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小企业劳资关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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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小企业劳资关系现状
【摘要】中小企业劳资关系是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资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针对中小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希望对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劳资关系;矛盾;建议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迅猛,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也日益显著,尤其在提供就业岗位、技术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小企业相对于其他大中型企业而言具有以下一些优势:生产规模中等或微小,因而投资较少,建设周期短,收效较快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强;机制灵活,能发挥“小而专”,“小而活”的优势;经营范围的广泛性,行业齐全,点多面广等等。因此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都对促进国民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的统计数据:2012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5870亿元,同比增长16.7%;出口交货值1895.3亿元,同比增长17.7%,利润总额4084.6元,同比增长19%,上交税金1960.6亿元,同比增长21%,固定资产投资13450.4亿元,同比增长19.9%。这一系列数据表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辽宁中小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方面、工作时间和环境、工资福利方面、民主管理
方面。
一、劳动合同方面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力数量供大于求,大多数企业抓住了这个特点故意不与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而我国在2008年起实行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要求各类企业只要存在雇工行为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些企业主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开支、逃避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尤其是对那些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居多的中小企业中签约率几乎为零。而那些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等这些中小企业几乎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这些中小企业大多数以口头协议为主,一些不合法的小煤窑矿主在雇佣劳动力时甚至签订生死合同,无视劳动者的生命。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与企业之
间的劳资关系得不到确认,这就会导致劳动者正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劳动双方的权、责、利不够明确,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劳资冲突。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没有相应的依据,这就造成了企业与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工作时间与工作环境
2008年起实行的《劳动法》规定:每周五个工作日,每个工作
日八小时工作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到13个小时的非常普遍,有些个别企业甚至会更长。在这些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基本上不会休息,一般每个月休息一到两天,所以算下来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大约是国家法律规定劳动时间的二倍。不仅如此,根据调查数据显示15%的员工需要经常加班。这些中小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提高定额标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只能被迫加班,同时他们也逃避了加班的补偿。由于中小企业起步较晚、企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并且涉及到的行业大多是一些采矿业、纺织业、机械加工业、化学工业中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科学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生产工艺比较落后,设备简陋,防护措施不够完善。这些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是高温、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这样恶劣的工作环境给劳动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三、工资福利方面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支付方式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的问题。由于这些中小企业的企业主大多数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比较匮乏,为了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无限制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把盈利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把目光放到了劳动者的工资上。这些中小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劳
动者的工作报酬,想尽一切办法来压低劳动者的工资。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条件下就使本来不高的劳动者工资往往还拿不到手或者拿不全。这些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的不公正待遇时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一些劳动者无奈的选择了惹不起躲得起,从一个企业换到了另一个企业,劳动者在外边辛辛苦苦的工作为的就是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来养家糊口,这点微薄的工资就是他们维系生活的主要来源,由于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难,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小企业不仅劳动报酬水平较低而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少得可怜,一些中小企业老板为了尽快收回投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根本不会去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更不愿意花大价钱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只有少数企业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一部分保险,绝大多数企业则不会为劳动者缴纳。而且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严重不足。在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一旦发生伤残、失业、疾病等重大变故时他们的生活和养老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正常生活无法保障。
四、民主管理方面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当工人与企业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工会能够组织集体谈判、化解纠纷。但是在中小企业中
工会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工会,而一些存在的工会也大多是形同虚设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根据调查,超过80%的中小企业中不设工会,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一些中小企业对于要求成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抵制和不合作的态度,企业中缺少工会,职工有困难找不到工会,就找不到合法的维权渠道。在少数已经建立起来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缺乏自主性。这是由于大多数工会的领导由企业主控制或者直接就是企业中的部门主管,甚至直接就是企业主自己担当,这些人根本就不会代表工人们的利益。由这些人担当工会的领导,他们自然而然会站到企业主一边,向着企业主说话,代表企业主的利益,这样的工会在职能上也完全的扭曲了。更重要的是工会的经济不能独立,不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力量,对于职工遇到的困难和不公正待遇只能是给予同情,积极呼吁,没有或者说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劳动者据理力争。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就是企业中的“一只花瓶”,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很少具备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1]王春玺.从制度入手构建非公企业的和谐劳资关系[j],理论探索,2007(4).
[2]齐杏发.动力机制视角下的和谐劳资关系构建[j],现代经济探讨,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