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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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
(2008年12月提纲)
内容: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三、对工资薪金的十一种收入类型的计税方法
四、工资薪金个税的其他政策理解
五、个税其他应税项目
六、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应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立法
1,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列举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就规定个人工薪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其间低工资制和文革,长其没有现实可能性。

2,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五届三次会议)主要是对外籍人征收。

当年全国只征收16万,2001年是966万。

广州市当年只征收3万,2001年征42万。

80年国内个人收入还不高,当时费用扣除800元,主持的彭真委员长指着荣毅仁才达到,当时,我的收入才54元,3,1986年制定个体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我市已有14万户,电话报税,中秋节晚1000多户报税,交了300多万。

4,1987年制定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主要对国内居民征收
5,1993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八届四次会议),93年是个难忘的时期,我国实施新税制,现在不新了,我们加班工作,合并前三个税法规,统一起来。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企业所得税法规内外资也很快合并。

6、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作出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决定对储畜存款利息征个税,国务院于1999年9月30日发布了对储畜存款利息所得怔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从当年11月1日施行。

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5年10月起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和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应自行申报。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税制,有11个应税项目,今天逐个项目给大家介绍。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广州市98年15亿;99年22亿;2000年30亿;2001年42亿;2002年53.2亿,2002年个税占我市地税275亿的19.34%(2001年为15.73%),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1.67亿,占个税收入的78.32%。

2006年个税96亿;2007年超100亿。

第二部分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1、是对自然人征收的,是解决纳税人问题,对谁征收。

掌握个税管辖权,和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以及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任职、受雇、履约取得的收入
(1)三个条件:劳动局合同、三个月以上、有劳动考勤记录、有劳动手册或就业证。

(2)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劳动协议一年以上;
2)因事假、病假、休价等原因不能出勤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与正式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等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扣缴义务人
由于纳税人面广难以监控,一般采用源泉扣缴法,美国采用平时由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年终自行申报
三、工资薪金所得次的确定:
一般按月度收入作一次计算,作为确定费用扣除,确定税率的计算单位。

四、工资薪金收入范围(口径不等同于财务,劳资,统计口经)
1、职受雇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管理,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法定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四金”失业、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

作收入扣除。

4、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0项)
5、其他所得的个税处理
6、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规定。

残疾人员给于50%内减免。

五、费用扣除问题:
从1995年7月1日起,曾为加强征管,简便计算,我市对国内个人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包括独生子女补贴、在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公费医疗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误餐费,统一按每人每月扣除460元。

后来增加为1600元,现在为2000元。

第三部分对工资薪金的十一种收入类型的计税方法
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国税发[2005]9号)
1、全年一次奖金包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月,按期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在发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对全年不足12个月的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按以上计算。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按上述办法计税,其余部分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6、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

7、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税(国税函[2005]715号)
(1)换算不含税收入: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2)按换算后的含税收入计税:
1)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如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扣除差额部分再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4)平时的季度奖半年奖等并入当远月收入计税。

二、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征(穗地税函[2007]289号)
三、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后单位再向个人支付的工薪性质收入
1、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后本单位再向个人支付属于工薪性质收入的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部门已扣缴税额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本单位再支付的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四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部门已扣缴税额(公式6)
2、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后本单位再向个人支付属于工薪性质收入的
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后本单位再向个人支付属于工薪性质收入的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部门已扣缴税额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本单位再支付的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四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部门已扣缴税额(公式6)
四、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扣缴税额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四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扣缴税额(公式7)
五、特定行业最后一个月工资
特定行业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1至12月已扣缴税额
=[全年总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四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1至12月已扣缴税额(公式5)
六、个人取得住房、汽车实物福利的计算
计算方法一:按一次性缴交的方法计算:
应扣缴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扣缴税额] ×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12个月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汽车实物福利/(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12个月))-(“四金”+费用扣除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扣缴税额}×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12个月(公式9)
注: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下同。

方法二:按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所属月工资薪金收入的方法计算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汽车实物福利/(取得财产所有权
需达到的工作年限×12个月)-(“四金”+费用扣除金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0)
七、个人认购股票、有价证券等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
计算公式一:按一次性缴交的方法计算:
应扣缴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扣缴税额] ×6个月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折扣或补贴/6个月)-(“四金”+费用扣除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扣缴税额}×6个月(公式11)
方法二:按6个月平均分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折扣或补贴/6-(“四金”+费用扣除金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2)
八、两处取得收入的处理:雇佣单位和谴单位,由雇佣单位一方扣费用,个人再作申报扣已缴的税款。

九、实行内部退养、内部病退的个人在其内部办理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不是退休工资收入,应按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5]35号)
十一、离职出国定居人员取得的退职收入的计算。

第四部分工资薪金个税政策理解
一、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5]318号)
二、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5]382号)
三、对离、退休人员取得的单位发给除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征个税(国税函[2008]723号)。

四、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监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税
五、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统计、财务、劳资口经
六、员工通讯费在标准内的不属应税收入
七、企业年金制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扣除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

