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客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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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论文:试论知识产权之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论文:试论知识产权之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论文:试论知识产权之客体摘要对于如何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有的主张财产概念替代物的概念,将知识产权作为与物权并存的客体;有的主张沿用物的概念,但扩张其外延,将知识产权纳入物的客体;有的则创设新概念,用无形财产权财产这一客体直接涵盖知识产权等非物质的财产。

本文试从“物”这一概念扩展出发,分析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客体财产抽象物一、评析以物统领的财产法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以“物”为基础逐渐构筑起一个完整的体系,按法国民法学者雅克盖斯旦分类,渐渐形成了以“有体物”、“行为”、“人格要素”和“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民法体系。

(一)“物”与“财产”概念之梳理。

罗马法中关于物的概念学说主要可以归结为泛物说和金钱说。

泛物说认为,物是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都称为物。

金钱说认为,“物”指的是凡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可用金钱衡定的事物,包括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身份权。

在古罗马法理论中,“物”这个概念比‘财产’的概念外延要丰富。

物包括我们的可有物以外的那些物,而财产的同处于可有物状态的那些物有关。

但是,随着罗马法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家长权的解体,个体开始拥有财产,罗马法渐渐地把物限定在有用物,财产与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的意义上重叠在一起。

以20世纪初为界,物的概念在此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最突出的理论成就就是德国法中提出了“物必有体”的概念。

在此后,物的概念和物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极大的扩展。

医学的发展使人体的部分成为了民法上的物;资产证券化。

正是越来越多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的不断涌现,导致现有的物的概念并不能够对这些问题有效地解决。

因此,许多学者都主张对物的概念进行扩大,以使法律概念满足现实需求。

(二)所有权的反思。

在罗马时代,用“这个东西是我的”,再加上“根据罗马人的法”来表示真正完整的市民法所有权。

原始的所有权概念是人与物的关系,而马克思则根据其社会结构来阐述所有权,认为所有权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观点已经普遍为大陆法学者所接受。

浅谈知识产权客体

浅谈知识产权客体

改革开放三十年 , 中国经济发展迅猛 , 综 合 国 力 大 幅提 升 , 核 心 技 术 与 发 达 国 但 家 还 有 较大 的差 距 。2 0 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 08 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 将 知识产权提 , 高到国家 战略的高度 , 以说 未来国家 间 可 的竞争就是 知识产权的竞 争 , 知识产权 的 重要性 不言 而喻。知识产权客体作 为知识 产 权 领 域 的 一 个 基 础 问题 , 是 研 究 的 重 必
心。
二 、对 象与 客 体之 争
研究 知识产权客体 , 必须 区分一个概 念 “ 象 ” 刑 法 学 严 格 区分 犯 罪 客 体 和 对 对 。 象 , 罪 客 体 是 指 刑 法 所 保 护 而 为 犯 罪 行 犯 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 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 为直接作用 的具 体的人或物 。 然而 , 民法 界关于客体和对象 的的表述却和刑法界截 然不同 , 民法 学者似乎 并不关心客 体和对 象 的 区 别 , 是 将 两 者 作 为 同 义 词 。 “ 关 而 依 于 权 利 本 质 的通 说 , 利 系 由特 定 利 益 与 权 法 律 上 之 力 两 个 要 素 构 成 , 质 上 是 受 法 本 律保 护的特 定利益。此特 定 利益 之本体 , 即权利的客体 , 亦可称 为权 利的标 的 , 或权 利 的对 象 。 可 见民 法 界 主 流 观 点 认 为 客 ” 体 即对 象 , 无严 格 区 分 。 并 知 识 产 权 学 者 中 , 刘 春 田教 授 为 代 以 表的一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有本 质 区别 。他认 为 “ 象 是 具 体 的 、 性 的 、 对 感 客观 的范畴 , 是第 一性 的 ;客体是抽象 的 理性的范畴 , 利益 关系即社 会关系, 是 是第 二性的 ,对 象和法律 关系的客 体是两种 不 同的事物。 刘教授的观点和我国刑法 界 ” 目前主流学说是相通的。而以郑成思为代 表 的一 方认 为 , 知识产权 的客体和对象 无 本质不 同, 若一 味地 强调两者 的区别, 只是 在玩 文字游 戏。 刘 春 田教 授 另辟 蹊 径 , 观 地 论 述 了 客 客 体 和 对 象 的 本 质 差 异 , 其 合 理 性 的 一 有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一、概述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不仅关乎创新者的个体利益,更关乎国家的发展竞争力乃至全球经济的繁荣稳定。

