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客体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 商研究.2000.4. [2]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2.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 [5]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6]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7]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2.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内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一个基础理论问 题。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可谓众说纷纭,概括起来有 以下几种:一为“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这是传统理论中 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持该观点的学者将关于精神财富所 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将这种权利客体归结 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二为“利益关 系说”或“社会关系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 关系或社会关系。三为“无形财产说”或“无体财产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 20 世纪 60 年代 以前,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 “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 有着不同的理解。将无形财产概括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尚未在世 界范围内形成共识。四为“知识财产说”或“知识产品说”。 持此 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或曰知识财产,是 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它没有外在形体,但具有内 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知识产品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也突出 了其为人类创造的兼具商品和财产特点产物的属性。 纵观以上各种学说,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知识产品较为 合理。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种客体的集合概念。传统教 科书曾笼统地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说成是智力创造性成果。 已有许多学者指出这一表述的不足,考虑到现代社会无形财产的 发展状况,以及新型客体制度的层出不穷。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大 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无形财产体系。为此,我们将知识产 品具体地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 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第一类发生于科学
155
法制园地
2007.02
作为近现代的法律高度完善代表的德国与法国,在财产制度 规定方面相对于古罗马法也有了显著的发展。德国,认为物权法 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概念。1896 年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规定:“法 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即物权主要是对有体物支配权 的抽象概括。除有体物外,知识产品因其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及 可控制支配性而成为无体物,同时否认权利为无体物。其次,再 看一下法国对于财产制度的规定。财产制度在作为大陆法系的 代表性的法国民法中的物被赋予了广义的理解,包括有体物和无 体物。法国民法中对物与财产的理解不在同一层面上。物与财 产是种属关系,但是适用法律时,物仅限于为人所控制的具有财 产意义的那部分物,从而沿袭了罗马法中物的概念。法国财产权 法体系中未采纳物权的概念,债权作为无体物归为动产被规定在 财产制度中,是一种物权的取得方式而无独立性。
二、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演进 (一)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在古罗马法中的体现 古罗马最初只有动产属于私有财产,是以物权制度,债券制 度为主要内容构建起来的“物法”体系。古罗马人所说的物是指 “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 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而财产概念一般是从有 利益角度去理解,后来,罗马法渐渐把物限定在有用物,与财产概 念相统一。罗马法做出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前者主 要是指有形的物质客体,后者指无形的制度产物。盖尤斯认为, 有体物是具有客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 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罗马法中的物权客 体主要是指有体物,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立法模 式。其中奴隶因其无自由而当有体物看待,所有权因其特殊性也 被划归为有体物。另外,作为无体物的权利以可以用金钱衡量者 为限。 (二)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近现代财产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表现为财产权客体范围的大 举扩张。一次次的科技革命引起社会政治、经济变革,大大丰富 了生产生活中财产种类和样态。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孕育,经历了 封建特许权制度近三百年的禁锢。与保护精神产品相关的封建 特许权,包括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以敕令或令状的形式,授 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专门制造、销售某种产 品的权利。这一制度不仅适应了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文化、控制 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且决定了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近代 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使知识产权由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特权 转变为私权。法律制度在发生质的转变的同时,也保留了某种历 史的惯性,即多数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征。
分发挥作用,我们也难以真正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接轨,也就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社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品 发展进程 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55-02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 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 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对 知识资源的权利边界的界定,从知识产权发生的基础看,知识产 权的生成有赖于其客体——一种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知识财产的 承载,无客体承载的知识产权是无从发生的。由此可见,从整体 上把握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对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研究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五)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趋势,对知 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 展的进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 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 的经济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空间, 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 往,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 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
