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预备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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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预备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解决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本着既解决问题、又不影响预算平衡的原则,学校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预算预备费。为规范预算预备费的使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算预备费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预备费按当年学校基本支出预算的1-3%安排。

第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本部门、本单位无力承担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可申请使用预算预备费。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预算预备费:

(一)本属正常开支,但在年初申报经费需求计划时,因自身原因未报、漏报的事项。

(二)事前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承诺或约定支付的事项。

(三)未经科学论证、没有详实的经费预算的项目。

(四)因管理不善而增加的开支。

(五)其他不属于预算预备费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请预算预备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具体理由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属于项目支出的,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文本。

第六条预算预备费的申请由财务部门受理,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5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条预算预备费原则上只转账、不直接列支,经费划转到预算执行部门,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同时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算年度结束时,预算预备费的剩余额度学校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高校预算预备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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