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合集下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及其法律地位
•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 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 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标准; •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
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
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消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 (1)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 全文强制;
• (2)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 中的黑体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 2. 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 • 基础标准: 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
标志标准; • 通用标准: 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
检测技术通用标准、施工安全通用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 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 程监理规范》; • 专用标准: 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 一系列专用标准。
• 3. 我国标准的四个等级 • 1)国家标准GB/×××××--×××× • 2)行业标准DL/T××××--×××× • 例: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建筑安全强制标准

建筑安全强制标准

建筑安全强制标准
建筑安全强制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2. 安全机构和人员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配备,以及安全生产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等。

3. 安全技术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

4. 设备和设施管理: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采购、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以及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绩考核:包括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以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分项考核内容的管理。

此外,建筑安全强制标准还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法规,通过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发布办法》,强制性标准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才能得以发布。

这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专业委员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立标准制定组织;制定标准草案,并进行公示、听取意见等程序;进行标准审核、审定和发布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应当保障标准制定的透明、公正和科学性,确保标准质量和权威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事故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强制性的建筑结构标准可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建筑负荷和设计要求等方面。

强制性的材料标准可以要求使用质量优良、适用性强、环保的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的施工工艺标准可以规范施工过程,确保建筑过程中不发生差错,提高施工效率。

强制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可以保障施工员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减少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除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可以起到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重作用。

例如,在建筑结构标准方面,新技术的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在材料标准方面,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可以推进材料行业的规范化和品质提升,同时也可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然而,固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显然是不够灵活的,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

因此,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标准和规范,以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发展。

总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不仅对于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和公共安全的保障有巨大的作用,也可以促进科技进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多方面的发展。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

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余项。

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1998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和安全)目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21)⑵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125)⑶钢结构施工质量 (139)⑷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147)⑸木结构施工质量 (155)⑹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161)⑺设备安装质量 (163)⑻施王安全要求 (175)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 一般定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土及验收规范》GBJ202-831.0.3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人基坑(槽)。

4.2.2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规范等多个方面,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强制性标准。

首先,建筑材料是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国家对建筑材料制定了一系列
的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方面。

比如,钢筋的强度、水泥的标号、砖瓦的抗压强度等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其次,施工工艺也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对施工工艺也有一系
列的强制性标准。

比如,混凝土的浇筑、钢结构的焊接、管道的安装等都有具体的施工标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另外,设计规范也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
排水设计等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安全系数、荷载标准、排水设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工程建设中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比如环保标准、消防
标准、安全标准等,这些标准都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建成的建筑物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规范等
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word版本,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修改套用)第一章总论一、介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的标准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部分条款: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二、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基本原则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应对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的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的定义:用政治或经济的力量强迫执行)确定强制性条文所采用的主要具体原则: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3、其他标准中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4、标准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不采用“宜”、“可”等用词;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如果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6、凡同一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上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 、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

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 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 号)施行以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均以黑体字标出。

⑸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⑹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 、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为:⑴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性监督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

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据和程序十分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朋规范。

而工程强制性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一种,其制定依据和程序更是严格。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经过多方专家的评审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最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

其次,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

工程强制性标准包括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涉及到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再次,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也可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落实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全社会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保证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企业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增强标准意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确保工程符合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首先,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工程中,强制性标准涉及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工艺等多个方面,例如建筑结构设计的抗震标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工艺的规范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固和耐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市政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涉及城市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例如城市道路的设计标准、排水系统的建设标准、供水系统的运行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另外,在交通工程领域,强制性标准涉及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例如道路的设计标准、桥梁的建设标准、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水利工程领域也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涉及到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运行等多个方面。

例如水资源开发的利用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水利设施运行的管理标准等,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多个领域,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标准,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

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施行以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均以黑体字标出。

⑸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⑹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为:⑴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工程建设中的标准强制性规定,以便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合理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规定内容1. 设计标准所有工程项目必须遵守相关的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并应由专业资格的工程师进行设计。

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系统设计等。

2. 施工标准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进行。

施工标准应覆盖各个施工阶段,包括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

同时,施工标准还应包括工程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

3. 检验与验收标准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与验收。

检验与验收标准应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性和功能性的评估。

具体的检验与验收标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用途确定,并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

4. 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证明工程符合法律和标准规定的重要文件。

没有合法的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是不允许进行的。

5. 工程变更管理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变更后影响的评估等。

6. 安全管理要求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同时,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方参与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安全、质量、环境、节能等方面,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拟定并公布的强制性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符合的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促进安全生产、提高质量水平、节能环保、推动行业优化升级、实施技术进步等方面。

首先,强制性标准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引发的事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其次,强制性标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强调按照规范实施,控制施工质量,增强施工环节的责任感,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强制性标准也有助于推动行业优化升级,提高行业的竞争力,改善行业的发展环境,为建设更加可持续的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强制性标准有助于实施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引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施工效率,改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符合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则引言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本文将介绍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规则。

