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精)

合集下载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数 字化 中的著作权保 护、 数据库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方 面, 探讨 了网络环境下 的著作
权合理使 用以及解决知识产权相 关问题 的主要 对策。
关键词 : 网络环境 ; 著作权保护 ; 息资源 ; 信 共建共享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著作权的立法起步较晚 , 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 19 新 90
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 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权 利; 但还没有规定相应 的保 护办法 , 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 护方面 的权 利义务规定的也 不明确 。 20 年发布 了《 03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修 改(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的决定》 该决定 于 20 年 1 , 04 月 起实施。但这些司法解释 只规定 了对 网上著作权案件 审理 时的适应 措 施。 还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 权人的实体权利。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 2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世 界性难题 , 0 2 5年 4 3 0 月 0日,
维普资讯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号 :0 5 6 3 ( 06 2 — 13 0 10 — 0 3 20 ) 3 0 0 — 2
S I E HIF R A IND V L P E T&E O O C- C O M TO E EO M N T N C N MY
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立法滞后 .
著作权人姓名 。若数字化的对象是非公共信息 , 就要严肃对待作品的著作
大学 , 副研究馆员 , 湖南理工学 院图书馆采编部 , 湖南 省岳【市学院路 【 I _ I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传统著作权 中的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 品
益损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我 国的 《 信
息网络传播 保护条 例》 均授 予权利人 利用技 术措施
[ 基金 项 目] 本 文系 辽 宁社 会 科学 院 2 1 年 年 度 课题 “ 络信 息 传播 的知识 产 权 问题 研 究 ”成 果 00 网
网络条件下 ,以传统载体文献为主要保护对象 的 著作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 的冲击 。数字作品通过 互联网复制 、传播更加方便 、快捷 、低成本和难 以控 制 ,传统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 间的平衡被打破 , 著作权作品在网络空间失控传播将会使权利人的利益 无法得到保 障。因此 ,本文将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 下 ,对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进行较为
定 ,而署名是证 明作品权利人的重要依据 。当然 ,由 于数字作品修改十分容 易 ,署 名权也容易受 到侵犯 , 电子商务中数字签名 的技术方法值得借鉴。
发 展 。20 年修 订 的 《 01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 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明确规定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 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面对一种新型知
图 书 馆 理 论 与 实践
信 息管 理 与 信息 学
2 1 () 00 8
●张 强 ,金 涛 ,曲 哲 ,葛俊 忠
( 辽宁社会科学院 文献信息 中心 ,沈阳 10 3 ) 10 1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 关键词]网络传播 ;网络著作权 ;著 作权保护 ;合理使用 [ 要]依 据现 有 著作 权 法律 、法 摘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Vo 1 . 3 4 No. 1 1
论 网络作 品的版 权保 护
陈பைடு நூலகம் 燕
( 中共启 东市 委党 校 调 研科 ,江苏 启东 2 2 6 2 0 0 )
摘要: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 以及 网络媒体 的快速发展 , 网络 文学、 网络音 乐等 网络作 品大量 出现 , 网露 已成 为使 用版权作
二、 网 络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行 为 ( 一) 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我 国法 律 规 定 , “ 著作权” 即“ 版权” 。 由于 历 史 原 因著 作权 和版权 两 个词 汇 都表 示 文 学 、艺 术 、 科
学 作 品 的作 者 依 法 对 他 的作 品享 有 一 系 列 的专 有 权。 根 据我 国《 著作 权 法 》 第5 6条 “ 本法 所 称 的著 作
带 来 了大 量 的矛盾 和 纠纷 。 网络 作 品 版权 侵 权案 件 近年来时有发生 , 并 呈 高 速 增 长 的 态势 。 国家 版 权 局 版权 司司长 王 自强 曾表 示 。 “ 在 版权 领域 , 网 络 的 版 权 问题 社会 关 注度 最 高 . 影 响 范 围最 广 , 法 律 关 系 最 复杂 , 矛 盾最 突 出 , 社 会 反 响也 最 强烈 , 已经 成 为 所有 版权 保 护 的一 个焦 点 问题 。 ” 对此 , 加 强 网络 作 品 的版权 保护 刻不 容缓 。
2 0 1 3年 1 1月
韶关 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NO V . 2 01 3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本指导意见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其法律调整(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调整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2 1年 第 7 02 期 ( 总第 26 ) 4期
世 纪桥
No7. 0l . 2 2
S ii a h j Qi o
( eea N . 6 G nrl o 4 ) 2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陈景海 , 李祥 莹
( 天津君恒律 师事务所 , 天津 3 0 7 ; 津市河东 区绿化监管所 , 004天 天津 3 0 7 ) 0 10
关键词 : 网络 著作权 ; 法律 保护 ; 完善


