低额度掌握,也就是罚款20元。

这一处罚额度是由各省、市国税局下发通知进行了特定区域的一个统一。

由于大众对税收的高度关注,在国税部门,对于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定限度都层层规定,在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核定时,只要不是属于大要案,一般都从轻处理,比如罚款亦是按最低罚款金额掌握。

这种操作固然使得国税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较大的规范,但同时又滋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处罚从轻导致纳税人产生轻视思想,所以现在大量存在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合理避税。

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把握非常重要,要把握一个“度”,不能失了法治,又要兼顾大局。

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思考

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思考
财税 经 贸 2 0 1 3年 1 1期 ( 中)
完善税务பைடு நூலகம்政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思考
陈徐 静
( 华侨大学 福建 泉 州 3 6 2 0 2 1 )
摘要 : 税务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最为重要的执法权力之一,其行使 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 的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税收执法来看 , 税务机关行使 自由 裁量权存在的主要 问题是滥用 自由裁量权 ,扰乱 了税收征管秩 序。因此 ,应从 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 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健全税务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司法审查制度 等方面加强对税务行政 自由裁 量权的制度控制。 关键词 :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
务行 政 自由裁量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税务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救济 可 以分 为行政救 济
和 司 法救 济 。但在 实 际 中 ,纳税 人对 于 自 由
行政复议 中的作用 , 改变相对人在信息和力 量等方面 的弱势地位。
( 三) 创新税务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司法审
查 制度
与国家税款征收权 的实现。在当前 的税 收执 法实践 中,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现象频发 , 侵害 了税 务行政法 律关系 主体 的利 益 。因 此,探讨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 的原 因,并运 用法律这一有效手段对其加 以规制 , 对于税 收执法 实践 的发 展具有重 要的现 实指导 意
唤着税务行政主体行使斟酌 、 选择 、 决定权 ,
共同构成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
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指导。 对税 务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法 律控制是

由于行政机关有大量的行政 实践经验 ,
行政机关有可能进一步 “ 提炼”出具有实 际
二、 我 国税 务行政 自由栽量权 存在 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作者:张雪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2期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研究成果
预测未来研究成果,探讨该领域未 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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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完善立法,明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
1
明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 其行使的标准和依据,避免滥用和误用。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的税 收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
3
加强法律监督和审查机制,对税收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标 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
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
国家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等 进行具体规定。
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完善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制度
01
建立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纳税人申诉、申请救济等 权利保障制度。
02
完善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
的法律救济途径。
加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力度,对不当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的
03
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税收自由裁 量权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税收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当行使税收自由裁量 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
05
结论
研究回顾
前置条件

浅析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浅析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浅析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摘要】由于要增强税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要给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裁量自由性,但是如果权限赋予的过大或者不够明晰,就会违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因此合理的控制税收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势非常有必要性的。

【关键词】税收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根据事实的基本情况,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制度标准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法律设置自由裁量的目的是给法律增加灵活性,使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能灵活的适应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

一、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式(一)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规定了处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税务机关只有依据本规定和违法造成的后果,选择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处罚。

(二)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部分就体现了对逃税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例如《税收征管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轻重来认定所承担的后果,又很多条款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情节,但是对什么情节算严重并无明确的界定,只能由各地的税务机关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来判定该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三)对核定纳税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应提供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但是具体应如何选择核定方法、选择哪种核定方法,有关的细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二、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一)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宽泛全国人大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留下了一定的弹性裁量空间,以便于法律的实际操作。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思考

指任 何事情应在 当局 自由裁 量权范 围内去行使 , 而不是按照个
使 已成 为税收行政执 法 中迫切需要解 决的突 出问题 。党 中央 、 国务 院高度 重视规 范行政裁 量权 工作 , 全 面推进依 法行政 在《
人观点行事 , 应按照法律行事 , 而不是 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
的和固定 的 , 而不是 独断 的、 模糊 的 、 幻想 的 , 它必须在所 限制
节 。因此 , 规范税务行政裁 量权 对加强和规范税 收执法具有十
近 年 来 , 规 范 税 务 行 政 裁 量 权 , 级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了 积 为 各 第 二 , 理 行使 。税 务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裁 量 权 时 , 仅 应 当 遵 合 不 循 法 律 规 定 , 且应 当 符 合 立 法 目的和 法 律 原 则 。 如 : 全 面 而 例 要
( ) 政 自由裁 量权 二 行
院的文件保持 了一致 。 对 于税 务行 政裁量权 , 应当明确 的问题是税务 行政 裁量权
的具体范 围和内容 。 务行政裁量权贯穿 于税 收执法 的方方面 税
参 照一 些文献 , 行政裁量权也可 以被理解 为行 政 自由裁量
面 , 如行 政处 罚 、 政 强 制 、 政 许 可 、 款 征 收 等 等 。 且 就 例 行 行 税 并
和 腐 败 , 响 纳税 人 的 满 意度 。因此 , 范税 收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行 影 规
的必然要求。何谓行政 自由裁量权?美 国布莱克法律词典 将其
定义为 “ 在特定 的情况 下 , 依照职 权 以适 当和公正 的方式做 出
作为的权力 ”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 勋爵指出 : 自由裁量是 “
权 , 国家赋予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幅度和范围 内所享 是 有 的具 有一定选择余地 的处 置权力 , 它是 行政 权力的重要组成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研究》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研究》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研究》一、引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税收管理权力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法律适用自由,更是衡量税收公正性的重要标志。

如何将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避免滥用,维护税法的公平和公正,已经成为法学领域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漏洞,提出改进建议。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针对具体情况灵活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权力。