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传统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本体、主体与客体均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边界逐渐模糊,二者之间的比较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财产所有权,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本体属性、主体范围及客体类型,以期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具体来说,本文将首先探讨知识产权的本体属性,包括其非物质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并与财产所有权的物质性、排他性、绝对性等属性进行对比分析。

本文将研究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分析其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认定标准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关注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如发明、作品、商标等,探讨其与传统有形财产在本质属性和保护方式上的异同。

通过这一比较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全面地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明确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财产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为未来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内涵。

财产所有权,通常被理解为对有形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它涵盖了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方位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物的物理存在,具有直接的、排他的占有性质。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通常受到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则是一种对智力成果的无形权利。

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这些权利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和创意的产生。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内容提要: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新认识。

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

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

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1]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2]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

18 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

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

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

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

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

[3]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 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对象。

知识产权客体为智⼒成果,这些智⼒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

若对这些智⼒成果进⾏研究,不难发现本质是信息。

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实⽤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上应⽤的新设计。

⼀件发明或实⽤新型的核⼼是其技术⽅案,即发明⼈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这些技术措施正是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种信息,不论其是复杂的产品构造设计,还是简单的物质配⽅。

外观设计也是这样。

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的技术⼈员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认为是在理论上根本⾏不通的但在实践中的确可⾏的,即所谓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施这些专利。

因此,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均为⼀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间建⽴了特定联系,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何⼈为该商品或服务的⽣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作品的类型有多种,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作者创作的主要是向读者提供某种信息。

这些信息或许是令⼈振奋的、颓废的、发⼈深思的等等。

作品必须能传播⽂艺或科学思想,它是⼀种信息的载体,⽽不是⼀种实⽤⼯具和⼿段。

⼈们从作品中获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实质仍为信息。

制⽌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为。

不正当竞争有多种⾏为,但最为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及误导三种⾏为。

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所谓混淆⾏为,是指不择⼿段地对竞争对⼿的营业所、商品或⼯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切⾏为;诋毁⾏为,是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伪说法;误导⾏为,是指在经营商业中使⽤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法、特点、适⽤性或数量易于产⽣误解的表⽰或说法。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 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

3.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对象。

它是人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3.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性取得和行使。

5.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自动取得)、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三四、著作权人的权利:(一)人身权:1.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含义);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性质);3.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

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3.发表权有保护期限,作者生前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署名权:指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

内容: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身份;2.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形式(真名/假名/不署名)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1.修改权不是绝对的,通常是不能对抗物权的 2.修改权归作者享有,除建筑图纸以外。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 财产权:因使用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性质:可继承、可转让、不具有专属性,可放弃。

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复制权的形式: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无载体变有载体的复制 3.平面到立体的复制4.立体到平面的复制5.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复制。

对于知识产权客体在民法总则的认识

对于知识产权客体在民法总则的认识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教学中,我对知识产权法有了新的认识,本文主要是浅谈一些我对就知识产权客体在民法总则中的认识。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

而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则进一步确定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私权领域的重要地位。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对于民法总则对于客体的相关规定,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以下问题:第一为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了方向,有了客体我们就有了保护的明确对象,区分了知识产权和其他私权保护的区别。

第二,通过规定明确的客体,辨别了知识产权领域财产权的界限。

第三,为时代的发展留有空间,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还会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进行补充。

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明确,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国家的立法会日益严格完整,知识产权保护也将在推动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方面起到至关重
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功能 功能即使用价值或效用,是事物具有的满足 人们某种需要、实现某种功用的性质。“‘功能’这
⑮ 参见皮连生: 《智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0 页。 ⑯ 参见潘洪建: 《教学知识论》,甘肃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 页。 ⑰ 参见王坤: 《知识产权本体解析》,载《浙江学刊》2008 年第 1 期。 ⑱ 参见陈宗明、黄华新主编: 《符号学导论》,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 页。 ⑲ 参见王铭玉: 《语言符号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34 页。 ⑳ 参见肖志远: 《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研究——一个政策维度的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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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歧。存在着无形财产说、智力成果说、符号说、信息 说等多种观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自然就难以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区 分问题。第二,在民法学领域中,对于民事权利客 体是什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⑤通说也是认为民事 权利客体就是法律上得为支配的对象。⑥因此,知 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很难从民法学中直接获得 理论支持。第三,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意义方 面的论述似乎尚不够充分。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区 分?这种区分对于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是什么?这种区分的意义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法 领域,还是对整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均有借鉴意义? 这些都是区分知识产权对象和客体时必须大力论 证的部分。⑦
⑧ 参见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1 页。 ⑨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57~459 页。 ⑩ 李琛: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前言。 ⑪ 吴汉东、闵锋: 《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4 页。 ⑫ 吴汉东等: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7、24 页。 ⑬ 这是柏拉图在其后期对话《泰阿泰德篇》中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定义。从柏拉图直到 20 世纪中叶,标准的知 识概念一直是真的、有证成的信念。参见[美]路易斯·P·波伊曼: 《知识论导论——我们能知道什么》,洪汉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8 年版,第 103 页。 ⑭ 参见[美]弗里茨·马克卢普: 《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孙耀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7~18 页。