网络 著作权 的涵义 及法律 特点
体享 有 著作 权 , 同时也 必 须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即 , 既对 其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 文学 、 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 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 , 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
作权法》 f 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和建议。新 , 草案 中第 7 条第 2 2 款法定赔偿额的提高和第 3 款对多次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 的规定 , 国家对著 是
权也有新 的发展 。我 国《 著作权法》 第九条规定:著作权 “ 人包括 : 作者 、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的公民、 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 , ”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包括作 者及 网站管理者。就作者而言 , 当今 网络环境下很 多作 者均使用假名或匿名发表网络作品 , 以在确认 作者身 所 份上存在一定障碍。… ’ 而就网站管理者而言, 根据《 著 作权法》 第十四条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 , 作为 网站 内容的编辑者 , 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
作权保护力度加大的一个信号 ;. 3 行政法规 , 括《 包 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 年施行 及 06 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司法解释 , 高人 民法 ;. 最 院发布的《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关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及《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部门规章 , ;. 包括 20 年 由国 05 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实施 的《 互联 网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行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提
供 了直接的依 据。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民事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关 立 一 法 不 完善
10 4 2 0 0 8 、武汉 大学
随着网络 和数字 技术 的迅 猛发展 ,在 网络传播 中出现 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 护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文 章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 策 , 以 求 切 实 有 效 地 保 护 网 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
( )当事人 举证 困难 二 网络 案件 中的证据 多 为计 算机数 据 , 属于数据 电文一类 , 与传统 的证据相 比较 ,
播权保护条例 次
定许 可制度 ,明确规定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免 责条件 , 并建立 了处理侵权 纠纷的“ 通
知与删 除”简便程 序。 20 0 3年 1 2月 ,最 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
员会 第 1 0 次会议通过 了《 32 关于修 改 ( 最 高人 民法 院审理涉及计算机著作权纠纷 案
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03
殊性 ,切实保护 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必须
有相 应 的特殊 规 定 。 这些 规 定 主要 有 :
证 明被 告侵 权事实的 困难。 由于 网络 数据的表现与储存形式都是数字化 ,具有

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护
坏技术保 护措施承 担民事侵权责任等 内容
等进行 了更加 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为人 民 法院 审理 网络 环境 下的著作权纠纷提供 了

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中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 络服务器 、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地和 被告 住所 地 的 ,原 告 发现 侵 权 内容 的计 算机 终端 等设 备所在 地可 以视 为侵 权行 为地 。
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干禧年版权 法 ( DMC A)来津津乐道 ,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
一 作者近影
创 造 了可贵 的经验 。
中国对 网络环境下 和
的司法保护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 三庭庭长 蒋志培
(一 )诉 讼 管 辖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 的司法保 护
网络著 作权 侵 权纠 纷 案件 由侵 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 住所 19 年 美国颁 布 了千禧 年版 权法 ( 98 DMC , A) 应对 了网
所在 地 的法院 起诉 。这 样 既避 免 了完 全破 坏原 告 就被 告住
所地 诉讼 的基 本管 辖原 则 ,同 时又 辅 之于 难 以确 定的 以原
入 维普资讯 源自信 息 网 络 安 全 1 ^
司 局 长 论 坛
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使 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 面保障。
( )作 品 的传 播 权 属 于 作 者 二
Chn d e a ete o r oitr rth r ce o a — ia u g s v we epe eat l fr n j h h p t n t i h
digc p r h ae o tr e ; 2 t eb ln ed cr e l o yi t ss ni en t () h aa c o ti ; n g c n n () bie aetesmewi e a e rmaa ieec 3 we s s r h a t n ws p r g zn t. t h p o T e r lme ims n h udh v q a r hs () t s h yaea du dso l a ee u l i t.4 I i l a g

