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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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对我国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起到监督、惩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帮助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进一步巩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勤政、廉政、优政的行政文化,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责任型政府,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

1、问责权责不清

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权责不清。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党委作决策,政府去执行,出了问题,责任究竟

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确定。现实实践中往往只问责政府,这正反映了党政权责不对等。二是上下级权责不清。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中央政府、省、市、县、乡五个层次,执行或决策出了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三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楚。从横向上看,我国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总之,这些权责不清的状况成为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严重障碍。

2、监督问责制度虚置

我国现行行政监督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我国虽然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但缺乏权力的制约,是少数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有些单位的“班子”名为集体领导,实为“一把手”拍板定夺,集体领导流于形式。二是专门监督问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现有的监督问责体制来看,行使问责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司法机关,本应是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强制性的对权力进行党纪、政纪、法律监督问题的职能机构,虽然这几年也做了大量工作,可对权力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有效问责,问责不力、问责不到位、问责缺位、问责乏力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其原因就是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问责专门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形成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问责主体的

独立性,使问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表现在办案上,问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影响公正。三是人大问责机制的缺位。长期以来,我国的人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宪法赋予的职权很多流于形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被讥为“橡皮图章”。当某些重大事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后,因人大机关的不作为,才出现根据最高领导人“批示”的内容进行“问责”的现象,以回应社会诉求。

3、信息公开机制缺失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对政府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看、收藏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实行问责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规定和政治习惯,逐渐形成了权力行使中的秘密性和内部性的不正常局面,这在客观上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一层保护色。总体上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很有限。缺失足够的透明的政府信息,人们就很难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责任。也很难判断他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责任,从而使政府问责制失去可操作性。

4、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缺失完整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适用于行政问责制法规条例都分散在各种法律及政策文件中。而且适用于行政问责的部分条文规定在惩处的尺度、问

责的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并且缺乏独立的审核部门和监督机制,广大民众和社会团队缺乏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权。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途径

1、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行政问责要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发展,即异体问责。一是强化人大问责。在我国,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这就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责任。我国人大监督问责主要可以从完善质询程序、完善罢免程序入手,把听取工作报告也作为追究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对述职加以规范,建立常规的述职机制。二是健全司法机关问责。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改革现有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监督权的独立。加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扩大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三是加强新闻媒体问责,促进公民参与问责。

2、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对政府和官员进行问责的重要前提。一是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信息公开。国家要对现有的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修改保

密法,科学界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明的机制。建立政务公开的核心是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直接意义,在于迫使政府官员对一切有问题的权力行为都作出充分的、负责人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使行政不负责任行为暴露在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和压力之下,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

3、健全问责法律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能仅靠道德约束,必须将行政问责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使责任追究法律化、制度化。建议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创设专门的行政问责法,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何种行政主体负何责任、谁来负责、依什么程序问责、怎样判定问责结果、问责客体如何救济,使得问责有制可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小结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措施,构建现代服务型、责任性政府的必由之路。虽然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依然有很多不足,但随着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必将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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