1. 强制性规则的定义强制性规则是指建设行业必须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违反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2.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强制性规则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3. 强制性规则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则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不同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强制性规则:3.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包括结构设计、防火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它们旨在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日常使用的要求。

3.2 施工规范施工规范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质量控制等要求。

它们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竣工后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3.3 环境保护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要求,例如对污水排放、噪音控制、土壤污染等的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公众利益。

3.4 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之一,包括对施工人员安全的要求、危险源控制、事故预防等方面的规定。

它们旨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 强制性规则的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强制性规则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部门会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建立监督机制。

同时,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也需要自觉遵守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结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是对社会和公众的负责任态度。

建设行业的各方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积极参与并推动规则的执行和落实。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 南方电网公司标准
¡ 《数字化变电站技术规范》Q/CSG 11006-2009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二)什么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规定:凡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 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对建设单位执行工程 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情 况进行监督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
¡ 6.普通灯具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
¡ ☆花灯吊钩选用、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花灯 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 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2倍做过载试验
¡ ☆距地面高度小于2.4m的灯具的可靠性裸露导体接
地或接零: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
靠性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列入强制 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 执行。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就是执法,反之就是违法。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如何代表国家对建设 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PPT文档演模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简介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883。

1。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

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

12表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

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

33。

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叼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3。

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5m。

4。

1。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一共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

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

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符合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1。

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

2。

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处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储油桶。

5.2。

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一)主要标准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7)《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1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12)《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三)产品制造标准(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5)《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6)《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7)《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JG5106—1998)、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特性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一个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统称。

所谓标准,是指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做出的规定,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所谓规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检验等技术、管理事项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所谓规程,是指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方面的特性。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标准的数量多、内容综合性强,相互间有着非常强的协调和相关关系。

科学、合理地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联系,研究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规律,确定工程建设标准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阶段分类法、对象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和专业分类法等。

1. 层次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管理层次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 属性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属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 阶段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建设阶段划分,可分为:决策阶段的标准和实施阶段的标准。

决策阶段的标准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方面的标准;实施阶段的标准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维护、加固等方面的标准。

4. 对象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对象划分,可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等。

5. 性质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6. 专业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专业类别划分,可分为以下24类。

(1)建设规划类。

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工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等。

(2)工程勘察类。

包括资源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物理勘探等。

(3)房屋建筑类。

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热工、建筑采光照明、建筑声学和隔振、建筑装修、建筑防水及防护、固定家具及设备等。

(4)岩土工程类。

包括岩土工程、土方及爆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

(5)工程结构类。

包括荷载及房屋结构、水土结构、工业构筑物结构、桥隧结构等。

(6)工程防灾类。

包括工程抗震、工程防火、工程防暴、工程防洪等。

(7)工程鉴定与加固类。

包括古建筑的鉴定与加固、民用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工业建筑的鉴定与加固等。

(8)工程安全类。

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等。

(9)卫生与环境保护类。

它是指结合专业对卫生和环境保护所做的规定,属于大空间、大范围控制的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不属于工程建设的范畴。

一般包括工程防护、“三废”治理、工程防噪、防尘等。

(10)给水排水类。

包括给水水源和取水、水的处理,给水输配和废水汇集,水厂和污水处理、建筑给水、市政给水、建筑排水、工程给排水、废水再用等。

(11)供热与供气类。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煤气、热力、制冷工程等。

(12)广播、电视、通讯类。

包括广播电视的播控、传送和发送、天线、收信监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等;长途通讯、市内通信、邮政和无线通信等。

(13)自动化控制工程类。

包括自动化仪表、自动化系统、自动控制设备等。

(14)总图储运类。

包括总图设计、工业运输、索道运输、仓储工程等。

(15)运输工程类。

包括铁道工程、道路工程、水运工程、机场工程、地铁工程等。

(16)水利工程类。

包括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电工程、堤坝工程等。

(17)电气工程类。

包括火力发电、水利发电、风力发电、核力发电等的电力系统、送电、变配电、电力设施等。

(18)矿业工程类。

包括煤炭矿山、冶金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的建设。

(19)工业炉窑类。

包括冶金、建筑材料等的炉窑建设。

(20)工业管道类。

包括各类工业管道、长距离输送管道等。

(21)工业设备类。

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如冶金轧钢设备的安装等。

(22)工业工艺类。

包括各类工艺的生产工艺、工艺系统等。

(23)工程焊接类。

包括工程结构焊接、管道焊接、设备焊接等。

(24)其他类。

包括上述23类之外的全部类别。

(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CJJ 61—2003)附录A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如下:(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 A.0.1)(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桔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 A.0.2)(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 A.0.3)(4)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 A.0.4)(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 A.0.5)(6)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