漫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两大难点

漫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两大难点

方便权利人起诉 ,可将国内的财产保全地 与证据保全地作为管辖地 , 除此之外 , 不宜 将 其纳入 网络 著作权侵 权案件的 管辖地 , 以防止 国内经济案件 中当事人通过 申请财 产保全规避 管辖权限制。 纵 观世界各 国,至今 尚无一个国家在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 找到人们普 遍认可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 网络具有 自 己独特的全球性 和开放性 ,因此管辖问题 不妨参考国际私 法中的法律冲突原则 ,如 最密切联 系地原则等 。
2 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2 1著作权 网络侵权 损害赔偿的标准 . 依据 我 国著 作权 法第 四十 八 条的规 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 首先应 当按照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 算时 ,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 如果以上 二者都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行为的情节 ,在五十万元以下 的数额里确 定赔偿。而 网络 著作权侵权案件 由于 网络 传播 的特殊性 ,恰恰 基本上都是无法计算 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 的,主要靠法 官在审 理案件 中具体掌握 ,这就使得 同样一个案 子往往 因为受诉法院的不 同,审理案件的 法 官不 同,而在赔偿数额上产生极大的差
1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诉讼管辖地
的确 定
著作权 ,也称版 权,是指 著作权人对 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对于其 它权 利来说 同, 著作权具有无形性 、 地域性 、 时 间性等 自身的特点。 网络的美丽就在于 ,读者再也无须经 过 出版商而直接获得所有信息 ,从而体味 前所未有的阅读 自由和表现 自由。1 c 】 网络的 这一特性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 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也使 网络著作权侵权 案在诉讼管辖的确 定上 陷入 了困境 。 依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和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 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第一条的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首先 是原告可以选 择向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或实 施侵权行 为的网络 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 在被告住所地 和侵权行 为地都难 以确定的情况下 ,由发 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 管辖。但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并没有回答如 何判定 网络主体的真实 身份 和住所地 的问题?这使得诉讼管辖地的确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着作权法论文(专业热点8篇)之第五篇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着作权保护。

本文针对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

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

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

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着作权法保护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

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是着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

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
学、 艺术 和科 学技 术 作 品所享 有 的一 种 民事权 利 , 括 人身 权和 包 财产 权 , 它建 立 在传 统 的著作 权基 础 上 , 信息 化 时代 技术 发展 是
法律 赋予 权利 人采取 技 术措施 、 置一 定 的条件保 护专 识 产 公约 如 《 著 世界 知识 产权 组 织版 权条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l;占 -I 缸金 { I
己1年1 () 口0 月 中
浅析 网络著作权保 护的困境 与法律靓 制
李 海 珍
摘 要 网络是 一把 双 刃剑 , 的兴起 拓 宽 了作 品的传 播 渠道 同 时使 得传 统 的著 作权 保 护法 律制 度 面临新 的挑 战。 文 旨 它 本 技 术 措施 网络侵 权
实施 被诉 侵权 行 为的 网络 服 务器 、 计算 机终 端所 在地 。 对难 以确 术 措施 是 有效 的 以及破 坏技 术 措施 的侵 权类 型 ;
定侵权 行 为地和 被告 住所 地 的, 告发现 侵权 内容 的 汁算 机终 端 原
第二 , 应对 破解 技术 措 施装 置 的制造 者 、 销售 者 追究 法律 责
明时才有 网络 服务 商根 据法 定程序 提供 行为 人 的原 始注册 材料 ;
著 作权 保 护 的规 范性 文件 。不难 看 出我 国的 网络 著作 权立 法相 其 次 ,立 法应 完 善对 擅 自披 露 网 民原始 注册 资 料 的责 任追 究 机
对 分 散、 后 。 滞
制, 保护 公 民 的隐私 权 。 ( ) 二 完善对 保护 技 术措 施 的法律 规制 第 一 , 当对 受 保护 的 技术 措施 做 出法 律界 定 。 应 欧盟委 员 会

