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
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及风险提示(邮政储蓄)2011年7月
——办理条件 业务营销——办理条件 业务初审 相关材料合法、 相关材料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检。
——办理条件 业务营销——办理条件 业务初审 相关材料合法、 相关材料合法、有效
2.登录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该贷款卡状态正 . 常,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办理条件 业务营销——办理条件
交易背景真实、 业务初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4.汇票的签发日期(或背书转让日期)、贴现日期与合同签订 汇票的签发日期(或背书转让日期)、贴现日期与合同签订 )、 日期及发票开票日期之间存在逻辑合理性: 日期及发票开票日期之间存在逻辑合理性:贴现日期不早于合 同签订日期及发票开票日期, 同签订日期及发票开票日期,发票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 期。
贴现业务办理流程介绍 贴现业务办理流程介绍 办理
业务营销 受理
业务受理
票据查验
客户经理
二级分行 票据中心 市场营销岗
二级分行 票据中心 票据审验岗 会计人员
贴现业务办理流程介绍 贴现业务办理流程介绍 办理
风险审查
业务审批
核算放款
二级分行票 据中心 风险管理岗
二级分行票据 中心 主管 二级分行 有权审批岗
——办理条件 业务营销——办理条件 ----交易背景真实 交易背景真实、 业务初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6.增值税发票审查 (1)发票票面清晰,要素齐全,印章为贴现申请人增值税发票 发票票面清晰,要素齐全, 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发票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合同匹配。 发票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合同匹配。 (3)发票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一张发票对应多笔贴现业务时, 发票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一张发票对应多笔贴现业务时, 该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汇票金额。 该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汇票金额。
贴现业务客户须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客户须知
客户办理贴现业务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础资料
1.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有效期内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除外)
3. 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除外)
4. 有效期内的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无贷款卡的可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章程
7. 企业财务报表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贴现企业尽职调查报告书
二、业务资料
1.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
2. 委托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客户承诺书
4.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5. 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6.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意见表
7. 贴现协议
8. 审批书
9. 购销合同
10.增值税发票
11.贴现清单
12.贴现资金流向监控表
注:首次办理业务,基础资料和业务资料必须同时提供;再次办理业务,基础资料在年检有效期内不用再次提供,但业务资料须提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2)第三章业务审批 (6)第四章协议管理 (7)第五章业务处理规定 (9)第六章结算账户管理 (13)第七章资金结算管理 (14)第八章对账 (15)第九章差错调整 (16)第十章手续费管理 (16)第十一章凭证管理 (17)第十二章会计稽核 (17)第十三章档案管理 (18)第十四章业务数据管理 (19)第十五章风险控制 (20)第十六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收付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0‟81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邮银发…2008‟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会计结算柜面操作规范》(邮银发…2009‟660号)等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获得的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总行1.落实国家关于代收付业务的法律法规;2.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3.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4.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5.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6.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7.负责总部级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8.负责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9.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10.负责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1.负责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2.负责代收付业务培训;13.与总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ﻫ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ﻫ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邮政票据管理制度
邮政票据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对邮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和统一,保障邮政票据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邮政票据管理相关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对邮政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结算和销毁等。
二、申领和发放1. 对于需要使用邮政票据的各部门和员工,应当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并注明具体使用的理由和数量。
2.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予以批准,由专人发放对应数量的邮政票据,并做好登记和备案。
3. 发放的邮政票据应当及时送达到申请部门或员工手中,并由其负责仔细确认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4. 部门或员工在接收到邮政票据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保管好,严禁私自挪用或外借给他人使用。
三、保管和使用1. 各部门和员工应当将邮政票据存放在专用的票据柜或箱中,确保安全和防火。
2.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定期对存放邮政票据的地点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异常状况。
3. 使用邮政票据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包括金额、用途、交易对象等,并由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方可出库。
4. 对于邮政票据的结算和报销,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不得有私自变更或篡改的行为。
5.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使用管理,禁止私自挪用邮政票据进行违规活动。
四、结算和销毁1.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邮政票据,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和报销,不得让其长时间存留在部门内。
2. 结算和报销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合规性。
3. 对于已经损坏或过期的邮政票据,应当由专人将其进行统一的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 销毁的过程应当在财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不会产生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五、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3. 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得包庇和纵容不良行为。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邮储银行 票据 核算流程
邮储银行票据核算流程邮储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全国性政策性商业银行,在票据核算流程方面,它凭借先进的票据处理技术和系统,积极参与国内外票据市场,提供一系列票据业务服务。
以下是邮储银行票据核算流程的详细描述。
1.票据收取:邮储银行接受客户的票据存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等。
客户将票据交至银行柜台或使用自助设备进行存款。
2.票据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其真伪、合法性及金额等。
如发现任何问题,银行将与客户联系并进行沟通。
3.票据保管:审核通过的票据将由银行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银行会对每一张票据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4.票据背书:客户有需要的话,可以对持有的票据进行背书。
邮储银行会确认背书人的身份和合法性,并在票据背面加盖银行章。
5.票据贴现:客户可以将持有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以获取即期资金。
邮储银行会根据票据的种类、金额和到期日等因素确定贴现金额和贴现率,并向客户支付贴现资金。
6.票据结算:邮储银行提供票据结算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即期或远期结算。
银行会核对票据信息,处理相关账务,并将结算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7.票据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邮储银行办理票据转账,将票据背书或贴现所得的资金划入其他账户。
银行会核对转账信息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安全和准确到账。
8.票据回收:邮储银行会根据票据到期日进行提前通知,将到期票据返还给客户或进行结算。
同时,银行还会对过期的票据进行催收和处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9.票据查询:客户可以随时向邮储银行查询所持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票据状态、交易记录和结算情况等。
银行会通过系统或柜台提供准确的查询结果。
10.票据监控:邮储银行会定期对票据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确保票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银行会及时更新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保护客户权益。
