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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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责任适用范围
一、税法领域
二、破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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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领域
适用与否主要考量三个基本因素: • 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过程过度干扰, 从而导致其丧失独立性; • 二是子公司的具体事务伴随着对债权人不 利的“不当行为”; • 三是“不当行为”致使原告受到损害。
第三章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责任适用研究
第一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责任主体
一、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所有股东?
三、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隐名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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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 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所 有股东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责任主体并非适用于 公司所有股东,针对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不能一概而论。
三、责任主体是否包括公司隐 名投资人
• 最高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 九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 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 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 享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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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实践情况
第五节 揭开 公司面纱制度 之责任数额
二、我国应对股东责任采 取无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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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第二节 揭开面纱责任之适用情形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股东与公司人格的高度混同
三、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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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当公司资 本不足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会有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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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规避债务,设立新公司
(三)为规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设 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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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这里的法律义务由于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股 东通常为了规避这种强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使其不再成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 主体。
二、股东与公司人格的高度混同
股东与公司人格的高度混同主要是指公司的财产、业务、 人员、机构方面的混同,它既包括公司的核心人格特征,也 包括形式上的特征。
首先,财产方面的混同
其次,业务方面的混同
最后,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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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一)债务人实施欺诈行为
二、破产领域
美国破产法院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破产 公司股东采取多种措施:
• 一是要求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 • 二是若是基于股东对公司进行有形资产的投入,则法院通 常视该资金投入为股东出资财产,并且股东贷款仅在公司 资本充足时,才被认定为善意的贷款 • 三是破产法院可以根据股东是否有不合理的薪资或操纵公 司经营管理等不适当行为,来使其债权位于其他债权人或 股东之后。
第四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举证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 分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何 证明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个相对 困难的问题。
在德国,针对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是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 责任,法官再对该证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揭开 公司面纱制度举证责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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