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作者:肖倩卢纯昕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2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就实体法而言,诚如与刑法规定脱节,主观归责要件过于严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等问题,急需我们积极应对。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协调刑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制定统一、明确、完善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培养既懂网络技术又精通法律的侦查审判队伍,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中图分类号]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2-0041-04随着社会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上著作权侵权已成为普遍现象,一些侵权行为极其严重,如何发挥著作权刑事司法手段的作用,加大对网络严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紧迫问题。

目前,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单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内容仅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与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为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①,开展了专项行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新技术的层出不穷,这些举措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限于篇幅,本文就实体法上网络著作权刑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

一、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与刑法规定脱节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对构成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做出列举,并采用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并未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件做出详细阐述,所列举的各项情形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无对应的规定。

我国刑法为集中立法模式,刑事条款仅具有宣示作用,不具刑法的实质[1]。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某类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符合刑法确定要件的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使司法适用陷入困境: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 , 因特 网的应用 , 世界进入了信
【 文章编号】1 1 80 2O)0 — 01 0 0 — 70(O6 3 07 — 3 0
仿真终端。一旦用户实现 了远程登陆 , 用户就可 以 像远程主机的本地终端一样的进行工作 , 使用远程
息时代。作品的传播也从传统的文字形式演变成了
输到另一 台独立主机中。而电子函件服务中的传输
客户机与远程主机上 S T M P服务器 的连接来传送电 子函件。即电子 函件采用的是存贮转发的方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远程登陆是指在基于 T PI C/ P协议 的远程终端
协议 Tl t e e 的支持下 , n 用户可以用仿真终端方式远 程登陆到互联网主机的过程。户可以通过使用 T1 e .
他信息资源。
文件传送服务是 由基 于 T PI 协议 的文件传 C/ P 输协议 F'支持的。文件传送服务是一种实时的联 I P 机服务 , 在工作时要先登陆到对方的计算机上 , 登陆 后仅可以进行文件查询 、 文件传送操作。
二、 t e与著作权保护 Ie t nm ( ) 一 互联网与著作权保护中的复制 从以上互联 网的基本服务功能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著作权人在网上传输作品的行为性质。 目 前学界对 于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这一点 基本达成了共识 , 是关于 网络传输行 为到底是发 但
行、 复制还是其他却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
为, 在网上传输作品是一种公共传播行为 , 而不是发 行行为 ;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发行行为 , 但是认定 为发行行为却与“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相冲突。 笔者认为从互联 网的数字信号传播原理来讲 ,
网上传输 的过程 , 是一种实时的传输服务 , 即是把一 台独立主机中文件 的数字格式通过文件传输协议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法释〔2012〕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时代广播组织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时