综上所述,邮储银行在票据核算流程中,通过严格的审核、保管、背书、贴现、结算、转账、回收、查询和监控等环节,确保了票据业务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4: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同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贴现款,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所承担的贴现利息比例。
第三条第三方企业是指除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均相同,票面上不存在特殊的记载事项。
第五条办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六条开办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由卖方企业(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业务申请。
第七条我行根据企业申请以及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付息申请,签订协议付息补充协议,确定各方付息比例。
第八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向我行提出办理贴现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我行对卖方企业提供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票据及其交易背景真实有效。
第十条各分行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作为协议付息企业支付贴现利息的专用过渡账户。
我行按付息企业各自应付金额直接借记付息账户。
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卖方及买方或第三方企业的情况下,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必须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付息账户,业务办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未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则可选择开立结算账户或通过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支付贴现利息。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实行准入制管理。
资金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权部门,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授权。
根据总行规定授权原则,结合各行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业务部将不定期公布有权办理业务机构名单。
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业务发展不力的机构,资金业务部将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现有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机构详见附件二,未被授权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省分行直属支行本部统一办理所辖机构的贴现业务;二级分行本部统一办理其所在地所辖机构(不含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贴现业务。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续阶段的业务操作。
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被授权机构须在公司业务部门设立票据贴现业务职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在营业部门设立票据审验职位,配备至少两人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XX银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业务发展的需要,推动我行票据业务更好地开展,有效规范我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辖机构办理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第二章代理票据贴现业务第三条代理票据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代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业务。
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票据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代理票据贴现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受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代理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在指定的贴现银行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我行代理贴现业务的代理人限定在:委托人的直接前手或者直接前手的集团公司(目前,很多集团公司都是采取资金、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因此,通过集团总公司集中系统内所有票据统一向银行申请贴现)。
除此之外的代理人申请的此类业务我行暂不办理。
第六条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规定外,其它均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第七条代理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一)经营行(中心)需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真实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严格审查,防范法律和操作风险;(二)委托人、代理人及贴现银行须签订《XX银行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简称“三方合作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办理代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与一般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相同。
代理人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等;(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三)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协议;(五)商品交易发票;(六)我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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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
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
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
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附件1:
协议编号:号
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甲方(贴现银行):
地址:
电话:联系人:
乙方(持票人):
地址:
电话:联系人:
丙方:
地址:
电话:联系人: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协议付息贴现是指: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甲方贴现,贴现利息由丙方单方或丙方与乙方共同分担,付息方应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贴现利息,甲方收妥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或在本协议条件下将相关金额划付乙方指定账户的业务。
第二条付息方式及金额
经乙丙双方共同约定,按如下方式承担贴现利息:
(1)乙方:约定付息(金额或比率%,乙方授权甲方从票款中直
接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约定付息(金额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收到乙方的贴现申请后,依照甲方的有关规程办理业务,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且贴现利息收妥后,将贴现款项及时划付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申请贴现应在甲方开立账户,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交商业汇票及其跟单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如因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贴现金额、自贴现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委托收款的发生费用、为行使追索权而发生的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应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申请贴现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不存在限制转让、限制追索权行使的情形。
(3)乙方向甲方申请贴现,双方应另行签订《贴现协议书》,贴现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丙方单方或与乙方共同分担。
(2)丙方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号:
(3)丙方承诺至少于乙方申请贴现前一日向上述账户预存贴现利息资金,并保证所存资金可以满足甲方在贴现日收取贴现利息的需要。
(4)丙方承诺甲方可以从丙方的上述账户扣划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贴现利息。
(5)丙方遵守上述承诺并受其约束,若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本协议他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足额承担。
第六条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甲乙双方在《贴现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
第七条其他
(1)乙、丙方共同承诺:保证在每一笔贴现业务办理之前,乙、丙方已对利息的单方或双方分担作明确的约定,不论乙、丙方就付息作如何约定,均不会影响利息的按时、足额支付。
(2)本合作协议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动,导致甲方不得不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对乙方或丙方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方协商解决。
(4)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贴现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甲、乙、丙各执二份。
第九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附件2:
协议编号:号
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乙方提供商业汇票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 _____ __ 万元,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经甲方审核,同意对商业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 ___ 万元(见贴现票据清单)办理贴现。
第三条乙方保证上述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如因上述事项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贴现利率为月利率___ %;甲方向乙方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在收妥贴现利息后的当日,将贴现款项划付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中的约定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贴现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商业汇票清单
附件:
商业汇票清单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