(四)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给知识 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棘手问题。突出的问题涉及域名保护、数 据库保护、网上信息版权保护、电子商务合同保护等方面。在知 识产权法律领域中,受现代信息传播技术飞跃发展冲击最大的是 著作权法。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指出,要解决这方 面问题, 面临三个矛盾: 一是加强有效保护的强烈客观要求与相 关保护规范不足的矛盾;二是网络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的矛盾;三是网载内容的公有化和共享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的矛盾。
三、当代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变革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一个僵化、死板的概念,而是一个开放 的、不固定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 了新型的财产种类和样态。另外,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类控制范 围扩大,很多以前所不能支配利用的水、电等自然力也为人所用, 被纳入财产权客体范畴之中。其次,生产力和科技的提高,社会 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扩大了人们的生活范围,增加了 人们的欲求,不可避免带来了人们观念的转变。其中包括对财产 的认识,从罗马法时代,人类对财产形态主要局限在有体物到现 今各种财产性权利、无形财产、人格利益中的财产价值等被普遍 接受和认可,人类财产观大大得到拓宽。另外,人们财产观转变 不仅体现在增加了很多新型财产,还体现在根据传统理论划为公 法权利的生态资源等放到个人私权层面上予以保护。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财产客体制度的丰富扩充对传统财 产理论形成了巨大冲击。近代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变革主要 表现为:首先, 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知 识产权客体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为基础形成的“三足鼎 立”的局面有了极大的突破。以著作权为例,到 19 世纪末,著 作权的客体不仅仅包括文字作品同时还增加了音乐、戏剧、曲 艺、舞蹈、摄影作品等。例如,1842 年英国著作权法增加了音 乐作品;1865 年美国著作权法增加了摄影作品。到 20 世纪下 半叶,由于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应运给 著作权客体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客体的范围也扩大到电 子版权,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通过同 步卫星传播的卫星广播节目和通过同轴电缆接受的电缆电视 节目等。其次,新型知识产权陆续出现。如对于植物新品种权 的保护,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 法不仅对于权利取得、内容、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权 利作了相应的限制。 四、当今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情况看,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能够通过其特有的激励、 调节、保护、公开、平衡等作用来推动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另 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又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 亟待解决的新课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对 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譬如,现在世界各国对计算 机软件主要采取版权保护的方式(即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如 果一个企业按某人一篇公开论文所述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做出了 产品, 按版权保护方式就不能追究该企业, 而且因其已公开, 此人
技术及文化领域,第二、三类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作品及其传 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 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 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 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 于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工业技术可以表现为取得工业产 权的各类专利技术,也可以表现为取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 以及受到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
2007.02
法制园地
浅析知识产权客体制度
□王静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摘 要 知识产权客体制度不仅是财产权中最活跃要素,而且是法律上层建筑中最基础的部分。如果不能在本质层面上清
晰、正确地回答客体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难以健康、正常地展开,已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
(三)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带来一系列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例如,现在科学家们正致力于人的基因解剖 与发现,这项巨大的基因工程完成后,有望解开人类的生命奥秘。 由于基因的解剖与发现被认为是基础科学研究,一般不主张给予 特别保护,但完全不予保护又影响基因研究的积极性,于是现在许 多人主张只对其中一部分基因发现即占 5%左右的致病基因发 现给予保护(实际上是就针对该基因缺陷所生产的基因药物给予 专利保护);而由于医学健康模式已发生巨大转变“, 病态”与“健 康状态”、“致病基因”与“非致病基因”的界限并不清晰,故基因发 现的保护范围实际上难以确切划定。再如, 由于放射技术、宇航 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的迅速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产生,其对社会 生产力的影响重大而深远,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156
的这个发明创造也就得不到专利保护了。这样一种情形,对此人 的发明பைடு நூலகம்造积极性当然会有相当影响。
(二)复印技术和音像制品复制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增加了 版权保护的难度。它使得本来就比较难以控制的无形智力成果 更容易逃逸出专有领域,而轻易地被他人使用,这给著作权人独占 使用的权利带来很大威胁。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从本世纪 60 年 代开始纷纷大规模修订和新立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为学术上重构知识产权制度提 出了要求,整合当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新 的历史时期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有助于在制度层面全面反映知 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轨迹,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代社会“有所作为” 的鲜明表征。在本质层面上清晰、正确地回答客体制度的基本问 题,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健康、正常地展开,有利于知 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接 轨,适应快速多变的社会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