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 劳动关系学-第21章 不当劳动行为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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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 1945年颁布的《劳动组合法》。1949年 《劳动组合法》修改,以美国《华格纳法》 为基本参照,在不当劳动行为中又增加了 拒绝集体谈判和支配介入工会等内容,并 将救济方式由科罚主义改为劳动委员会发 布救济命令的准司法的行政救济程序。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和救济
(二)关于拒绝集体谈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于如何处 理雇主拒绝进行平等协商行为,也作出了 具体的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无正当 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三)关于雇主介入和控制工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于雇主控 制和介入工会的行为,也做了规定。该法 第9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 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 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虽然没有使用“不 当劳动行为”这一概念和术语,但在具体 的法律条文中,已经出现了有关不当劳动 行为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集中地表现在 200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
(一)关于差别待遇的规定 《工会法》做出了多项规定以保护劳动 者参加工会的权利和工会干部开展工会活 动的权利。 该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二、国外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 • 在市场经济国家,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已经 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劳动法律制度。而这一 制度又以美国和日本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 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于 1935年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即《华 格纳法》中,该法首次提出“不公平劳工 措施”的概念。
• 为使劳工组织和雇主担负起同等的法律义 务,《美国劳工管理法》对于《华格纳法》 的不当劳动行为规定予以修正,将原来专 指雇主不法行为的不当劳动行为,修改为 工会及劳动者同样具有不当劳动行为。
第二十一章 不当劳动行为及其 救济
• 学习要点 掌握不当劳动行为概念和特征,了解不当 劳动行为制度的类型,以及不当劳动行为 及其救济在劳动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和救济手段,以 及中国不当劳动行为的表现、法律规定以 及中国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需要解决的 问题。
• 关键概念 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救济 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的行政救济 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关于我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 济制度
一、我国建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从一般意义上说,以劳资关系秩序规范 为直接目的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以劳 资关系矛盾中劳动者集体权利,特别是团 体权保障的需求为制度背景的。在中国建 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 需求。
二、我国关于不当劳动行为及其救 济的法律规定
• 关于司法救济。一般来说,日本不当劳动 行为的行政救济属于第一次的权利救济, 也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而司法救济属于 补充第一次救济之不足的第二次救济。 • 美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也分为行政救济 和司法救济,与日本不同,美国以司法救 济为主。美国的行政救济机关为联邦仲裁 解决纠纷;在该局的提议或在纠纷当事人 的要求下进行干预;调解失败后采用其他 方法解决纠纷等。
• 工会在接受雇主付款方面的不当劳动行为: 劳工组织或其负责人或雇员或代理人以及 职工代表,请求、要求、收下或接受雇主 或雇主组织或按雇主利益行事的任何人的 任何款项、贷款或赠款等。 • 工会的其他不当劳动行为:劳工组织为政 治席位选举作出捐款或开支;政府雇员的 罢工等。 • 工会不当劳动行为的性质:对于雇主,主 要是侵害雇主的结社权和经营权;对于职 工,则是侵害劳动者的团结权。
• 雇主此类行为,在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 相当多的存在,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的私 企和外企,雇主对于成立工会普遍抱有抵 触甚至恐惧的心理。
2.黄犬契约 • 黄犬契约,英文为“yellow dog”contracts,直译为黄犬契约或卑鄙 的契约,意译为不参加工会的契约,是国 外劳资关系和劳动法律中一个约定俗成的 概念,指雇主以不参加或退出工会为条件 与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 • 黄犬契约在中国并不多见。
差别待遇的样态主要包括:
⑴ 经济上的不利益,包括解雇、停止、调 动、减薪、降职、停止升迁等; ⑵ 精神上的不利益,主要指雇主在工作过 程中给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压力或负担; ⑶ 工会活动上的不利益,主要是指虽然不 影响个人的利益,但却影响工会活动的行 为,如以平调甚至提升工会干部的职务来 影响和干扰工会活动的行为。
(四)关于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还对于工会 的不当劳动行为作了规定。该法第55条规 定:“工会工作人员违法本法规定,损害 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 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 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 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工会工作法制 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 工会对于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包括为强 迫雇主加入某个劳工组织或雇主组织,或 强迫雇主承认某个劳工组织为职工代表或 同他谈判;强迫雇主将一定的工作交给某 一特定劳工组织的成员等。
• 工会对于职工的不当劳动行为:包括工会 对职工行使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参加或 扶助劳工组织,通过自己挑选的代表进行 集体谈判等权利时,加以限制或是施加压 力;作为职工选出的代表,拒绝同雇主进 行谈判;造成或企图造成雇主以黄犬契约 来对一名职工进行歧视,或对一名并非由 于不按时缴纳会费而被拒绝或中止会籍的 职工进行歧视;要求职工在加入劳工组织 时缴纳过分的或歧视性的入会费等。
二、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
• 法律上的救济,一般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 权利人得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以 实现其权利。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即是这 种救济。 •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是以团结权的保障 为其法律依据的。 •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一般有行政救济和司 法救济两种类型。
• 关于行政救济。在日本,不当劳动行为行 政救济的机构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 是一个准司法的行政委员会, • 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序分为初审和 再审两个阶段。初审阶段主要包括救济申 请、调查、建议和解、审问及合议、发布 救济命令或驳回命令等程序。再审阶段主 要程序与初审阶段相同。 • 救济命令由劳动委员会根据事实并考虑劳 动关系将来的稳定而作出。
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
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是指不当劳动行 为的内容。由于各国不当劳动行为立ຫໍສະໝຸດ Baidu规 定的不同,所以在具体行为的认定上也有 所不同。
(一)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1. 差别待遇 · 差别待遇,又称不利益对待。 · 差别待遇是雇主侵害或销解团体权 的最一般的手段。劳动者对抗雇主的唯一 手段即是结成工会以形成集体的力量。
•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又称为不当劳动行为 救济制度,是指包括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 规范和救济程序在内的劳动法律制度。 •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以团结权保障为其法 理依据,以维持劳资关系秩序为其直接目 的。
• 不当劳动行为的被禁止行为,在近代民法 意义上并无违法性质而为雇主的权利,但 在劳动法意义上,则为违反劳动法原则和 目的的被禁止行为,对此,需要国家以其 特定的救济机关和救济程序对这些行为予 以纠正。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 又称为不正当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 不当劳动行为通常是指雇主凭借其经济上 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 来对抗和侵害劳动者权利,特别是侵害劳 动者集体权利的措施或行为。
• 差别待遇的特点是雇主以其有利的经济地 位和权利,来阻止工会的成立与活动。由 于作为雇员的劳动者,惧怕失业或其他个 人的经济损失,使得雇主这种釜底抽薪的 手段往往得以奏效。
• 雇主对于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的原因主要 有: ⑴ 在没有工会的企业组织工会; ⑵ 在有工会的企业参加工会; ⑶ 加入工会后从事工会的正常活动。
3.拒绝集体谈判 • 拒绝集体谈判作为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主要表现为雇主对于集体谈判的不作为。 •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三权的基本构成内容, 也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手段。
4.控制干涉工会 • 控制干涉工会,又称支配介入工会,主要 指雇主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或活动。 • 控制干涉工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于成立工会的控制干涉。 其二,对于工会活动的控制干涉。 其三,对于工会财政的支援和介入。
中国的劳动关系现实中,也存在不当劳 动关系行为的现象。中国的工会法对于不 当劳动行为的认定和救济虽有一定具体规 定,但亟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不当劳动行 为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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