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张怡*
[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同时,网络技术“双刃剑”的特征也越发显著。面对网络侵权等众多负面效应,权利人防不胜防,也让立法者和相关学者深感忧心。尤其是网络传播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学界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传播著作权
网络技术给予我们的便利自不待言,大家都能感同身受。然而其负面效应亦如影随形。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入侵网络以危害通信安全;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严重的信息污染和各种网络犯罪。①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讨论涉及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描述的:“现在著作权的世界处于混沌的时代,而加速这种混沌时代到来的是多媒体的出现。”②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的手段有了新的拓展,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目前,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2002年4月27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未经许可,就擅自把他的作品放在了该公司的网站上。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③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某些网站为了节约时间、人力和物力,直接对发表在其他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抄袭,或直接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链接到本站主页上。2002年3月18日,e龙公司状告搜狐公司大量抄袭其网站的内容,最后判决搜狐在七网站主页上发布向e龙公司的道歉信。④
3.未经许可,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这是典型的侵犯他人发表权的行为。同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
4.未经许可,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在网络中,作者签约授权网站,则网站享有出版权,同时也可依据合同享有其他著作权。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实为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均以实物为载体,如期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等。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却以网络为载体,并以此为媒介,通过网络传输,网络终端设备的显示将信息提供给公众。与前者相比,后者的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随着互联网络的应用而淡化甚至动摇。
1.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在淡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著作权规定了法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权利人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也不再受法律的限制。著作权法规定较长的期限,通常为50年。但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作品不仅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而且范围广,凡是互联网能够触及的角落,作者的作品都能够到达。互联网的出现不仅让公众及时地获取了作品信息,更重要的是,它让权利人更快地获取了经济利益,大大缩短了双方信息交流的时间。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再给权利人50年的保护期限似乎不太合理,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便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因此,网络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
2.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在淡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中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
发生效力。著作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它的地域性表现在可以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两方面。权利人针对同一著作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而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看来,互联网实现了世界各地间的“零距离”,只要权利人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作品便通过网络传播到了互联网的每个角落,权利人根本无法控制其传播的地域和程度,由此,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随着网络传播也在逐渐淡化、消逝。
3.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在淡化。著作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著作权人独占享有其权利,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权利。在传统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从特定的角度来讲,都支撑着专有性,并使专有性更加突出。而在网络传播中,网上资源的公有化,共享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这显然降低了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
因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特征,如果再一味地将传统的著作权法适用于网络传播中便显得格格不入,再加上网络本身的不稳定和难以预测,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度。
三、网络传播中涉及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定位。
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数字化作品经过了权利人编码,译码等计算机特殊处理过程,其表现形式与传统作品相比有所突破,于是人们对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属性产生了质疑。笔者认为,数字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两个依据:第一,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数字化作品同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属于作者通过心理和实践产生的智力成果。虽然经过计算机二进制代码翻译这一程序,发表到网络上仅是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这并不影响作者的独立创作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上载到网络上的作品,其他合法使用者可以通过下载,转载等方式进行复制。由此,数字化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受到其保护。第二,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