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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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排放限量》DB330621T059-2013

《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排放限量》DB330621T059-2013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3年11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2)2.1 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2)2.2 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4)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6)3.1 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6)3.2 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7)3.3 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7)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8)4.1 总体思路 (8)4.2 编制原则 (8)4.3 技术路线 (9)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9)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9)5.1.1 原辅料分析 (9)5.1.2 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15)5.2 行业产排污现状 (20)5.3 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23)5.3.1 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23)5.3.2 清洁生产工艺 (24)5.3.3 无组织废气 (25)5.3.4 工程实例 (25)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7)6.1 标准适用范围 (27)6.2 标准结构框架 (28)6.3 术语与定义 (29)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9)6.4.1 指标筛选原则 (29)6.4.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9)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30)6.5.1 颗粒物 (30)6.5.2 染整油烟 (32)6.5.3 臭气浓度 (33)6.5.4 苯系物 (34)6.5.5 苯 (38)6.5.6 甲醛 (39)6.5.7 甲醇 (40)6.5.8 氯乙烯 (40)6.5.9 二甲基甲酰胺(DMF) (41)6.5.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1)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43)6.5.12 指标限值汇总 (43)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44)7.1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44)7.2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44)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5)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45)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46)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46)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年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浙江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浙江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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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作者: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13年第29期
日前,由浙江省质监局和浙江省环保厅共同组织,浙江省标准化院承办的《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立项专家评估论证会在杭州举行。

浙江省质监局、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行业专家、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绍兴县环保局、印染企业代表、环保志愿者代表和新闻媒体近30人参加了会议。

浙江省是纺织印染大省,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为此,浙江省环保厅和浙江省环保科学设计研究院认为有必要制定《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强制性地方标准,并向浙江省质监局提出了该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会上,浙江省环科院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目的意义、法律环境、技术要求、保证措施及预期效果等作了详细说明。

与会代表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标准的可行性、适用性以及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发表了积极并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

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

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分三级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0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0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2014年2月目录1、项目背景 (1)任务来源 (1)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4)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4)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6)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0)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10)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10)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11)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12)总体思路 (12)编制原则 (12)技术路线 (13)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4)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4)原辅料分析 (14)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23)行业产排污现状 (30)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38)5.3.1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38)5.3.2清洁生产工艺 (40)5.3.3无组织废气 (41)5.3.4工程实例 (41)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5)标准适用范围 (45)标准结构框架 (46)术语与定义 (46)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47)6.4.1指标筛选原则 (47)6.4.2污染物控制项目 (47)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49)6.5.1颗粒物 (49)6.5.2染整油烟 (51)6.5.3臭气浓度 (52)苯系物 (53)苯 (59)甲醛 (60)甲醇 (61)氯乙烯 (62)二甲基甲酰胺(DMF) (63)挥发性有机物(VOCs) (63)无组织排放要求 (66)指标限值汇总 (66)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68)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68)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68)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0)技术可行性分析 (70)经济可行性分析 (71)社会和环境效益 (72)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74)10、附表 (75)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原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纺织染整行业定型机废气vocs排放特征污染因子分析

纺织染整行业定型机废气vocs排放特征污染因子分析
关键词:纺织染整;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因子;健康风险评估;恶臭指数;臭氧 生成潜势
Analysis on Characteristic Pollution Indicators of Volatile 0rganic
Compounds from Heat-setting Machine of Dyeing and Finishing Industry
油烟、颗粒物等有机废气.此工段为印染过程工艺废气主要来源.最后成品包装、
入库过程基本不会产生废气污染。
表1监测企业的基本概况
2.材料与方法
企业名称
产品
染料和嬖剂使用
处理:I.艺

2.1监测企业概况 选取浙江省印染产业高度集中的绍
兴工业园区3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研 究对象.企业的基本概况如表1所示。
2.2样品采样与分析
impact.health risk and odor source of VOC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main VOCs from heat—setting
139
machine are benzene,toluene,xylene,formaldehyde,triethylamine and ethyl acrylate.The health risk of VOCs was mainly generated from benzene and formaldehyde and the carcinogenic risk was range of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experiences of poll ution control for exhaust gas from heat—setting machine in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and the needs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for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参考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为保护与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2、硫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2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60毫克。

4、粉尘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00毫克。

5、氟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第四条纺织染整生产企业对排放污染物根据行业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应确定安全操作标准和排放要求,并安装符合行业和国家要求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并及时做出改进。

第五条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解释权归行政部门。

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是一个重要的制造行业,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会产
生大量的水污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针对纺织染整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们需要关注的
是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各
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严格规定的。

