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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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l、1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普通(电工作业),矿山电机车,矿山绞车,安全员,瓦斯检测,焊接工,爆破员、监炮员、押运员、仓管员,通风工,主通风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电瓶车司机,井下电钳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推土、装载机司机等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3.6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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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标准表生产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人员范围②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运输副总、通风副总、煤矿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6人)“六长”学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及副职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任职资格总工程师以上职称)条件程师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配备要求必须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人员范围b类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人员条件配备要求人员范围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件配备要求建设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开拓(掘进)副总、通风副总、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4人)同生产矿井同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矿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机电、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责人。

学历: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职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同生产矿井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至少35人至少29人煤矿从事矿建、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煤矿从事安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量、量、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的工作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为了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负责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等工作。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煤矿井下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工作。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人员,进行煤矿瓦斯浓度的检测、分析和报告。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对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操作煤矿提升设备,保障人员和物料的安全运输。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人员,操作采煤机或掘进机进行煤炭开采或巷道掘进工作。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负责煤矿瓦斯的抽采和相关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9、煤矿防突作业人员,预防和处理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10、煤矿探放水作业人员,进行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师资力量。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

3、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充分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依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特种作业岗位上从事特定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井口、井底监察、井上机电等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管理及安全保护等进行规范。

三、招录与培训1. 招录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在职业健康体检中符合相关要求。

2. 培训管理煤矿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等内容。

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与知识保持更新。

四、考核与证书发放1. 考核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

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结果按照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2. 证书发放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由煤矿企业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应包含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岗位名称、有效期等信息。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更新,过期证书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五、管理与安全保护1. 管理要求煤矿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考核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煤矿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 安全保护煤矿应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用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用具。

六、违规处理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作业规程、操作不当等情况,煤矿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暂停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关于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本安全”的人才储备基本要求 公司领导:依据【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平市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政发【2011】170号)的文件精神,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才储备须基本具备如下要求:文件精神,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才储备须基本具备如下要求: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了国有煤矿(30万吨以上)最少人员配备要求》万吨以上)最少人员配备要求》序号 工种工种人数人数 学历要求(煤炭相关专业) 备注备注1六长六长6专科以上;本科40% 2015年前本科不少于50%研究生7%总工程师需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中级职称以上称;其他中级职称以上2 副总工副总工 6专科以上;本科40%2015年前本科不少于50%研究生不少于7%中级职称以上中级职称以上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18 中专以上;专科40%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55%本科不少于25% 初级职称以上;初级职称以上; 安全部:8名,其他科室工区负责人煤炭专业10名4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1中专以上中专以上采矿6名、地质4名、测量4名,机电4名、通风3名5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152 中专以上;中专以上;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12% 中级技能(4级)以上;安检员20名、电工25名、爆破工16名、监测监控12名、瓦斯检查20名、提升司机15名、采煤机司机10名、掘进机司机14名、探水工12名、电机车司机8名5 班组长班组长 16中专以上;中专以上;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12%中级技能(4级)以上;级)以上;6特有作业人员特有作业人员 150高中或技校以上;高中或技校以上;2015年前中专不少于50% 初级技能(5级)以上;级)以上; 采煤工、掘进工、打点工、把勾工、绞车司机、运输工、泵站司机、设施工等工、泵站司机、设施工等附件: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员配备: 1、30万吨以上万吨以上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除负责人外不少于6名。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一、概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工作环境下的高风险作业的人员,他们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以及高度的责任心。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特种作业工作顺利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根据特种作业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特种作业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登高作业人员:主要从事高空作业,如悬崖垂直作业、建筑物维修等。

2.爆破作业人员:主要从事爆破作业,如矿山爆破、建筑拆除等。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主要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如起重机械操作、危险化学品操作等。

4.井下作业人员: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如煤矿井下作业、隧道施工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适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法定适龄范围,确保他们具备从事特种作业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合格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或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明书。

3.保护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享有法定的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他们的作业环境安全。

4.监控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需要进行监控,用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并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职责与义务:1.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循安全操作流程。

2.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

3.配合用人单位的安全监控和检查,提供必要的作业数据和信息。

4.及时上报作业中的问题和隐患,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与教训总结。

五、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1.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得到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培训,保障其安全和健康。

3.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作业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DB 37/T 1913—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地方标准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井下电气作业
井下电气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转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井下爆破作业
井下爆破作业是指使用炸药等爆破器材,对矿井坚硬岩石进行爆破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三、安全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是指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检查作业。

四、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是指对煤矿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操作,包括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五、尾矿库作业
尾矿库作业是指对矿山的尾矿进行堆存、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作业。

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尾矿库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煤矿井下安全监控人员、煤矿井下测量人员、煤矿井下爆破人员等。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并加强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由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

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和操作工作设备和工具,做到安全第一。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特种作业区进行工作,不得进入禁区和危险作业区。

第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煤矿安全演练,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必须按照工作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上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逃生和自救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在离岗时将工作区域和工作设备做好交接,并记录下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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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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