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类

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类

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封装和传播各种形式的知识产品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

这些客体类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专利权是指为保护发明创造而设立的一种专有权利。

专利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为发明的技术创新提供保护,保护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其发明的权利,以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者对商标使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商标是用于区分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财产。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权保护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的独占权利,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侵犯其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包括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各种著作形式。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著作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权利。

专有技术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获得的一种特定技术或专有信息。

专有技术可以包括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形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专有技术的客体是企业独有的技术或信息,企业可以通过专有技术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和市场优势。

知识产权的客体类是多种多样的,涵盖了不同形式和领域的知识产权。

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不同的保护对象和权利范围,它们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为创新创造和知识传播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客体对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000字】第二篇示例: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的结晶,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的客体类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下面我将对每一种客体类进行简要介绍。

浅谈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黄思铖

浅谈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黄思铖

浅谈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黄思铖发布时间:2021-10-05T07:44:51.39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8期作者:黄思铖[导读] 知识产权法的公布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明晰,并赋予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摘要:知识产权法的公布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明晰,并赋予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知识产权对象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各种各样的知识,而知识产权客体简单地说就是知识的功能,知识产权是在法律上明确了知识功能的个体使用权利。

本文从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名词解释入手,探索了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功能法律意义对象与客体前言: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出现了很多对于知识产权的纠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颁布,知识产权有法可依,不仅减少了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有效保护了著作人、商标人、发明人的知识保护权利。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个组成部分,从个人著作所有权、商标拥有权、专利享有权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了拥有者的利益和权利,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知识产权界的合法运用。

一、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对象知识产权对象简单的解释就是各种知识。

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知识产权对象----知识,就是相应的符号,符号的不同组合形成,符号是组合的元素,而符号元素是共享的,符号元素是已经存在的或者被认知的。

比如汉字和字母、线条与色彩、各种标点符号、运算符号、字符词素等等,都是符号元素。

符号元素排列与组合,才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

每一个符号系统都是有性质相同的符号组成,比如我国著作的知识产权界符号就是汉字,日耳曼语系著作的知识界的符号就是字母,每一种符号元素都只能在自己的符号系统中才能够通过排列组合产生意义,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权制度》2023-10-28CATALOGUE目录•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概述•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要素•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实现方式•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与对策•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01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概述定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们对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制度。

特征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享有独占权,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不依赖于物质形态,其权利客体是精神领域的成果。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承认和保护。

时间性: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义与特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

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财富和竞争优势。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不法分子侵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03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0201国际保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逐渐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起源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和普及。

新技术的发展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发展02范式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要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其他商业标识。

商标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商标权: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等。

著作权:作者、出版者、表演者等。

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

专利权: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等。

浅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浅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浅论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

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

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知识产权客体新论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客体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特征、与客体的关系以及客体保护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强调客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客体概述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客体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1、创造性:知识产权客体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独特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核心特征,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

2、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无法通过物理方式占有。

因此,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对于权利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可复制性: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它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和传播。

这也是知识产权客体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因为它对于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知识产权客体与客体的关系知识产权客体与客体之间有着密切的。

首先,知识产权客体是客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客体在知识领域的表现。

其次,知识产权客体与客体的关系也表现在法律保护上。

客体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而知识产权客体也相应地受到这些法律的特殊保护。

四、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重要性1、鼓励创新: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活动,激发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

2、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有利于知识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同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也是国际经贸合作和国际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也有助于推动创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总之,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知识产权客体性之规则分析

