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四条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管理形式及权限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和行包运输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农村道路客运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货物运输、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案和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率及浮动幅度,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审定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班线。
(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含浮动部分)。
(三)在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四)跨省份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两省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州(市)、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州(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客运价格水平衔接后确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客运线路起讫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后拟定,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行业管理第一节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第二节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运输交通工具的注册、审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设施应当合格并经常检查维护。
第三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节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
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章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将受到打击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运输价格管理运输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恶意抬高或打压价格。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价格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颁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规范运输道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道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运输道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备,如卫星定位系统、紧急制动装置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九条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条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运输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运输企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指中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到道路运输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于1984年首次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于2001年生效。
以下是针对该条例的解析。
一、条例概述道路运输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49条,明确了道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价格管理等。
主要目的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有序和规范。
二、运输经营许可1.许可范围该条例规定了必须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业务。
这些业务包括客运、货运、租赁等多个方面。
2.许可条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批。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车辆数量、驾驶员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条件方可获得许可证。
3.名录公示该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每年公示一次已经获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向社会公开。
以此来监督和管理道路运输市场。
三、运输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保障道路运输业务中,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该条例规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运输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立即予以淘汰。
2.事故处理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事故。
路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立即处罚。
3.评价制度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从统计、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四、运输价格管理1.价格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是近年来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条例对运输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定,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依据供需关系、成本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运输价格。
2.价格监管为了解决行业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的问题,该条例建立了价格监管机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进行监管,保证价格的公正、合理。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之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能够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运输管理费征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运输管理费标准应公平合理,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
2. 透明公开: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依法征收: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应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4. 逐步降低:在确保运输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逐步降低运输管理费标准。
第二章运输管理费标准第四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应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分为以下类别:1. 道路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等。
2. 水路运输管理费:包括沿海、内河、远洋等运输。
3. 铁路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等。
4. 航空运输管理费:包括客运、货运等。
第六条各类运输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运输管理费标准应定期评估调整,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章运输管理费征收程序第八条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实行先征后返、分段计征、逐级上缴的原则。
第九条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流程、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如实申报运输收入,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运输经营者的运输管理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运输管理费减免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运输经营者,可以申请减免运输管理费:1. 新成立的运输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2. 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3. 承担救灾、抢险、抗灾等特殊任务的;4. 其他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输费用规定
汽车运输费用规定一、运输费用的基本构成汽车运输费用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车辆运输费用:包括车辆的燃料费用、维护费用、车辆保险费用等。
2. 驾驶人员费用:包括驾驶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
3. 道路通行费用:包括过路费、桥梁费、隧道费等。
4. 装卸费用:包括装车和卸货的费用,包括人力费用和设备费用等。
5.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停车费、过夜费、维修费用等。
二、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汽车运输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1. 距离:运输的距离远近是决定运输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常来说,运输距离越远,费用也越高。
2. 货物重量:运输的货物重量也是影响运输费用的因素之一。
货物重量越大,所需的燃料和运输设备也越多,因此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3. 路况和交通情况:道路的状况和交通情况也会对运输费用产生影响。
如果道路状况良好、交通流畅,运输成本相对较低;而如果道路拥堵或有其他不利因素,运输费用会相应增加。
4. 季节和天气:季节和天气条件也会对运输费用产生一定影响。
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如冰雪、大风等,运输成本会增加,因为需要采取更多的安全措施。
三、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确定,常见的方式包括:1. 一次性支付:运输服务提供方在运输完成后一次性收取运输费用。
2. 分期支付:将运输费用分为若干期,按照提供服务的进度进行支付。
3. 按运输量计费:根据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进行计费,每单位货物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
4. 按里程计费:根据运输的里程进行计费,每运输一定距离收取一定费用。
四、运输费用的合理性评估运输费用的合理性评估是确保运输过程的公平和合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运输费用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市场价格水平:了解市场上类似运输服务的价格水平,以确定运输费用是否合理。
2. 服务质量:评估运输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包括准时性、货物安全性等,以确认运输费用是否相符。
3. 成本核算:了解运输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包括车辆、人力、燃料等成本,以确保收取费用的合理性。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法规名称: 汽车运价规则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性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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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
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
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三条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
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 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