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4afa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8.png)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16c72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5.png)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株财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8〕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0fb3a1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4.png)
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https://img.taocdn.com/s3/m/c5a3c30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1.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沪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77f460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0.png)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银财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财发〔2022〕45号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我局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财政局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三章评审项目送审流程第四章评审项目评审资料管理第五章评审项目评审实施管理第六章评审项目结算评审报告第七章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第八章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结合的原则进行,本办法所称集中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上项目的评审,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评审。
第三条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四条市本级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本级批复由辖区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辖区政府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b8f76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7.png)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12ed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2.png)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财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办发〔2008〕1号)局各处室(中心、校):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第三条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
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6e3684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a.png)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西财评审〔2023〕37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西财评审〔2023〕379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1月1日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坚持“求实、公正、精准、节约”的评审原则,推动财政资金安排精打细算,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环境整治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需评审的项目;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小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改造工程等。
项目单位的建设项目如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或经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区财政局不再重复开展投资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其他评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https://img.taocdn.com/s3/m/16dd1a75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3.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新区(以下简称“两区”)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两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单方定案机制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有关规定,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的,由建设单位进行单方定案结算。
具体如下:(一)时间要求1.建设单位收到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2.财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进行二次审核,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建设单位收到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之F1.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3.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的,财审部门进行三审,以三审审核结果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若施工单位在收到三审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此结果不予确认,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7b6a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9.png)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4c2eed7cd184254a35353b.png)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业务项目的银行业务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结果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涉农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审计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项目投资政策法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教育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预算和开支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多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成功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投资项目服务费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全盘考虑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倘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配套工程;(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产品与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85e121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c7.png)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7e363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7a.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2]4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2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9c1d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d.png)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2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评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b706d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8.png)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岳财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各融资平台公司、各入库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办函〔2017〕7号)、《岳阳市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岳政办发〔2018〕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岳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2、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7、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的PPP建设项目。
二、评审业务类型项目概算(上级部门有规定和特殊要求)、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政府采购上限值)、变更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市委市政府交代的其他事项。
三、评审额度1、20万(含20万)以上的服务和货物、40万(含40万)以上的工程;2、有规定和特殊要求的20万以下的服务和货物、40万以下的工程,纳入财政评审。
四、项目资料受理要素工程预算(报政务中心3楼大厅C07、C08号市财政局窗口)(一)项目程序资料:立项批复或有关部门的批复、评审联系单(在岳阳市财政局官网首页下载专区中下载);(二)项目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图或方案(相关政策规定须审图的必须审图后报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等;(三)项目造价资料:工程预算书(四)项目电子资料:施工图、工程预算书须提供与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式或算量模型的电子版。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1f8331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f3.png)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益财评〔2020〕3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各协作评审中介机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作用,现将《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市财政安排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询“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协助评审中介机构人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加强协作、依法评审、保证质量、廉洁自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财评中心设定综合岗位、复核岗位、总复核(终审)岗位、监督岗位,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7b1932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10.png)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鄂财投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财政评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评审的要求和特点。
《财政评审资料要求》
![《财政评审资料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a96a7c2b7360b4c2f3f6445.png)
《财政评审资料要求》一、各类项目评审资料要求涉及设备购置项目1.项目申报书2.如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应提供;3.200万元及以上、专业技术复杂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4.拟购置设备清单(数量、单价、品目、规格、选装件、产品描述);5.涉及通用类设备购置的项目,需提供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书面审核意见;6.对于大批量购置设备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如放置设备的房屋为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7.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8.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应提供价格依据;9.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10.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设置情况;大型会议、活动项目的资料1.项目申报书;2.申报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3.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4.会议、活动方案(项目实施必要性、时间、规模、议程安排等);5.活动策划费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6.各类媒体宣传、影视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类别、时段、数量);7.外聘各类专业人员人数(相应职称或资格)、聘期、费用、所属单位等明细;8.租赁设备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三家报价,包含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等)及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9.服装道具制作、租赁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10.租赁场地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11.宣传品、会议资料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规格、数量);12.布展、制景预算明细;13.车辆租赁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14.涉及工程部分,应提供工程图纸及相关工程预算书;15.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16.如项目已实施,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1.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2.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3.费用结算明细;4.现场影像资料;5.外聘各类专业人员,需提供工作量确认说明。
涉及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3.设备购置清单(包括:数量、品目、参数、选装件、价格、特征描述等)4.成品软件购置清单(品名、版本、许可证数)5.开发软件结构工时及工时计费明细6.培训服务的培训计划和预算明细7.网络租赁、托管费用预算明细及依据材料8.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工程修缮改造项目(一)对于未实施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实施方案。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6a816f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0.png)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青财预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6月27日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当年安排预算不足以支付委托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用,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我市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指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概、预(结)决算成果文件。
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技术装备。
(二)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三)具有5年以上审查经历,承担过我市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查,技术力量雄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拥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甲、乙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的咨询单位或同时具备概、预(结)决算审查资质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同时具备概、预(结)决算审查资质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全部工作。
只具备概、预(结)决算审查资质,无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中介机构,只能承担工程预、结算审查,不能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只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无概、预(结)决算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能承担委托审查工作。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章程和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经过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通过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第五章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业务,需在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通过资质认定的中介机构范围中,择优选择安排审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