知识产权客体性之规则分析

知识产权客体性之规则分析□胡军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经几百年的历史。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已逐渐体翼丰满,各项规则和制度已经日臻完善。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门显学,面临着一种无法掩饰的尴尬: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远未达成共识。

知识产权的诸种分支权利基于何种逻辑联系集结为一个独立法域呢?这是对知识产权本体的追问。

本文在对以往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作了尝试性的回答。

关键词:知识产权客体信息特征(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15)一、知识产权前置性问题:对象与客体之关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依附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之上。

但这些作为知识产权支配标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究竟应称作"知识产权的对象"还是应称作"知识产权的客体";或者说"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否等同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着饶有趣味的争议。

(一)知识产权"对象"的表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刘青田教授是坚持知识产权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他对于称谓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主张最为有力,也最为著名。

兹撷取其原文,以不失其原意:"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是指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它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与对象有关的概念是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是指基于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者称社会关系。

"①(二)采用"客体"的相关注释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多数学者在指代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时,采用的称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②。

持此主张者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对象"并无二致,其意义相同,可替代使用。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是所谓的知识产权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或知识产权标的等类似的用语。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原则、措施和挑战。

知识产权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是对知识创造者的尊重,也是对创新和创造力的推崇。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新和投资。

只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创新者才能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这种投资动力将有助于加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扶持和鼓励创新企业,从而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企业之间的竞争基于公平和合法的原则。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激发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文化和艺术的进步,进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以鼓励技术和经验的分享,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流通。

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其中最重要的是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既是鼓励创新,也是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公众权益,确保创新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需要具备有效性和有效执行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是真实的、有力的和可持续的,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同时,执法机构和司法系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高效运作能力,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来说,建立法律制度是首要任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以满足知识创新和相关产业的需求。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和推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创造性个体的知识成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进行论述,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作品或发明之后所获得的专有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的创作成果,并鼓励创新创造的一种法律与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分为四个领域: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创新创造: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创造者的权益,创造者可以享有自己的成果并从中获得回报,这样就能够激励更多人从事创新和创造工作。

2. 维护社会公平: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创作者能够享有自己的成果所带来的利益,有效防止知识被盗用和剽窃,确保了创作成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创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繁荣。

创新产业不仅能够创造就业机会,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包括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律规定了发明创造新技术的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权的获取、保护期限、权益和侵权纠纷的处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处理,保护了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反垄断、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及追究责任等。

结语: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创新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平至关重要。