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性,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行使;另一方面是主观性,需要由行使者在实践中依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滥用、过度使用或不足使用的情况;同时,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税法的公平和公正,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保障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最后,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税收管理。

五、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为行使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要加强对滥用、过度使用或不足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4、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2、限期内未改正,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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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概念释义2.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2.1.1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理论界没有统一界定。

欧美国家侧重详述自由裁量,很少明确界定自由裁量。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裁量”是为法官及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必须的情况下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这种裁量行为或不行为不能被推翻。

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倾向于行政自由裁量的狭义概念,他们认为裁量是在事实要件已确定的条件下,法定对于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

德国行政法将行政自由裁量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区分开,他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应在被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之内,从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排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近年来,大陆法系不断拓宽行政自由裁量范围,例如,德国承认行政计划中的裁量;日本学者虽然在界定行政自由裁量上受德国法影响较大,但更接近于英美。

日本学者室井力先生在《日本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将行政自由裁量定义为由于行政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一界定和英美学者较为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利只要没有受到法律完全拘束,便可以享有裁量权。

室井力还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行为、行政契约等各种行政活动之中。

”【1】我国理论届通常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按照立法目的以及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2】。

其中,“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包括认定事实和解释法律条文,与“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并列。

三要素之中都有裁量。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明确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

通过这一概念,我们看到裁量有两个层面的自由选择:一是在行为选择上,可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二是在选择作为确定的前提下,对作为的幅度、作为的时间和作为的程序作出自由选择。

2.1.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行政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的必然结果,其存在有客观的社会基础。

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主要有六个:一是现代社会形势变化迅速,立【1】室井力. 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7【2】】姜明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1993,(1):44【3】江正平,何立慧.行政法学[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79法机关预见性不够,只能授权各行政机关根据形势变化因地制宜作出客观的决定;二是现代社会情况十分复杂,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而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强求一致而实行“一刀切”;三是现代行政技术性较高,议会缺乏制定专业性法律的能力,往往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目的等,由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四是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规范所有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五是现代行政活动领域较广,无现成经验参考,行政机关不得不作出试探性的决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六是法律的制定往往涉及到各种价值判断。

从理论上讲,价值判断应该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但由于议员分别来自不同党派,每个议员的观点与所代表的利益难免互相冲突,国会有时无法协调各种利益和汇总不同观点,综合提炼出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共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困难,国会会尽可能地授权行政机关,让他们根据公共利益和客观需要,采取适当的或必要的具体措施。

”【1】2.2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及要素分析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笔者对税务行政裁量权作出如下定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546-547.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评价决定在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合适的方式或手段实施或决定不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一种“能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表现在税务管理领域,因此,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诞生起,既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性内容,还具有特殊的含义。

2.2.1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主体根据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实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其名义主体是税务机关,实际主体是税务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两者有机统一,构成了税务行政裁量权完整的实施主体。

作为税务部门的一部基本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范围,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征管法》以成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并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并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范围。

当然,从权力的实际行使来看,税务机关的职权最终都需落实、分解至其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只是名义主体,其工作人员才是实际主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连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行政主体。

2.2.2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特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裁量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本身必然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特性,比如其权力由法律赋予、权力行使过程受到控制以及长期性存续等,但是它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1.裁量主体数量众多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原有的税务机关一分为二,自国家税务总局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个别省市如上海除外)以下分为两个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模式,主要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管理,地税系统实行双级管理模式,由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地税机关共同管理,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垂直管理。

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政务公开-行业概况”一栏下可以看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3414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19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346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

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25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73个直辖市区局、94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86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1932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5186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637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2190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

税务机关机构庞大,人员数量众多,在如此庞大的机构中,除了工勤人员外,绝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数量众多。

2.裁量范围广泛《征管法》作为指导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全文共六章九十四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其余四章为法条主体部分,在这四章中,每章都包含有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据笔者统计,在第二到第五章的八十八条中,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大概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三分之二。

据此可得出结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几乎贯穿了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所有程序、所有环节,从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始,到申请领购发票、进行纳税申报、申请税收减免优惠、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直至注销企业,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

3.裁量影响深远2013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施行。

《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我国现有税种将由19种减少到18种。

在现有的18个税种中,除了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外,其余税种均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税收关系着国计民生,税务部门的征税对象,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每个部门、每个法人、每个个体都可能具有纳税义务,因此,税收的影响范围巨大,每一次的税收征管行为,都会带来深远影响。

而伴随着税收征管行为,每一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4.裁量内容多变1994年,中国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04年开始,新一轮税制改革又拉开序幕,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营业税新条例颁布、营改增全面扩围等一系列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出台,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正在逐步走向深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中也一再强调完善税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更加强调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更加强调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

在未来,税种体系的调整、税收政策的变化、分税制的完善、税收征管的规范、税务稽查的强化,必然引起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变化,裁量内容也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而呈现出多样性。

2.2.3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分类1.依行政职权性质划分在理论界,行政职权依其性质,被分为:立法权、决策权、决定权、许可权、命令权、检查权、强制权和处罚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职权在具体领域的表现,贯穿于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始终,也同样可以将其分为税务立法、税务决策、税务决定、税务许可、税务命令、税务检查、税务强制和税务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举例来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授权,自主制定一些具体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制度等,也可以对某一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性解释,这就是税务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再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罚比例,这就是税务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2.依税收征收管理环节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导我国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共分为六章九十四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其余四章分为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这四个方面呈现出一种程序上的连续性和过程中的递进性,其实质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四个环节,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从这个层面上讲,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可以分为税务管理自由裁量权、税款征收自由裁量权、税务检查自由裁量和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四大方面。

比如在《征管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没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这一款中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时,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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