比如,对于COD、BOD、SS、色度、PH值等指标都有明确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废
水处理系统,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也是需
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因此在排放标准中也有详细的限制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污染物
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废水排放中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纺织染整工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而这
些废水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有机溶解物和悬浮物等。

因此,在排放标
准中也会对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限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
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最后,对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纺织染整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于违反标准的企业要严格处罚,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工作,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国家环保部着手制定《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部着手制定《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期 ,我 国驻秘鲁使馆收到秘鲁对我 国 3种混纺
织 物发起 的反倾 销调查 的决议 和终 裁报告。3 种被 调 查产 品分别为合成纤维织物 ( 税号 5 5 1 5 . 1 2 . 0 0 . 0 0 )、 多彩纺线织物 ( 税号 5 5 1 3 . 3 1 . 0 0 . 0 0)和印花织 物 ( 税
泉州设立印染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泉 州市 为促 进 印染 行业转 型 升级 ,提 出将石 狮
市祥芝 、鸿 山 、锦 尚三镇 的工业 集控区建设成 国家级 循 环化改造示范园 区和绿色印染生态 园区,并 推出一
泉州 市本 级 自 2 0 1 3 年起 设立市级 印染行业 转型 升级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安排不少 于 2 0 0 0万元 ,期 限暂定 为 3 年 。在激励措施 中,支持石狮市争取将印 染集控 区及其公共设施 、公共平 台改造建设项 目列入
系列 具体 政 策措 施 ,力 争 通过 2 ~ 3年 的努 力 ,全 面 提 高印染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
当年度省 、 市重 点项 目,申请中央 、 省专项资金补助 。
“ 2 0 1 3 年环保 年会”启动
中国印染行 业协 会将 于 2 0 1 3 下 半年举 办 “ 2 0 1 3 全 国印染行业节能环保 年会 ” 。 本届年会将对 “ 十二五”
第3 5 卷 第7 期 2 0 1 3年 7月
染 整 技 术
Te x t i l e Dy e i n g a n d F i n i s hi n g J o u na r l
V0 l _ 3 5 No . 7
J u 1 . 2 0l 3
秘鲁对我国印花混纺织物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4年11月目录1、项目背景 (4)1.1 任务来源 (4)1.2 工作过程 (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 (6)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概况 (6)2.2 现有设施概况 (7)2.3 规划设施概况 (8)3、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17)3.1 总体思路 (17)3.2 编制原则 (17)3.3 技术路线 (18)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8)4.1 标准适用范围 (19)4.2 标准结构框架 (19)4.3 术语与定义 (19)4.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和指标限值 (19)4.5 标准执行方案 (24)4.6 其他管理要求 (25)5、标准执行的环境效益分析 (26)项目名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重大决策,决心以治水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新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治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4年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

按照“五水共治”工作思路,从2014年起我省将全面启动83个县(市、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8209个,扩面改造村12968个。

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2014年2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3)2.1 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3)2.2 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4)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8)3.1 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8)3.2 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8)3.3 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9)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10)4.1 总体思路 (10)4.2 编制原则 (10)4.3 技术路线 (11)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2)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2)5.1.1 原辅料分析 (12)5.1.2 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18)5.2 行业产排污现状 (23)5.3 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29)5.3.1 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29)5.3.2 清洁生产工艺 (30)5.3.3 无组织废气 (31)5.3.4 工程实例 (31)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6.1 标准适用范围 (34)6.2 标准结构框架 (35)6.3 术语与定义 (35)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35)6.4.1 指标筛选原则 (35)6.4.2 污染物控制项目 (36)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37)6.5.1 颗粒物 (37)6.5.2 染整油烟 (38)6.5.3 臭气浓度 (40)6.5.4 苯系物 (40)6.5.5 苯 (44)6.5.6 甲醛 (45)6.5.7 甲醇 (46)6.5.8 氯乙烯 (47)6.5.9 二甲基甲酰胺(DMF) (47)6.5.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8)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49)6.5.12 指标限值汇总 (50)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51)7.1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51)7.2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51)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53)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53)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53)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54)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57)10、附表 (58)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原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0.933
0.706
0.321
0.227
5
0.854
0.679
0.344
6
0.956
0.805
0.656
7
0.895
0.773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8
矩形断面
HJ/T 34
7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Z/T 160.62
8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3
9
s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注1:暂采用附录A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颁布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3.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7
排气筒高度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纺织印染是传统的污染排放大户,因为它不仅产生废水,还产生废气和废渣。

