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_建房〔2011〕77号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平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延伸至侯塬社区、任塬社区、刘湾社区,西至构峪加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至界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四址、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根据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6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三区范围内(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邵阳经开区范围内以及跨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邵阳经开区以及跨区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14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大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顺政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3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2016年9月8日第2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房屋产权调换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征收成套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二)征收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可适当增加补贴面积。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被征 收 人应 当协 助注册房地 产估价 师对被 征 收 房 屋进行 实地查 勘 ,提 供或者 协助搜 集被征 收房屋
公 示期 间,房地 产价格 评估机构 应 当安排注册
价值评 估所必 需的情况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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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进 行交 易 的金额 ,但不 考虑被 征收房屋 租 赁、抵 价值 的因素 。
押 、查 封等 因素 的影响 。 前款昕述 不考虑租 赁 因素 的影响 ,是 指评估被 被征 收房 屋室 内装饰装修 价值 ,机 器设 备 、物
资等搬 迁费用 ,以及停产 停业 损失等 补偿 ,由征收
法) )。现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 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二。 一一年六月三 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征 收评 估 活 第 四条 房 地产价格 评估机 构 由被 征 收人 在规
动 ,保 证房屋 征 收评 估 结果客观公 平 ,根据 国有 定 时 间内协 商选 定 ;在规定 时 间内协商 不成 的 ,由 土 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 收部 门通 过组 织被 征 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 多数
第二条
评估 国有 土地上被征 收房屋和 用于产 的原 则投票决 定 ,或者 采取摇 号 、抽签等 随机 方 式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价格 评 估 机构 、房 地产 估 价 揽房屋征 收评估 业务 。
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 以下称评 估专家 委
第五 条 同一征 收项 目的房屋征 收评 估工 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南府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的项目以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城区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履行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建房函[2011]777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函〔2011〕7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办法》的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一定要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要求,改进工作思路,建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促进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各地要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体系,规范信用档案记录、公示程序,定期公布估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升级,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壮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模、实力,着力打造一批有知名度、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龙头企业。
三、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规程。
(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时间: 2011-06-17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乌政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厦府办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8日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统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涪城区、游仙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行政区划内涉及到园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评估复核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导,评估报告技术鉴定,比准价格备案论证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依法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名称、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名录的,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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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有哪些?需要哪些资料?完成那些程序?我们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如何让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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