各国都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中,以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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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 商研究.2000.4. [2]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2.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 [5]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6]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7]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2.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内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一个基础理论问 题。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概括起来有 以下几种:一为“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这是传统理论中 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持该观点的学者将关于精神财富所 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将这种权利客体归结 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二为“利益关 系说”或“社会关系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 关系或社会关系。三为“无形财产说”或“无体财产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 20 世纪 60 年代 以前,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 “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 有着不同的理解。将无形财产概括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尚未在世 界范围内形成共识。四为“知识财产说”或“知识产品说”。 持此 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或曰知识财产,是 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它没有外在形体,但具有内 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知识产品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也突出 了其为人类创造的兼具商品和财产特点产物的属性。 纵观以上各种学说,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知识产品较为 合理。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种客体的集合概念。传统教 科书曾笼统地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说成是智力创造性成果。 已有许多学者指出这一表述的不足,考虑到现代社会无形财产的 发展状况,以及新型客体制度的层出不穷。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大 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无形财产体系。为此,我们将知识产 品具体地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 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第一类发生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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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07.02
作为近现代的法律高度完善代表的德国与法国,在财产制度 规定方面相对于古罗马法也有了显著的发展。德国,认为物权法 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概念。1896 年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规定:“法 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即物权主要是对有体物支配权 的抽象概括。除有体物外,知识产品因其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及 可控制支配性而成为无体物,同时否认权利为无体物。其次,再 看一下法国对于财产制度的规定。财产制度在作为大陆法系的 代表性的法国民法中的物被赋予了广义的理解,包括有体物和无 体物。法国民法中对物与财产的理解不在同一层面上。物与财 产是种属关系,但是适用法律时,物仅限于为人所控制的具有财 产意义的那部分物,从而沿袭了罗马法中物的概念。法国财产权 法体系中未采纳物权的概念,债权作为无体物归为动产被规定在 财产制度中,是一种物权的取得方式而无独立性。
二、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演进 (一)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在古罗马法中的体现 古罗马最初只有动产属于私有财产,是以物权制度,债券制 度为主要内容构建起来的“物法”体系。古罗马人所说的物是指 “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 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而财产概念一般是从有 利益角度去理解,后来,罗马法渐渐把物限定在有用物,与财产概 念相统一。罗马法做出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前者主 要是指有形的物质客体,后者指无形的制度产物。盖尤斯认为, 有体物是具有客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 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罗马法中的物权客 体主要是指有体物,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立法模 式。其中奴隶因其无自由而当有体物看待,所有权因其特殊性也 被划归为有体物。另外,作为无体物的权利以可以用金钱衡量者 为限。 (二)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近现代财产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表现为财产权客体范围的大 举扩张。一次次的科技革命引起社会政治、经济变革,大大丰富 了生产生活中财产种类和样态。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孕育,经历了 封建特许权制度近三百年的禁锢。与保护精神产品相关的封建 特许权,包括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以敕令或令状的形式,授 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专门制造、销售某种产 品的权利。这一制度不仅适应了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文化、控制 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且决定了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近代 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使知识产权由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特权 转变为私权。法律制度在发生质的转变的同时,也保留了某种历 史的惯性,即多数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征。
分发挥作用,我们也难以真正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接轨,也就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社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品 发展进程 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55-02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 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 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对 知识资源的权利边界的界定,从知识产权发生的基础看,知识产 权的生成有赖于其客体——一种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知识财产的 承载,无客体承载的知识产权是无从发生的。由此可见,从整体 上把握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对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研究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五)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趋势,对知 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 展的进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 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 的经济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空间, 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 往,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 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
(四)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给知识 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棘手问题。突出的问题涉及域名保护、数 据库保护、网上信息版权保护、电子商务合同保护等方面。在知 识产权法律领域中,受现代信息传播技术飞跃发展冲击最大的是 著作权法。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指出,要解决这方 面问题, 面临三个矛盾: 一是加强有效保护的强烈客观要求与相 关保护规范不足的矛盾;二是网络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的矛盾;三是网载内容的公有化和共享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的矛盾。
三、当代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变革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一个僵化、死板的概念,而是一个开放 的、不固定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 了新型的财产种类和样态。另外,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类控制范 围扩大,很多以前所不能支配利用的水、电等自然力也为人所用, 被纳入财产权客体范畴之中。其次,生产力和科技的提高,社会 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扩大了人们的生活范围,增加了 人们的欲求,不可避免带来了人们观念的转变。其中包括对财产 的认识,从罗马法时代,人类对财产形态主要局限在有体物到现 今各种财产性权利、无形财产、人格利益中的财产价值等被普遍 接受和认可,人类财产观大大得到拓宽。另外,人们财产观转变 不仅体现在增加了很多新型财产,还体现在根据传统理论划为公 法权利的生态资源等放到个人私权层面上予以保护。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财产客体制度的丰富扩充对传统财 产理论形成了巨大冲击。近代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变革主要 表现为:首先, 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知 识产权客体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为基础形成的“三足鼎 立”的局面有了极大的突破。以著作权为例,到 19 世纪末,著 作权的客体不仅仅包括文字作品同时还增加了音乐、戏剧、曲 艺、舞蹈、摄影作品等。例如,1842 年英国著作权法增加了音 乐作品;1865 年美国著作权法增加了摄影作品。到 20 世纪下 半叶,由于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应运给 著作权客体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客体的范围也扩大到电 子版权,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通过同 步卫星传播的卫星广播节目和通过同轴电缆接受的电缆电视 节目等。其次,新型知识产权陆续出现。如对于植物新品种权 的保护,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 法不仅对于权利取得、内容、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权 利作了相应的限制。 四、当今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情况看,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能够通过其特有的激励、 调节、保护、公开、平衡等作用来推动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另 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又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 亟待解决的新课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对 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譬如,现在世界各国对计算 机软件主要采取版权保护的方式(即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如 果一个企业按某人一篇公开论文所述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做出了 产品, 按版权保护方式就不能追究该企业, 而且因其已公开, 此人
技术及文化领域,第二、三类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作品及其传 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 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 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 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 于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工业技术可以表现为取得工业产 权的各类专利技术,也可以表现为取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 以及受到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
2007.02
法制园地
浅析知识产权客体制度
□王静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摘 要 知识产权客体制度不仅是财产权中最活跃要素,而且是法律上层建筑中最基础的部分。如果不能在本质层面上清
晰、正确地回答客体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难以健康、正常地展开,已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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