废水是指含有大量有机物和无机盐的废水,废气是指含有大量氧化物和颗粒物的烟气,废渣是指杂质在纤维和织物表面形成的物质。

这些废弃物的排放会对环境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控制纺织印染行业的排放,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被具体化为各个环节的控制参数,包括生产设备的设计、管理和运营,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排放控制体系,例如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渣处理设施等。

针对废水的排放,首先规定了污水的排放标准。

这包括要求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的处理设施,以确保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这些设施包括膜分离技术、活性污泥技术、生物膜反应器等。

同时,要求企业在生产中控制废水的产生量,并针对不同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制定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技术参数,以确保处理的效果。

针对废气的排放,规定了烟气处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这包括建立废气排放源头采样、监测和控制体系,并要求企业使用先进的废气处理设施,如烟气吸收、催化氧化、净化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采用节能减排技术,例如余热利用和废气回收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排放。

针对废渣的排放,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标准和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机构并采用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如垃圾渗滤和填埋等。

同时,要求企业充分发挥废弃物的资源价值,例如将纺织厂的余料中的纤维、毛料等用于生产声音隔离材料等。

除了以上规定,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公示,并要求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自我评估和公示,以推动企业的自律和公示透明。

总之,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环境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在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必须全面落实排放标准,秉持“绿色发展”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为建设美丽中国献出自己的力量。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衡量纺织染整工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为了保护环境,需要严格规定纺织染整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物、氨氮、总磷、总氮、氧化锌、氧化铅、氯仿、氨气等八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中,有机物排放标准为50mg/L,氨氮排放标准为1.5mg/L,总磷排放标准为0.1mg/L,总氮排放标准为 3.0mg/L,氧化锌排放标准为1.0mg/L,氧化铅排放标准为0.05mg/L,氯仿排放标准为0.5mg/L,氨气排放标准为0.3mg/L。

要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先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纺织染整工业的检查,严格执行污染限制标准。

同时,企业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原料、染料、助剂、废水等的控制,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来改善污染。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衡量纺织染整工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更是维护环境健康的重要法则。

政府、企业应该秉承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绿色发展,维护生态环境。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执行。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
后整理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拉绒、磨毛、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防水、防紫外线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B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industry2013.520□□-□□-□□发布20□□-□□-□□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20□□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附录B (13)附录C (22)DB33/□□□□-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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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CSB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industry2013.520□□-□□-□□发布20□□-□□-□□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20□□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附录B (13)附录C (22)DB33/□□□□-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19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7092-1997 车间空气中丙烯酸乙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GBZ/T 160.6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GB 4287-2012,定义3.1]3.2后整理finishing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GB/T 25799-2010,定义3.138]3.3涂层coating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施加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

[GB/T 25799-2010,定义3.142]3.4涂层整理coating finish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

[GB/T 25799-2010,定义3.143]3.5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4287-2012,定义3.3]3.6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GB 4287-2012,定义3.4]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171-2012,定义3.5]3.8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171-2012,定义3.10]3.9烟气不透光率opacity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DB 11/139-2007,定义3.6]3.10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25℃时饱和蒸汽压在0.1mmHg(13.33Pa)及其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DB 31 373-2010,定义3.16]3.11纺织涂层类纺织染整生产企业中含有涂层工序、涂层整理工序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12定型机油烟指热定型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或裂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统称为定型机油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现有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执行表1中的现有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中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2 新建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 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4.2 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4.2.1 新建企业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到20□□年□□月□□日,现有企业必须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

4.2.2 当颗粒物和油烟产生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须执行颗粒物、油烟处理须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4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 m 以上。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表2 废气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4.2.5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质量的百分比,具体见(1)。

%100⨯⨯⨯-⨯=前前后后前前Q C Q C Q C η (1)式中:η——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 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Nm 3; Q 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 3/h ;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Nm 3;Q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 3/h 。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一般性要求5.1.1 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和采样平台。

5.1.3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采样点位置的设置以及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按GB l6297附录C、HJ/T 5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397、HJ/T 55等国家有关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4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5.3 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5.3.1 采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

激光雷达遥测应执行《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第十五章暗度“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有关规定,手动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按附录B执行,待国家标准正式公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log(12)(2/1)(11)-=⨯-(2)Op L L Log Op式中:Op1——L1光径之不透光率,%;Op2——L2光径之不透光率,%;L1——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L2——排放口径长度,m。

不透光率监测不适用于湿法洗涤排烟净化装置后的排气筒。

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1 原理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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