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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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总论部分: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X围
(1)专利权。(2)著作权。(3)商标权。(4)发现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反不正当竞争。(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业标识,不少于10年,通常无限制期限;作品,不少于50年。
4、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
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6、非稳定性: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X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X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
7.公益上的制约性: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P13
临时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2、诉前证据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部分:
一、作品: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2、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护。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如记账方法,算数方法。
3、事实及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如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命令。
5、竞技体育活动。
6、公有领域的作品。
7、违禁作品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8、时事新闻。
四、作品的类别: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面形式)
注: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
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
(二)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
2、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4、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5、杂技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注: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实用性功能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来源于《伯尔尼公约》规定。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
(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
(2)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3)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
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注: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
2、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五、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
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拟制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使用:
(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两个要件: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创作属于职责。
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X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单位享有的优先使用权的期限是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至于单位在业务X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二)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利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同