网络时代广播组织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写在《著作权法》修订之时


定, 现 行广 播组 织权 的主 体 , 是 按照 现 权 的主体 吗? 主体 。也就 是说 , 广播 组织 权 的主体 , 行《 广 播 电视 管 理 条例 》 的规 定 , 经 国 有 学 者 认 为 . 目前 赋 予 网播 组 织 不 应 该 限 于 广 播 电 台 和 电视 台 。 其 主 家批准 设立 的广播 电台和 电视 台 。而 以广 播 组织 权 的 主体 地 位 为 时 尚早 。 “ 邻 接权 是传 播 者 要依 据在 于 :首 先 ,
版 权局 在北 京举办 著作 权 法第 三次 修 台等 各种 网播 媒体 层 出不 穷。在 网络 案 时 就 已 经 被 否 。( 2 ) 网络 电视 台 的 发
订 启 动 会 议 暨 专 家 聘 任 仪 式 , 宣 布 正 时代 , 广播 组 织权 无 论 是 主体 、 客体 , 展 刚 起 步 ,我 国 三 网 合 一 方 案 还 在 不
式 启动 著作 权法修 订 工作 。这 是我 国 还是 内容 , 都有 新 的拓展和 变化 , 而这 断地争 论 中 ,传 统 广播 电视 与 网络 电
第 三次 修正 著作 权 法。这 次修 正 的背 些 变 化 , 需要 在新 的《 著作 权 法》中予 视今后 如何 融 合还 在发展 中 .因此现
景 是 , 近 年 来 我 国 互 联 网 产 业 迅 猛 发 以反 映 和 界 定 在 还 没 有 必 要 急 于 规 定 网 络 电视 台 的
展, 网络侵 权盗 版活 动 日益猖 獗 . 严 重
权利 。( 3 ) 益 ,扰乱 了网络 关 于广 播 组 织权 的主 体 定 ? 如 果 所 有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传 播秩 序 ,而 目前 沿用 的传统 的著 作 随着 互联 网的 发展 和传 播技 术 的 作 品 的 网 站 都 可 以成 为 网络 广 播 组 权 授权 方 式 。已不 能适应 互联 网的状 进 步 , 显 然过 于泛滥 了。( 4 ) 从 传播 的 效 新 的传播 形式 、 渠道 和媒体 大 量 织 , 况 。为 了让 法律 制度 更 好地适 应 网络 涌现 ,传统 广播 电视 有 了更 多的替代 用来 看 ,网络 转播 扩 大 了广 播节 目信 环 境发 展 ,国 家启 动新 一轮 《 著作 权 品和 竞争 者 , 有实 际的价 值 , 而广 播 分 流 了大量 受众 。首 先 , 号 的传播 范 围 , 法》 修 订 工作 。 网络 电台 、 网络 电视 台 、 I v等大 量 出 机 构或 者 网络 转播 其他 网络 的视 频 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张怡*[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同时,网络技术“双刃剑”的特征也越发显著。

面对网络侵权等众多负面效应,权利人防不胜防,也让立法者和相关学者深感忧心。

尤其是网络传播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学界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传播著作权网络技术给予我们的便利自不待言,大家都能感同身受。

然而其负面效应亦如影随形。

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入侵网络以危害通信安全;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严重的信息污染和各种网络犯罪。

①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讨论涉及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描述的:“现在著作权的世界处于混沌的时代,而加速这种混沌时代到来的是多媒体的出现。

”②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的手段有了新的拓展,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与此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目前,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2002年4月27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未经许可,就擅自把他的作品放在了该公司的网站上。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③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

某些网站为了节约时间、人力和物力,直接对发表在其他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抄袭,或直接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链接到本站主页上。

2002年3月18日,e龙公司状告搜狐公司大量抄袭其网站的内容,最后判决搜狐在七网站主页上发布向e龙公司的道歉信。

④3.未经许可,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

这是典型的侵犯他人发表权的行为。

同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

4.未经许可,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在网络中,作者签约授权网站,则网站享有出版权,同时也可依据合同享有其他著作权。

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实为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均以实物为载体,如期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等。

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却以网络为载体,并以此为媒介,通过网络传输,网络终端设备的显示将信息提供给公众。

与前者相比,后者的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随着互联网络的应用而淡化甚至动摇。

1.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在淡化。

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著作权规定了法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权利人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也不再受法律的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较长的期限,通常为50年。

但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作品不仅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而且范围广,凡是互联网能够触及的角落,作者的作品都能够到达。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让公众及时地获取了作品信息,更重要的是,它让权利人更快地获取了经济利益,大大缩短了双方信息交流的时间。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再给权利人50年的保护期限似乎不太合理,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便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

因此,网络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

2.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在淡化。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中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著作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它的地域性表现在可以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两方面。

权利人针对同一著作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

而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看来,互联网实现了世界各地间的“零距离”,只要权利人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作品便通过网络传播到了互联网的每个角落,权利人根本无法控制其传播的地域和程度,由此,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随着网络传播也在逐渐淡化、消逝。

3.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在淡化。

著作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著作权人独占享有其权利,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权利。

