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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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第一节
概 述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立法宗旨: 1.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地位和法律特点
1.法律地位
从法律地位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属于 《教育法》,它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 法》等同属于教育专门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教 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4. 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学术问题研究,2007(1). 5. 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 (1).
四、加快地方性民办教育立法进程,具体落实 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从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扶持与奖励 政策的最好办法是加快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通过出台地方性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把扶持与奖励政策措施细化, 使这些政策措施更具体、更翔实、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地方性政策法规,一般说来,比较容易获得当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 支持,地方政府对其执行力度往往也比较大,更容易落实到位。
政府要注意积极扶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使其在 民办教育管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信息咨询服务、资格认证与质 量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三、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完 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1.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优化(理)董事会 构成,完善以(理)董事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民办学校决策机制,加强校长的管 理职权; 2.注重加强人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结构的核心工作; 3.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机构,促进教职工代表进入 (理)董事会,保障教职工真正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一、回顾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教育体系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其中,民办教育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近日正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二、总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着重于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支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该法案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招生就读、师资队伍、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在每一章中,都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深入探讨1. 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民办学校的设置条件,还对学校的管理、运营和师资队伍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让更多的家庭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权。

2. 招生就读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就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招生公平、学费收取、招生宣传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建立公正的招生制度,为广大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 师资队伍在师资队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对教师的资质、待遇和评价等进行统一规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民办教育事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表示欢迎。

这一系列的规定和举措有望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然而,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法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确保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革迈出了新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应设⽴决策机构的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必须设⽴决策机构。

⾸先,民办学校是⼀个独⽴的法⼈,需要有⼀个独⽴的决策机构来处理其权利,决定其内部的重⼤事务。

如修改学校的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学校的分⽴、合并和终⽌等重⼤事项。

其次,建⽴决策机构,是实现效率与制约、分权与协作相结合的重要保证。

决定与执⾏相分离是现代⾏政管理的⼀项基本原则,建⽴决策机构,把决策与执⾏相对分开,使决策者集中精⼒决策,执⾏者专注于执⾏,有利于提⾼效率;并且相互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腐败。

第三,建⽴决策机构,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

决策机构由多个⼈组成,并且来⾃不同⽅⾯,按照民主程序讨论研究问题,集思⼴益,按多数⼈意见决定问题,有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第四,建⽴决策机构是综合反映各⽅⾯利益,保证办学宗旨的重要措施。

教育是⼀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涉及政治、经济、⽂化等各个⽅⾯,牵涉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学⽣、所在社区以及政府等多⽅⾯的利益,建⽴决策机构,适当吸收各⽅⾯的⼈⼠参加,有利于各⽅意见的表达,实现办学宗旨。

第五,有利于规范办学⾏为。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其特点是与国家教育⾏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属关系,其⾃主权较⼤。

虽然较⼤的办学⾃主权可以提⾼⼯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部分学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带有较⼤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造成管理混乱,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

设⽴决策机构,有利于规范办学⾏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决策机构可采⽤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 对于民办学校应当建⽴什么样的决策机构,本法规定得⽐较原则,并未指定必须设⽴什么样的决策机关,保持了较⼤灵活性。

据了解,⽬前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促进民办教育是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为了实现科教兴国的理念的策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营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12日6月29日,第三次会议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中国>,等等。

该法律的决定“首次矫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24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1法律修正案2法律目录3法律全文法律的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进行了修改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法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第三章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四章教师和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支持和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全面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非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具体包括:政府可以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可以参与国家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等。

五、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举办者、办学章程、教学场所、资金等。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由理事会聘任。

七、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千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5%;民办小学4300多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0.78%,在校生总数的1%;民办普通中学7316所,占全国同类中学数的4.3%,在校学生数的2%;民办职业中学999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1.3%,在校生总数的6.0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0多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5万多所,培训和在校人数330万人次。

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不同需求,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总体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纷纷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旧对比【原创版】目录1.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2.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4.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正文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民办教育促进法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修订工作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二、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打破了以往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

2.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明确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4.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新法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强调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对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行为进行了限制。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的影响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育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新法打破了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的限制,为民办教育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新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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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作者:辽信来源:《共产党员·上》2015年第08期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由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68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共10条,包括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共8条,包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共7条,包括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等内容。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共5条,包括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共5条,包括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共9条,包括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等内容。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共8条,包括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的规定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章附则,共4条,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问: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问:设立民办学校的资格和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民办教育法促进法

民办教育法促进法

民办教育法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 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 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 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 规范教育行为, 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 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

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 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 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

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 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 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 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 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 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 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 格劳动者服务。

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 3 至 4 倍。

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 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 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
和标准作出了精确规定,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公平公正,
逐步推动民办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收
取的费用项目包括:教学费、住宿费、实践费、实习费、考试费、文
化实践费,以及其他教育类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民办学校收
取费用的标准应当体现教学质量及价格的折衷原则,并不得收取不正
当教育费用。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报名费、体检费、书籍费、场地费
等隐性收费。

实施学费支付分期收取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分期手续费
应当在学费总额基础上不超过5%。

另外,各民办学校也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要求,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收取适当的费用,不得充当“教育货币”或以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收取费用
的项目和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实行价格核算、透明
收费,决不能用任何名义收取不正当教育费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学校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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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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