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帖、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税(国税函[2004]865号)
十、单位和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征免税问题
十一、临时出国人员取得伙食费、公杂费
十二、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计税,某客运公司工作人员每天跑长途往返深圳、珠海是否叫出差,暂以该员工是否外出过夜为标准,如该员工在外住宿的,则判定为
十三、对个人取得免税生活福利费的理解
十四、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方式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
十五、个人取得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和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金(补交以前年度)
十六、两处取得收入的处理:雇佣单位和谴单位,由雇佣单位一方扣费用,个人再作申报扣已缴的税款。

十七、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取得的医疗补助征免个税
十八、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
十九、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的计税
二十、对施工企业征收个税
第五部分个税其他应税项目
一、劳务所得税的规定
1、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的计税区别,
2、对取得不同时期、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3、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所得的计税,
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5、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的:应纳税收入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收入对应的税率是一致的;税法规定的劳务所得与不含税收入是不同的概念,区别是:含不含税,费用扣除了没有。

1)应税所得=[(21000-0)*(1-20)]/1-20%*(1-20%)=20000
2)应税所得=[(49500-2000)*(1-20%)]/1-30%*(1-20%)=50000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
1、按年取得承包所得的计税
2、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预缴、年终清缴)
3、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期不足12个月的计税(扣除费用按实际月份)
三、财产转让、租赁的规定
1、财产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
(1)财产转让价值
(2)个税计算的扣除额
(3)如何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4)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2、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为一人,在出售后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应交个税,可全部或部分免,以其他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不予免征。

3、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并已缴个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票转让合同,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

4、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决。

收入未实现,不征个税。

5、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税(粤地税函[2005]345号)
6、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税征收个税(国税函[2005]655号)
7、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5]364号)
8、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税问题(国税函[2005]130号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
1、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税
2、利润用于投资者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财税2008]83号)。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资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系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的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计征个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薪计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
4、对个人投资者折价购买企业房产、汽车的处理
5、企业改组改制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税
6、关于股息红利的个税政策(财税{2005}102号)
第六部分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及应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以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例,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是在个人领取工资、薪金的当天,因此,单位在向个人发放工资、薪金时,应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纳税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对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个人负担税款的计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作了具体规定,又专门以国税发(1996)199号文下发了《关于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企业在对纳税人负担税款时,应分别不同形式进行会计处理。

1、单位全额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举例说明如下:某公司为其雇员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2002年7月王某领取工资3000元,则公司应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241.18元,(为表述方便,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为800元,下同)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800元-125)/(1-15%)=2441.18元
应缴税额(即公司应为王某负担的税额)
=2441.18元*15%-125元
=241.18元
如果该公司不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而是由公司代扣代缴或由王某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应是3241.18元。

经过以上分析,该公司为王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41.18元,实际上是应该支付给王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公司在支付王某工资时,应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工资-王某3241.18元
贷:现金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241.18。

2、单位定额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的规定,举例说明:某公司代为其雇员王某每月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100元,2002年7月王某领取工资3141.18元,则王某应自行负担个人所得税141.18元,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141.18元+100元-800元=2441.18元
应扣缴税额=2441.18元*15%-125元=241.18元
这里的应纳税额包括由公司定额负担的100元和应由王某自行负担的141.18元。

该公司为王某定额负担的100元税款,也是应该支付给王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支付给王某工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王某3241.18
贷:现金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100元
—应付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141.18元
3、单位按一定比例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的规定,举例说明:某公司为其雇员负担工资所得40%部份的税款,其余部分的税款由王某自行负担,2002年7月该公司应付给王某工资3241.18元,则公司应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96.47元,王某应自行负担144.71元,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负担比例)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144.71元-800元-125元*40%)/
(1-15%*40%)=2441.18元
应扣缴税额=2441.18元*15%-125=241.18元
公司应为王某负担的税款=241.18元*40%=96.47元
王某应自行负担的税款=241.18*60%=144.71元
企业发给王某工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王某3241.18元
贷:现金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为王某负担个人所得税96.47元
—应付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144.71元
4、单位为纳税人负担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的规定,举例说明:某企业请王某安装一项设备,支付王某安装费3万元,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先计算该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表述方便,以下计算省去营业税及附加),再做会计分录: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营业税及附加-速算扣除数)*(1-20%)/[1-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1-20%)]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2000元)*(1-20%)/[1-30%*(1-20%)]=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元*30%-2000=6842.11元
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36842.11
贷:银行存款(现金)-支付王某安装费3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为王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6842.11元
对以上四种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论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应付给个人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的开支,所以应在计税工资中列支。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职工实领工资加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实际支付的工资,按税法规定加以调整。

对劳务报酬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支付劳务报酬的一部分。

如果上例中单位为王某负担的的个人所得税6842.11元包含在同一通用发票金额内,可以与个人取得的金额合并反映在“在建工程”的借方。

5、单位应扣未扣、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而被查补交纳的税款的会计处理
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未及时解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因此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由单位负担的罚款和滞纳金,发生时企业应作以下会计分录,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一、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
二、扣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本、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保送代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用以上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的、已收税款,追缴税款,滞纳金,处50%以上五倍以下,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欠税转移、隐匿财产,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50%上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追缴税款,处以50%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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