在传统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从特定的角度来讲,都支撑着专有性,并使专有性更加突出。

而在网络传播中,网上资源的公有化,共享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这显然降低了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

因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特征,如果再一味地将传统的著作权法适用于网络传播中便显得格格不入,再加上网络本身的不稳定和难以预测,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度。

三、网络传播中涉及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1.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定位。

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数字化作品经过了权利人编码,译码等计算机特殊处理过程,其表现形式与传统作品相比有所突破,于是人们对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属性产生了质疑。

笔者认为,数字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两个依据:第一,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数字化作品同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属于作者通过心理和实践产生的智力成果。

虽然经过计算机二进制代码翻译这一程序,发表到网络上仅是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这并不影响作者的独立创作以及作品的独创性。

上载到网络上的作品,其他合法使用者可以通过下载,转载等方式进行复制。

由此,数字化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受到其保护。

第二,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指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范围内,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们法院应当保护。

可见,数字化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是持之有据的。

2.著作权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是对发表权的行使。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若作者以网络传播的形式首次公开其作品,则构成对其作品发表权的行使。

待作品公开之后,公众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用,如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

曾有学者认为对作品的网络传播应认定为是发行权的行使。

对该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

发行权是权利人向公众提供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该复制件通常应认定为是有形的载体,网络虽可以复制、上下载,但并非载体的流通,而是信息本身的一种传播形式。

更重要的是,根据“发行权穷竭”原则,作品一旦发行,便脱离权利人的掌控,权利人不再对其享有权利。

若将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发行行为,网民们则可以随意复制、上下载他人的合法作品,权利人则不得干涉。

这势必造成一个局面,即权利人的权利没有丝毫保障,一旦上载入网,则权利归于消灭。

因此,笔者主张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发表行为。

3.各国对著作权的立法不同,可能引起权利冲突,导致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在他国得不到保护。

网络无国界是对网络特征的一个形象描述。

只要作品一上网,便可以被传播到网络的每个角落。

作品可以通过网络随意出境,作者身份和作品来源难以分辨。

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更给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带来困境。

例如,各国法律对权利产生的根据有不同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只要作者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完成了作品,从该作品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公示。

而原利比亚著作权法和马里版权法则采取注册取得原则,非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表明,我国自动生效的著作权若未在利比亚或马里登记注册,则不受该国法律保护,因为并未在该国产生权利。

不仅仅权利产生的根据有不同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都有不同规定,尤其是网络传播加速了信息的国际流通,给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4.网络侵权举证困难。

证据是法官查明案情真相,确定案情性质,并依法准确予以断案的基本依据。

但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其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和易逝性。

首先,作者身份难以确认。

在网络这种媒体里,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作品与其载体通常很容易被分开。

行为人可以通过下载网络上的作品将其复制到各种载体上,如报刊、广播、软件等。

行为人也可以在此过程中随意修改作品内容,更可以不留痕迹地修改文件上的署名,而且网络作品上的署名多为假名,这就给作者身份的确定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

相比而言,传统媒体里就不存在这等难题。

作品与载体紧密相连,作者署名也难以修改,而且会留下痕迹。

其次,网上证据容易灭失。

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案件,根据网络运作的规律和自身的特点,来获取证据。

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或对有关的事实进行公证,及时提取或存留证据。

5.管辖权问题。

由于“网络无国界”的效应,作品一旦上载入网便可被传向“地球村”的每个角落。

而且网络传播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一台联网计算机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

所以,侵权行为在每个角落都有可能发生。

针对同一个作品,可能有多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有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多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必然引发管辖方面的难题,给原告提起诉讼增添了难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容易确认,但是侵权行为地则较难确定。

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侵权行为会涉及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和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把终端计算机作为侵权行为地是肯定的,但是服务器所在地可否作为侵权行为地呢?事实上,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特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孤立地局限于终端计算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因此,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地。

四、加强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互联网已成为世界上最普及的多媒介的今天,在随之而衍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中,以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争论的焦点。

由此,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设计适应时代发展的著作权法。

1.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199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